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峰與關桂英、梅河口市阜康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吉05民終1299號
判決日期:2018-12-30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雪峰因與被上訴人關桂英、梅河口市阜康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阜康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吉0581民初9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雪峰上訴請求:1、撤銷(2018)吉0581民初958號判決書判決。2、關桂英經濟損失48947元,由阜康公司和李雪峰連帶賠償。3、判令阜康公司和李雪峰共同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上訴理由:李雪峰作為熱用戶辦理了停熱,阜康公司應該對用戶進行關閥斷管處理。于2017年10月19日去阜康熱電公司供暖收費大廳交的基礎熱費李雪峰租的房屋處于挺熱狀態,所以李雪峰才將親屬的100箱凍貨海鮮放到室內。李雪峰不清楚供熱閥門在室內。康熱電公司應將供水閥門按照熱力正規操作程序斷開,那就不會有供暖熱水流入盤熱管,不會發生事故。其次,阜康公司的工作人員關閥門無法判斷到底關嚴沒關嚴,所以阜康公司工作人員應直接將供水閥門斷開,也就不會出現跑水事件。二、阜康公司工作人員監管不力失職。由于,李雪峰租的房屋屬于老樓,在供暖期間阜康供熱公司更應對該地段停熱用戶的管線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基礎停熱費是由李雪峰去供熱收費大廳繳納的,并留了聯系方式,阜康公司應與李雪峰聯系并共同確認閥門關閉。而在我辦理停熱之日起,李雪峰沒有接到熱力工作人員的檢修電話。綜上所述,供暖跑水事故是由于供熱公司監管不力失職造成的,阜康熱電公司應與李雪峰共同承擔(2018)吉0581民初958號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關桂英答辯稱,同意李雪峰的上訴意見。
阜康公司答辯稱,1、阜康公司接到漏水通知后,立即到現場處理事故,漏水點在室內屬用于產權,不屬于供熱公司。2、該用戶于上一取暖季度已經被供熱公司強制停熱,因此本季度李雪峰報停后,供熱公司無需到現場查看。3、閥門沒有關嚴只是滲漏,不會造成嚴重后果。4、李雪峰報停時,阜康公司已經告知李雪峰自行看護好供熱設備。5、立杠主管道及分支管道均在門市房內,外人無法對內進行控制。
關桂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李雪峰、阜康公司共同賠償關桂英經濟損失5697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1日,李雪峰在梅河口市春天商業街租賃的D樓2-9門市(二樓)因室內供暖設備跑水將樓下關桂英經營的服裝店浸泡,造成關桂英經營的服裝店內物品損失及營業損失,經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關桂英的損失價格格為48947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在本案中,對于跑水事實及被浸泡物品損失的價值依據鑒定結論雙方沒有異議,對此該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焦點是李雪峰和阜康公司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及應否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問題。對此焦點,關桂英認為李雪峰租賃的房屋在停熱狀態下,阜康公司還繼續供熱,是阜康公司監管不力失職造成的,阜康公司應與李雪峰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李雪峰認為阜康公司沒有對停熱閥門進行安全處理,已經交納了基礎供熱費,已經停熱,跑水是因為阜康公司監管不力造成的,所以不同意賠償關桂英的經濟損失;阜康公司認為跑水的地點是盤熱管,屬于商戶的,該商戶在2017年采暖季是強制停熱,強制停熱后公司人員沒有進入過該商戶,該商戶的閥門在公司電腦上顯示是關閉的,該租戶房屋內跑水造成樓下損失,阜康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該院認為,由于李雪峰管理不善,在其承租房屋期間由于室內跑水將樓下經營業戶關桂英經營的服裝店物品浸泡,造成經濟損失,李雪峰構成侵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阜康公司系供熱單位,對商戶內取暖設施沒有所有權和管理權,該商戶已經處在停熱狀態,且阜康公司工作人員在前一年度強制停止供熱后未進入過該商戶,且從強制停止供熱時至2018年2月1日,是在兩個取暖期期間,對室內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的義務人是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由于李雪峰租賃使用期間的管理不善,造成樓下業戶損失,阜康公司不負有直接賠償義務,故對關桂英主張由阜康公司共同賠償的主張,該院不予支持;關于阜康公司是否存在過錯,應由李雪峰另行向阜康公司主張權利。故判決:一、李雪峰賠償關桂英經濟損失48947元;二、駁回關桂英訴阜康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47元(已減半),鑒定費5000元,由李雪峰負擔,于判決生效后返還關桂英。
二審期間審理查明,梅河口市春天商業街租賃的D樓2-9門市(二樓)因房主未繳納供熱費,于2017年2月被阜康公司強制停熱。2017年停熱期,上述商業用房由李雪峰租用。2017年10月供暖前,李雪峰向阜康公司辦理了停熱手續并繳納了基本熱費,后李雪峰用該商業用房存放冰凍海鮮。2018年2月1日,李雪峰租賃房屋室內供暖設備跑水將樓下關桂英經營的服裝店浸泡,造成關桂英經營的服裝店內物品損失及營業損失,經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關桂英的損失價格格為48947元。事發是李雪峰租用房屋供熱管線有部分開放
判決結果
一、撤銷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吉0581民初958號民事判決;
二、李雪峰、梅河口市阜康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對關桂英的經濟損失48947元、鑒定費5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案件受理費747元,由李雪峰負擔373.50元、梅河口市阜康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73.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49元,由梅河口市阜康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申洪鐘
審判員范立華
審判員修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單鑠然
判決日期
201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