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成滿與李德龍、第三人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13民初787號
判決日期:2020-10-22
法院: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成滿與被告李德龍、第三人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成滿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琳紅、被告李德龍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桂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成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確認與被告之間的合伙關系終止,判令被告履行與原告的合伙清算義務;2、要求判令被告李德龍給付原告合伙盈余共計人民幣111萬元(最終以清算結果計算);3、判令第三人吉林省嘉鵬集團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內連帶承擔給付責任;4、訴訟費依法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原告楊成滿與被告李德龍口頭達成合伙協議,共同承包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政府發改委立項的九臺區沐石河鎮田間機耕路,承包的工程共計兩個標段:其中第6標段15公里,第14標段為16公里。雙方達成協議共同投資,盈虧共擔。2015年10月27日進場施工,2017年8月工程全部竣工并驗收合格。據被告李德龍在(2018)吉0113民初2766號民事案件當中自認,雙方合伙其只投入20余萬元,雙方利潤共享。原告現已取得長春市九臺區增糧辦公室出具的證據,證明雙方在兩個合伙施工關系中,李德龍應取得結算價款是3865293元。兩個標段的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與被告李德龍對賬,但沒有確定最終大家認可的對賬結果。原告在此之前向被告主張返還合伙投資款,因訴請不當被人民法院駁回。但在該起訴訟中,原告取得了有利的證據,已經得知李德龍應得工程款總數,因德惠市平安路橋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商檔案沒有查詢信息,故要求以上兩個被告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李德龍辯稱,1、原、被告之間曾經有過合伙干工程的事實,對合伙的賬目也曾經相互之間結算過,沒有結果是因為原告結算的憑證有的地方不合法,加之計算的有重復的地方,幾次結算數額相差較大,被告并不是不履行合伙的結算業務,現在被告同意經過法庭委托第三方進行清算,但是委托的費用被告李德龍不能承擔;2、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的第二項請求,請求的合伙盈余110萬元,不知道原告的依據是什么,對此請原告對這個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也就是說原告要承擔舉證責任;3、原告在訴狀當中稱被告取得了工程結算款是3865293元,價款的取得舉證責任在原告。其事實2015年10月被告從案外人任世權處轉包過來的兩個標段的活,6標段15公里價款是110萬元,14標段16公里價款是120萬元,總計230萬元,其中兩個標段中有一個橋涵洞的活沒干,這個活是7.8萬元,230萬元減去7.8萬元,也就是222.2萬元,對于這個承包款的價值原告是知道的,也是清楚的,工程最后是盈還是虧通過結算自然明了;4、工程曾經經過法院審理過,審理的案號是(2018)吉0113民初2766號判決書,今天原告在訴應該屬于一事不再理,法院應該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綜上,原告所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明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楊成滿與李德龍二人口頭協議,合伙承包九臺區沐石河鎮田間機耕路兩個標段,其中第6標段為15公里,第14標段為16公里。雙方達成協議是楊成滿多投,李德龍少投,虧損和利潤一家一半。2015年10月27日進場施工,2017年8月工程全部竣工并驗收合格。雙方沒有對合伙賬目進行清算
判決結果
一、原告楊成滿與被告李德龍之間的合伙關系終止;
二、駁回原告楊成滿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95元,由原告楊成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欒姍姍
判決日期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