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萬科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與杭州博洋家私裝飾有限公司、郭廣天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杭江商初字第2730號
判決日期:2020-10-22
法院: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萬科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為與被告杭州博洋家私裝飾有限公司、郭廣天、屠曉玲、杭州新百合辦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原告杭州萬科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于2016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靜、陳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杭州博洋家私裝飾有限公司、郭廣天、屠曉玲、杭州新百合辦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杭州萬科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基于其提供的《支付憑證》、《償債證明》、《反擔保承諾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杭州博洋家私裝飾有限公司立即歸還原告為其代償的金華銀行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500萬元及利息35萬元;2、被告郭廣天、屠曉玲、杭州新百合辦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
另查明,原告杭州萬科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博洋家私裝飾有限公司、郭廣天、屠曉玲于2012年3月13日簽訂反擔保承諾書,約定如造成原告杭州萬科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杭州博洋家私裝飾有限公司、郭廣天、屠曉玲同意承擔反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杭州博洋家私裝飾有限公司、郭廣天、屠曉玲應共同歸還原告杭州萬科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幣535萬元;
二、被告杭州新百合辦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應在被告杭州博洋家私裝飾有限公司不能清償人民幣535萬元的四分之一的范圍內向原告杭州萬科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承擔償付責任。
上述一、二兩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杭州萬科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9250元,由被告杭州博洋家私裝飾有限公司、郭廣天、屠曉玲承擔,被告杭州新百合辦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擔其中人民幣16838元。公告費人民幣650元,由被告杭州博洋家私裝飾有限公司、郭廣天、屠曉玲、杭州新百合辦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擔。被告負擔的訴訟費用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9250元。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開戶行:工商銀行湖濱支行,賬號20×××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頁無正文)
合議庭
審判長許鐘軍
審判員朱若君
人民陪審員謝舒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郭卓君
判決日期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