百色市建筑工程總公司、廣西凌云縣永健木業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桂10民終204號
判決日期:2020-10-21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百色市建筑工程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西凌云縣永健木業有限公司、凌云縣振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凌云縣人民法院(2018)桂1027民初6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3月18日傳喚當事人到庭進行法庭調查。上訴人百色市建筑工程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金祏,被上訴人廣西凌云縣永健木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洪永,被上訴人凌云縣振凌資產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于飛到庭參加。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凌云縣人民法院(2018)桂1027民初634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凌云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百色市建筑工程總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2866元本院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凌文樓
審判員凌除
審判員玉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覃靜
判決日期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