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建光、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5民終3421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趙建光因與被上訴人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洹河保安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2020)豫0503民初2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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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趙建光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安陽市北關區法院(2020)豫0503民初22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請求改判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5346.56元(2003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間共計15年零10個月,2667.08元×16個月×2倍=85346.56元);請求改判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協助上訴人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向上訴人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33107.4元(2008年至2019年帶薪休假工資);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為上訴人補繳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2019年2月21日因睡過頭耽誤出車并沒有達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程度,并且服從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安排回家待工。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2019年10月24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記載的飲酒造成無法出款車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根本不是事實。在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上訴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下一審認定上訴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二、一審駁回上訴人趙建光請求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協助上訴人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的訴訟請求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無論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是否合法解除勞動關系,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均應為上訴人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三、關于帶薪年休假工資,上訴人認為屬于工資范疇。不應受勞動仲裁時效的限制。四、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為上訴人補繳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的問題,上訴人認為該訴求屬于法院管理范圍應當予以支持該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辯稱,上訴人趙建光原系洹河保安公司守押分公司守押二大隊武裝押運員,崗位職責是持槍上崗武裝押運,2019年2月21日因上班前喝酒,導致押運車組無法出車,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與有關法律,拒不承認錯誤,讓其到守押分公司報到,而其未到守押分公司報到,長達半年時間處于曠工狀態,被上訴人洹河保安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與上訴人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10月24日終止。1、關于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5346.56元及補繳養老保險問題。洹河保安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問題,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因上訴人趙建光是該單位武裝押運人員,工作中持槍上崗,依據公安部《保安守護押運公司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四項:嚴禁在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后上崗。國務院頒布《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及洹河保安公司金融守押七條禁令第五條嚴禁班前、班中喝酒違者開除。在一審筆錄中上訴人趙建光也承認班前喝酒,且有當班押運人員證人證言,導致武裝押運車輛無法正常運轉,同時依據《安陽市保安公司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六條第五項,嚴重違犯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國家法律,長期曠工半年以上。洹河保安公司依法與趙建光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洹河保安公司依據上述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故不存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問題。欠繳養老保險,不在法院受理范圍,屬于行政管轄范疇。2、協助上訴人趙建光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2019年10月24日與上訴人趙建光解除勞動合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六條規定,失業者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趙建光在解除勞動合同后60日內未提出申領失業金,已超法定規定期限。3、不應支付上訴人失業金待遇損失31920元,因上訴人趙建光嚴重違紀,洹河保安公司與趙建光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而上訴人始終未辦理失業登記,并向社保機構登記再就業,故不具備失業金領取條件,也就是說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六條規定,失業者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而趙建光未在60日內提出失業金領取。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通知:第六條規定,失業人員應自接到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人員證明,憑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無故逾期不辦理失業登記,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故上訴人趙建光不符合領取申請金條件,不存在失業待遇損失,洹河保安公司不應支付31920元。4、關于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33107.4元。勞動仲裁法規定訴訟期間為一年,年休假工資是職工福利而非工資,洹河保安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假工資除以6的實際數額,而不應支付2018年帶薪年休假工資。綜上所述,應駁回上訴人趙建光各項請求。
趙建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原告趙建光與被告洹河保安公司自2003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24日存在勞動關系;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向原告趙建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5346.56元(2003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間共計15年零10個月,2667.08×16個月×2倍=85346.54元);3、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協助原告趙建光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4、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向原告趙建光賠償失業損失待遇31920元(1900元×80%×21個月=31920元);5、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向原告趙建光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33107.4元(2008年至2019年帶薪休假工資);6、依法判決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向原告趙建光退還風險金400元、報名費50元;7、判決被告洹河保安公司為原告趙建光補繳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8、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趙建光于2003年12月3日至被告洹河保安公司處從事押運工作。2019年10月24日被告洹河保安公司違法解除與原告趙建光的勞動關系,不讓原告趙建光繼續工作。