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銘江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中央大廚房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7民初10023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銘江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中央大廚房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洪福、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文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被告處的車輛在原告處維修,原被告一直合作良好,在2017年至2019年7月,被告尚欠原告修車款項總計人民幣232822元。雙方2019年7月1日協商確定被告一次性支付給原告上述總價的9.5折了解全部拖欠車輛維修費事宜,但被告確總推諉拒絕,原告無奈起訴,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維修費232822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至貴院判決支付上述款項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我方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有許多維修單據不是被告的車輛維修費,不應由被告支付。2018年7月10日,被告與案外人深圳市通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用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合同約定通用公司承租原告車型為1.4噸常溫廂式貨車25臺,用于在深圳市區域內從事食品副食品類運輸業務,租賃期限為12個月,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2018年8月1日,被告與通用公司簽訂了第二份合作協議,合同約定合同約定通用公司承租中央大廚房車型為1.4噸,常溫廂式貨車10臺,用于在深圳市區域內從事食品副食品類運輸業務,租賃期限為12個月,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止。按合作協議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車輛維修費由案由通用公司承擔。2019年7月,經過被告與原告對賬,確認截止2019年7月10日被告欠原告維修費是213569元,原告同意被告按9.5折即202890元支付上述款項。但因后來原告提供的車輛維修當中,有許多是案外人的維修費,或者不是被告簽字確認的維修費,被告認為這部分費用不應當由被告支付。最后因原告不同意,被告遲遲未能支付上述欠款。2、被告因通用公司拖欠車輛租金一案,已經起訴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案號是(2019)粵0304民初52731號。在訴訟過程中,因通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告已經進行了破產債權申報,原告應當向法院訴訟解決其與通用公司的債權債務問題,或者向案外人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10日,被告與案外人通用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合同約定通用公司承租原告車型為1.4噸常溫廂式貨車25臺,用于在深圳市區域內從事食品副食品類運輸業務,租賃期限為12個月,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第五條第(四)項約定,通用公司承擔使用車輛時期內燃油費、路橋費、正常維修保養費(包括汽車機油、離合器油、剎車油、冷卻液)。
2018年8月1日,被告與通用公司簽訂了第二份《合作協議》,合同約定通用公司承租中央大廚房車型為1.4噸,常溫廂式貨車十臺。
原告提供了2015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間的結算單(原件241頁),證明被告在原告處修車的事實及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款項的具體數額。結算單客戶名稱均為被告,部分結算單右上角手寫注明“物流車隊”、“通用物流”、“市場部”等字樣。被告稱,在部分結算單上有“通用物流”字樣,根據中央大廚房和通用公司簽訂的兩份合作協議的約定,通用公司承租使用的車輛維修費應當由通用公司承擔,因此原告應當向通用公司主張這部分費用。原告稱,該字樣是被告在該兩聯單據中自行書寫的,書寫后原告也不知其中代表的意思。
原告另提供其與被告處車隊隊長周子君的微信聊天記錄,有如下內容:2018年10月31日(周)你好,前兩天付了1月、4月、5月,一共三個月的維修款,你查一下收到了沒有,25號付的。(原)收到了。2018年11月28日(周)去年6月份的18000已經付了,你查一下。(原)好的。2019年1月25日(周)向原告發送《銘江汽車維修費匯總》照片,載明:5月21730元(備注“已付款21730元”),6月33903.5元(備注“已付款33903.5元”),7月31264元(備注“未付款”),8月15031元(備注“未付款”),9月71493元(備注“未付款”),10月45072元(備注“未付款”),11月47374元(備注“未付款”),12月17290元(備注“未付款”),總費用金額283157.5元,九折后金額254841.75元。(周)我剛剛知道,財務按合同日期開始九折付款的。(原)九折不行,我也沒有同意啊,我要找李總嗎。
原告提供了《貨款結算協議》一份,載明:甲方深圳市銘江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中央大廚房物流配送有限公司,2017年7月3532元(備注“2017年未付”),2018年9月71493元(備注“未付款”),2018年10月45072元(備注“未付款”),2018年11月47374元(備注“未付款”),2018年12月17290元(備注“未付款”),2019年1月3985元(備注“未付款”),2019年2月3300元(備注“未付款”),2019年3月8628元(備注“未付款”),2019年4月10715元(備注“未付款”),2019年5月2180元(備注“單沒簽出來”),合計金額213569元,九五折后金額202890.55元。貨款支付時間,乙方在2019年7月20日內支付修理費202890.55元,乙方享受折扣后款項,甲方承諾不再對該折扣款以任何方式進行追償。
被告稱,對《貨款結算協議》的真實性予以認可。2019年7月,經過被告與原告對賬,確認截止2019年7月10日被告欠原告維修費是213569元,原告同意被告按9.5折即202890元支付上述款項。但因后來原告提供的車輛維修當中,有許多是案外人的維修費,或者不是被告簽字確認的維修費,被告認為這部分費用不應當由被告支付。最后因原告不同意,被告遲遲未能支付上述欠款。
原告提交了被告向原告轉賬支付維修費的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平湖支行銀行流水記錄,顯示車輛維修費支付至2019年8月。其中有如下轉賬記錄:2018年10月25日轉賬16083元(備注“付2018年1月份修”)、21730元(備注“付2018年5月份修”)、17421元(備注“付2018年4月份修”),2019年1月22日轉賬33903.5元(備注“2018年6月份維修”)、2019年1月24日轉賬31264元(備注“2018年7月份維修”)、15031元(備注“2018年8月份維修”)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中央大廚房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深圳市銘江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支付維修費213569元及利息(以213569元為本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起訴之日即2020年4月1日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深圳市銘江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96.17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深圳市中央大廚房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子鳴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