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寧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126民初940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寧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廣建筑公司)訴被告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關事務中心)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廣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洪彬,被告機關事務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國功、黃厚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寧廣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機關事務中心按合同及簽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205474.78元;2.判令機關事務中心支付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2019年9月22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款日止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機關事務中心承擔。審理中,寧廣建筑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機關事務中心支付工程款175403.35元和鑒定費20000元以及訴訟費,按照工程款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利息從2019年9月22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寧廣建筑公司于2019年8月2日與機關事務中心簽定合同,至2019年9月22日合同履行完畢并驗收合格,施工中產生的金額匯總后合計為205474.78元,寧廣建筑公司報機關事務中心要求審計并付款,但機關事務中心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款項,且溝通未果,特提起訴訟。
機關事務中心辯稱,一、寧廣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不能按照原合同索要工程款。例如:LED燈膜吊頂原合同量15.95平米,現場實際施工8平米;墻面裝飾合同量148.8平米,現場實際施工95.96平米;墻面噴刷涂料原合同量平米,現場施工0平米(有吊頂,但天棚沒有噴刷涂料);塊料樓地面原合同量145平米,現場實際施工32.93平米。機關事務中心曾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實際工程造價進行審計,按完成的工程量初步確定審計金額為149000余元,但是由于寧廣建筑公司拒絕簽字,最終沒有拿到審計報告。因實際工程價量與合同約定工程量不同,寧廣建筑公司顯然不能再依據原合同主張工程價款。二、本案所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驗收,寧廣建筑公司從2019年9月22日計算利息無事實依據。寧廣建筑公司提交的竣工驗收表并未有機關事務中心蓋章確認,并且本案所涉工程涉及部分隱蔽工程,隱蔽工程在覆蓋之前應該通知機關事務中心進行驗收,但是從寧廣建筑公司提交的證據來看,其公司并未履行該程序,因此其公司訴稱的“2019年9月22日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并不存在。三、寧廣建筑公司訴請中的“8000元工時費以及12000元的誤工費等”屬于寧廣建筑公司在合同之外單方增加的費用,該費用并非實際必然產生的費用,其數額的計算也無相應依據,且未得到機關事務中心蓋章認可,因此不應得到支持。對于上述費用以外的增項費用,如果事實客觀存在,其最終價款應該由審計來確定,而不是依據寧廣建筑公司的單方報價。四、按照合同約定,寧廣建筑公司在本案中無法索要所有工程價款。按照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后,支付工程價款80%,審計結束后,支付工程價款97%。目前因該工程實際并未完成驗收,支付80%的價款的條件尚未成就,退一步說,即便竣工驗收結束,除卻上面幾點答辯意見不談,縣機關事務服務中心也僅支付工程價款80%,因為支付工程價款97%的條件即審計結束顯然未成就,因此本案中寧廣建筑公司主張全部工程價款不符合合同約定。五、按照原合同約定,延期完工每天按1000元標準來計算違約金,按照此計算方法,寧廣建筑公司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時間與合同約定時間相比延遲了16天,因此產生的違約金16000元應從工程價款中予以扣除。六、對于鑒定費用,不應由機關事務中心承擔。因為合同中約定了最終結算是以審計報告為準。那么審計是寧廣建筑公司必須要做的一個項目,按照一個正常的實踐來說,審計費用都是由施工方來承擔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將綜合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機關事務中心作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寧廣建筑公司簽訂了一份《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計劃開工日期2019年8月18日;計劃竣工日期2019年9月6日。簽約合同價為壹拾陸萬伍仟捌佰叁拾柒元壹角貳分(¥165837.12元)。工程款支付:項目完工后驗收合格付至合同價款的80%,審計結束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7%,余款3%待質保期滿后一次付清(無息,質保期為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年)。承諾工期: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按照合同約定二十天完工,逾期每天罰款1000元。崔厚元、李玉潔作為發(fā)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施工合同中簽字確認。2019年10月28日,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等在分項工程竣工驗收表中簽章,驗收結論為已完成合同與清單全部施工內容,驗收合格。為了辦理結算手續(xù),寧廣建筑公司向縣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出具了《竣工結算申請單》,申請單載明“工程合同造價為165837.12元,工程施工過程中應業(yè)主單位要求調整發(fā)生簽證的工程造價為39637.66元;申報工程結算造價為205474.78元”。審理中,寧廣建筑公司申請鑒定合同內工作結算總價及合同外增加部分六份簽證的工程價款。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恒信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2020年7月10日鑒定單位出具恒鑒字(2020)第004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一)可確定項目:1、合同內項目工程造價:143348.15元;2、鑒證可確定工程造價:12055.20元;(二)不確定項目:1、工期增加費:12000元;2、夜間施工增加費:8000元。寧廣建筑公司為此花去鑒定費2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寧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4321.25元及利息(以132669.70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10月28日起計算至本案生效日,以164321.25元為基數自本案生效次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并支付原告安徽寧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鑒定費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安徽寧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08元,減半收取2104元,由原告安徽寧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27元,被告鳳陽縣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負擔18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繪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孫月
書記員武香君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