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夫存與岳勇、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522民初2137號
判決日期:2020-10-23
法院: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夫存與被告岳勇、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昊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夫存及其代理人劉建橋,被告天昊公司的代理人隋麗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岳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夫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勞動報酬318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19日,岳勇以天昊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與利津力能電力工程安裝有限公司簽訂了配電工程施工合同,承接東營市利津縣10KV店南811線路延伸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經劉衛國介紹,岳勇雇傭劉夫存為其管理工地并負責工程工作,劉衛國、岳勇、劉夫存口頭約定工資為月工資6000元,但自從用工之日起,岳勇并未支付勞務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天昊公司辯稱,天昊公司從未雇傭過劉夫存,不存在拖欠其勞務費的問題;岳勇不是天昊公司員工,其行為與天昊公司無關;劉夫存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已超出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劉夫存的訴訟請求。
岳勇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一、2016年6月19日,岳勇借用天昊公司的資質,承攬了東營市利津縣立工程,岳勇現已下落不明。
二、岳勇雇傭劉夫存為其在東營市利津縣立工程中從事勞務工作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夫存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5元,由原告劉夫存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程玉姣
人民陪審員劉建強
人民陪審員王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王聰
判決日期
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