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仰生與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珠海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4民終2104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紀仰生因與被上訴人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揭西建筑公司)、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珠海公司(以下簡稱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9)粵0402民初162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紀仰生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五項判項,維持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判項;2、判令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向紀仰生支付工程款100萬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55%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3、判令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返還紀仰生鋼材款本金105.3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55%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錯誤認定紀仰生與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未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故作出以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遲延支付100萬元工程款利息的錯誤判決,應予糾正。紀仰生與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之間對案涉工程已經進行了結算,該結算就是紀仰生提交的《蘭埔花園三期基坑支護工程結算匯總表》。理由如下:
首先,紀仰生所建基坑支護工程與揭西建筑公司從建設單位珠海市香洲區蘭埔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蘭埔公司)承包的基坑支護工程一致。紀仰生與揭西建筑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由紀仰生履行蘭埔三期基坑支護工程施工,并以招標文件、合同、施工圖等全部內容。而且一審庭審中,紀仰生提交的《工程中間驗收交接記錄》是對基坑支護全部區段進行的驗收,該交接記錄表中有施工單位也就是揭西建筑公司以及監理公司、建設單位蘭埔公司進行確認、交接,表明該交接工程就是揭西建筑公司從建設單位蘭埔公司中標并承包下來的基坑支護工程。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在一審庭審時對該份《工程中間驗收交接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關聯性方面僅提出工期的問題,其他方面并未提出異議,也就是說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也認可該驗收交接的工程就是紀仰生所施工完成的工程。
其次,《工程中間驗收交接記錄》表中已注明“累計完成工程造價約2900萬元(造價按業主審核為準)”,該工程造價金額與紀仰生提交的《蘭埔花園三期基坑支護工程結算匯總表》中所結算確認的工程價款28939633元幾乎是一致的,這也證明該結算匯總所結算的工程范圍與紀仰生所承建的工程范圍一致。
第三,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也承認欠付工程款100萬元的事實,那么根據紀仰生提交的《蘭埔花園三期基坑支護工程結算匯總表》確認的工程造價為28939633元,紀仰生已收到工程款共計27939633元,差額就是100萬元。因此根據上述數額關聯性就可以看出,2018年1月19日的結算不但是揭西建筑公司與建設方的結算,也是紀仰生與揭西建筑公司之間的結算。而且揭西建筑公司在《工程中間驗收交接記錄》表已確認“造價按業主審核為準”,因此《蘭埔花園三期基坑支護工程結算匯總表》是經過業主審核的結算文件,顯然就是雙方結算的文件。
二、一審法院判決以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工程款100萬元的利息,無法律依據。紀仰生與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揭西建筑珠海公司應向紀仰生支付工程進度款。該工程進度款是根據紀仰生每月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支付。紀仰生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已依約上報揭西建筑珠海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也是按該工程量上報給建設單位蘭埔公司,由建設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2016年2月5日蘭埔公司向揭西建筑珠海公司支付了工程進度款200萬元,但是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因為當時資金周圍困難為由僅向紀仰生支付了100萬元,因此該拖欠的100萬元工程款應自2016年2月6日起計算利息。退一步講,即使按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第二條第四款第二項約定:揭西建筑珠海公司應于2018年1月19日結算之日起付清全工程款的95%(余款5%是質保金),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也應自2018年1月19日起向紀仰生支付拖欠100萬元工程款的利息,而不是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才計算利息。一審法院既未按雙方約定處理利息問題,也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因此應予糾正。
三、一審法院嚴重違反“誰主張,誰舉證”舉證原則,在紀仰生提交銀行轉賬記錄充分證據證明紀仰生將鋼材款支付給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而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辯稱該鋼材款已購買鋼材并用于工程施工中卻未提交任何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紀仰生未有證據證明該款項應予返還”的錯誤認定。紀仰生于2015年6月16日向揭西建筑珠海公司支付了鋼材款后,揭西建筑珠海公司既未交付鋼材,也未返還上述款項,一直占用紀仰生上述資金,紀仰生要求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開始計算利息,已給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一個月的合理期限,應予支持。
紀仰生當庭補充上訴意見:1、從紀仰生與揭西建筑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可以看出,揭西建筑公司從案涉工程獲取利潤的方式是按照2%的標準收取管理費,并非從工程發包的工程造價差額獲取利潤,所以雙方根本不需要對涉案工程另行單獨結算。2、一審判決認為結算匯總表是揭西建筑公司與建設單位蘭埔公司之間的結算,并不當然適用于紀仰生與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該認定違背客觀事實。