原告趙建光認為被告洹河保安公司違法解除與原告趙建光的勞動關系應根據《勞動合同法》支付賠償金。被告洹河保安公司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間為原告趙建光繳納失業保險,解除勞動關系后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應協助原告趙建光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由于被告洹河保安公司為原告趙建光繳納失業保險期間遠遠短于勞動關系存續時間,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應賠償由此造成的原告趙建光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未讓原告趙建光休過帶薪年休假,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應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收取原告趙建光的風險金報名費應當予以退還。原告趙建光發現被告洹河保安公司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間沒有為原告趙建光繳納養老保險。但上述期間屬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應當為原告趙建光繳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趙建光于2003年12月3日到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守押分公司守押二大隊工作,職務為武裝押運員。2019年2月21日早上,原告趙建光稱其因為睡過頭耽誤了出車,然后大隊領導就讓原告趙建光回家休息,沒有上班。大隊把原告趙建光交回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原告趙建光稱不再報能去上班的希望,沒有再到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報到。后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因原告趙建光違反公司勞動紀律,飲酒造成無法出款車違反公司禁令,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年第(16)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依據《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原安陽市保安公司)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六條第五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洹河保安公司通知原告趙建光即日起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同時解除。原告趙建光于同日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原告趙建光2019年2月21日休息前12個月平均工資2581.06元,有原告趙建光提供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證明。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從2017年10月1日起向原告趙建光繳納失業保險至2019年2月。2018年度至今安陽最低工資標準為1900元/月。原告趙建光向被告洹河保安公司繳納報名費50元、風險金400元。
2020年1月6日,原告趙建光向安陽市北關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以及要求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協助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賠償失業待遇損失、帶薪年休假工資、退還風險金、補繳養老保險。該仲裁委因原告趙建光未能提供與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安北仲不[2020]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2020年1月14日,仲裁委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于原告趙建光。原告趙建光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安陽市保安公司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公司職工未按照規定請假、離崗、脫崗超過一個月者;嚴重違犯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國家法律等,可以按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事實,有原告趙建光提供的安北仲不[2020]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回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三聯單據、個人參保證明,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提供的洹河保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安陽市保安公司安保字[2016]11號文件,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趙建光于2003年12月3日到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守押分公司守押二大隊工作從事武裝押運工作,2019年10月24日,被告洹河保安公司通知與原告趙建光解除勞動合同,故原、被告從2003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24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趙建光違反規定耽誤押運車出車被大隊退回公司,后長時間不上班也未到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報到,被告洹河保安公司以原告趙建光違反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違法。關于辦理失業保險申領手續,原告趙建光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不能申領,其可自行到失業中心進行辦理,但是如需被告洹河保安公司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的,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應予協助。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及繳納時間分段計算,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因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原告趙建光繳納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原告趙建光可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原告趙建光的工作年限為15年零10個月,其本可以享受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因被告洹河保安公司為原告趙建光繳納失業保險的年限不足,導致少領取21個月失業保險金,該損失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應予以賠償,原告趙建光按2018年度安陽最低工資標準1900元/月的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其失業保險損失為1900元×80%×(24個月-3個月)=31920元。原告趙建光2018年度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應為3589.79元(2581.06元÷21.57天×15天×2倍),2019年度原告趙建光實際工作52天,應休帶薪年休假天數為2.1天,不足1整天的不應計算,其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應為478.64元(2581.06元÷21.57天×2天×2倍)。原告趙建光主張2018年之前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已超仲裁時效,不予支持。原告趙建光向被告洹河保安公司繳納的風險金400元、報名費50元,現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同意退還,故確定由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向原告趙建光返還。關于原告趙建光要求的補繳養老保險的訴訟請求,屬于行政管理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
綜上所述,法院確定2003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24日原告趙建光與被告洹河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應支付原告趙建光失業待遇損失31920元、風險金400元、報名費50元。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共計4068.4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趙建光與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趙建光失業待遇損失31920元、風險金400元、報名費50元、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4068.43元,共計36438.43元;三、駁回原告趙建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新證據。
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趙建光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寧小昆
審判員常青
審判員江松濤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李亞蔚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