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美與湯多海、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703民初3047號
判決日期:2020-10-23
法院: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何秀美訴被告湯多海、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下面簡稱利民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秀美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喻帥、被告湯多海、利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金龍、平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登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概況:2020年1月12日19時30分許,湯多海駕駛無號牌(防盜備案號:金華60536)輕便正三輪摩托車沿事發地南北向道路由北往南方向從金華市金東區金甌路168號楓樹小區內駛出,駛入金甌路非機動車道時,與沿金甌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往東方向步行至楓樹小區地段的行人何秀美發生碰撞,造成何秀美受傷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湯多海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行駛中未隨時注意觀察周邊道路情況,借道通行時未讓本道內行人先行,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行人何秀美未按規定在人行道內通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何秀美因事故造成右側鎖骨骨折,為此住院治療11天。
四、機動車使用人與其他賠償義務主體:湯多海駕駛的無號牌輕便正三輪摩托車系利民公司所有,湯多海系利民公司的清運工,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本次事故。
五、涉案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該輕便正三輪摩托車在平安公司投保平安公眾責任險,保單特別約定電動三輪車輛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2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六、司法鑒定結論:
金華明鏡司法鑒定所[2020]臨鑒字第15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2020年9月15日):1.被鑒定人何秀美的外傷致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合計10根),構成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何秀美的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
七、原告主張及證據:
判令被告湯多海、利民公司共同賠償原告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77313.49元,并互負連帶責任;被告平安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各被告身份信息、平安公眾責任險保單(均為復印件)各一份;2、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3、門診病歷、出院記錄及住院費用清單各一份、醫療費發票九張;4、工作證明一份;5、交通費發票一份;6、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各一份。
八、被告答辯意見及證據:
被告湯多海辯稱,事故發生是事實,車輛是利民公司所有,我是利民公司的清運工,在工作的時候發生的事故,事故發生后我墊付過5000元。被告湯多海未提交證據。
被告利民公司辯稱,認可湯多海的陳述,我司未墊付過。被告利民公司未提交證據。
被告平安公司辯稱,事實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有平安公眾責任險,其中三輪車限額2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認可原告合理損失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傷殘計算標準請求按照金華地區2020年的標準計算;傷者已超過60周歲且無工作證明,誤工費不予支持;鑒定并非我司委托不予承擔。被告平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九、原告各項損失:
1.醫療費:6281.29元(已剔除伙食費73.10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30元/天×11天);
3.營養費:3600元(60元/天×60天);
4.護理費:9000元(150元/天×60天);
5.交通費:220元;
6.殘疾賠償金:39919.20元(49899元/年×8年×10%);
7.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以上合計人民幣63350.49元。
十、被告墊付款情況:湯多海已墊付5000元。
裁決結果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給原告何秀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計50680.39元(63350.49元×80%),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其中支付至原告何秀美金華銀行金華分行6230××××6767賬號×××80.39元,退還給被告湯多海5000元)。
二、駁回原告何秀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4元,減半收取計337元,由原告何秀美負擔137元,被告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00元。鑒定費1900元(原告何秀美已預交),由原告何秀美負擔380元,被告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負擔1520元。
(被告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應承擔的訴訟費、鑒定費共計172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支付至原告何秀美賬號)。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盧雪麗
申請執行期限二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黃雁
判決日期
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