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辯稱:一、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和紀仰生對案涉工程沒有實際結算,建設單位蘭埔公司與施工單位揭西建筑公司之間的結算并不適用于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與紀仰生之間。建設單位蘭埔公司與施工單位揭西建筑公司是基于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工程進行的結算,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與紀仰生簽訂了《補充協議》,即應當依照《補充協議》的內容及施工工程進行相應的結算,況且蘭埔公司與揭西建筑公司的結算并沒有揭西建筑珠海公司簽章,為此,一審法院認定蘭埔公司與揭西建筑公司的結算不適用于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與紀仰生之間,完全符合事實和法律依據。紀仰生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并不屬于新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結算,以及沒有對紀仰生所主張的鋼材款進行確認及結算,紀仰生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二、本案工程無法確定交付的日期,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日期,一審法院認定的工程利息結算日期符合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奔暗谑藯l“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的規定,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與紀仰生之間沒有明確約定利息付款時間,且紀仰生沒有提供工程交付的依據,無法確定工程交付日期,同時雙方對工程價款沒有進行結算,依據上述規定,本案工程款的利息應當自工程款項確認之日起計算,一審法院的認定符合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根據《補充協議》第七條違約責任中第3款規定,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每延誤一天按照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一付給乙方。該條款應當視為利息的計算標準方式,但未明確約定利息的付款時間,應當自工程款項確認之日即本案發生效力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一支付工程款利息。
三、涉案鋼材已經實際用于工程當中,同時涉案鋼材款性質屬于買賣合同關系,本案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紀仰生主張的鋼材款并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疇。通過一審的庭審筆錄可知,紀仰生確認鋼材款用于案涉工程,涉案鋼材由蘭埔公司提供,再由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轉賣給紀仰生,鋼材也已實際用到工程當中。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紀仰生是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案涉工程,紀仰生向揭西建筑珠海公司的付款行為,與其向第三人購買鋼材的行為一致,雙方的買賣行為已經完成,紀仰生無權再要求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返還鋼材款。本案紀仰生主張的鋼材款本質屬于買賣合同關系,但本案屬于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兩者屬于不同法律關系,鋼材款本質上不屬于工程款,雙方也沒有對鋼材款問題進行結算,紀仰生對鋼材款的主張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疇,為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紀仰生的上訴請求。
四、紀仰生存在虛增工程款的行為,虛增部分應當予以抵扣本案工程款及保證金。依據紀仰生在二審提交的證據顯示,紀仰生施工過程中的進貨鋼筋量與實際報審的鋼筋量明顯不一致,紀仰生虛增鋼筋量共計108.84噸,案涉工程款的計算應當與進貨量保持一致,現紀仰生提供的證據證實本案工程款不實,存在虛增工程款的行為。雖然雙方在一審庭審過程中確認欠付工程款的數額,但基于紀仰生的欺騙行為,導致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對工程量及工程款產生錯誤認識,為此,經揭西建筑珠海公司核算,紀仰生虛增工程款達1106581.81元,虛增部分應當予以抵扣工程款及工程保證金。
揭西建筑公司未發表答辯意見。
紀仰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00萬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55%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10月6日為240166.67元);2、判令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立即返還鋼材款105.3萬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55%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10月16日為293128.88元);3、判令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立即返還基坑支護保證金100萬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9%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10月21日為85750元);4、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2月6日,揭西建筑公司作為中標單位與蘭埔公司簽訂了一份《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就揭西建筑公司承包蘭埔公司發包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區************的蘭埔花園三期基坑支護工程事宜進行了約定,合同約定工程規模為41800㎡,合同總價為23050158.53元。
2015年2月12日,揭西建筑公司以中標單位身份與紀仰生以“履行人”身份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內容為“關于蘭埔花園三期基坑支護工程,中標單位:揭西建筑公司,由紀仰生、身份證XXXXX履行本工程項目施工及完成招標文件、合同、施工圖、政府規定約定的全部內容。揭西建筑公司收取該工程2%的管理費用,中標價為18690000元。履約人應交人民幣壹佰萬元整給揭西建筑作為履約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完工后一個月內無息返還”。
2015年2月13日,紀仰生又以“專業分包方(乙方)”身份與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以“總承包方(甲方)”身份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根據2015年2月12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就蘭埔花園三期基坑支護工程施工”作了較為詳細的約定,協議約定乙方以包工包料綜合單價大包干方式承包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總價1869萬元,因設計變更對比增減工程量按綜合單價調整變更工程量造價,工程完工并經檢測合格,乙方在一個月內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經甲方審核雙方確認后付至工程結算造價的95%,剩余5%工程款在完工驗收后一年內付清。
2015年2月13日,紀仰生通過斗門區百泰建材經銷部名下賬戶向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轉賬支付了案涉工程保證金1000000元,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向紀仰生出具了相應收據。2015年6月16日,紀仰生通過斗門區百泰建材經銷部名下賬戶向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轉賬支付了蘭埔三期鋼材款1053000元,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對紀仰生關于該筆款項的主張不予認可。
紀仰生提交的《工程中間驗收交接記錄》顯示,蘭埔花園三期基坑支護工程自2016年1月8日開工至2017年12月20日施工完畢,由揭西建筑公司作為施工單位于2017年12月21日報驗收,并于當日通過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驗收,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對該《工程中間驗收交接記錄》予以認可。2018年1月19日,揭西建筑公司作為施工單位與蘭埔公司作為建設單位簽署了一份《蘭埔花園三期基坑支護工程結算匯總表》,確認案涉工程造價為28939633元,紀仰生于建設單位報審人落款處簽名,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對該結算匯總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該結算系揭西建筑公司與蘭埔公司之間的結算,不認可其與紀仰生之間已作結算。紀仰生于一審庭審時表示對案涉工程造價不申請鑒定,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于一審審理過程中對紀仰生主張的欠付工程款金額100萬元予以認可,但表示應由紀仰生承擔稅費,扣除稅費后金額為919336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揭西建筑公司系集體所有制企業,成立日期為1993年12月1日;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也系集體所有制企業,成立日期為1986年2月1日。就揭西建筑公司與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之間的關系,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表示揭西建筑公司為揭西建筑珠海公司的出資人和股東,揭西建筑珠海公司獨立于揭西建筑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審法院認為,揭西建筑公司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自己抗辯及舉證、質證的權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揭西建筑公司和揭西建筑珠海公司系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紀仰生就案涉基坑支護工程與揭西建筑公司和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分別簽署協議,從協議的相關履行情況來看,應當認定揭西建筑公司和揭西建筑珠海公司為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共同發包一方,兩公司應就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向紀仰生共同承擔責任。
紀仰生根據其與揭西建筑公司《補充協議》約定向揭西建筑珠海公司支付了案涉工程保證金1000000元,按照約定該款項應于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即2018年1月21日前無息返還,但揭西建筑公司和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至今未能返還該款項,紀仰生請求揭西建筑公司和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共同返還保證金100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之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理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紀仰生就案涉工程結算提交了《蘭埔花園三期基坑支護工程結算匯總表》,該結算系揭西建筑公司與建設單位蘭埔公司之間的結算,并不當然適用于紀仰生與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之間,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于本案審理過程中對紀仰生主張的拖欠工程款1000000元予以認可,對此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紀仰生請求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工程款1000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案涉協議就代扣代繳稅費事宜未作約定,揭西建筑珠海公司關于代扣稅費的抗辯主張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案涉工程未作結算,上述欠付工程款不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的情形,至于紀仰生請求的該欠付工程款利息,一審法院僅支持自款項確定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關于紀仰生主張的鋼材款1053000元,紀仰生提交的相關付款憑證僅能證明紀仰生曾向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轉賬支付上述款項的事實,不足以證明合同當事人已就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并予確認該筆款項應予返還,紀仰生請求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共同返還該款項并支付利息,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紀仰生支付拖欠工程款1000000元;二、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紀仰生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100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三、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紀仰生返還保證金1000000元;四、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紀仰生支付保證金的利息(以10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之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五、駁回紀仰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8088元,由紀仰生負擔7814元,由揭西建筑公司、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負擔10274元。
本院二審期間,紀仰生提交如下證據:1、信息截圖;2、證明二份、協議書一份;3、設計圖紙會審記錄(一)、珠海市新恒潤投資置業有限公司企業信息;4、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出貨單、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鋼筋進料清單、產品質量證明書、委托書運輸合同、送貨單、圖紙等;5、鋼筋用量計算一覽表、結算匯總表。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本院查明,2017年12月21日的《工程中間驗收交接記錄》載明“本基坑支護施工完畢。具備交接條件,移交并供主體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本基坑全區段全部移交并供主體施工單位安全使用”。
二審庭審中,揭西建筑珠海公司稱其與紀仰生未結算,但認可揭西建筑公司與蘭埔公司之間的結算數額為揭西建筑珠海公司與紀仰生之間應當結算的工程款。
經審查,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9)粵0402民初16244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項;
二、撤銷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9)粵0402民初16244號民事判決第五項;
三、變更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9)粵0402民初1624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珠海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紀仰生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10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之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
四、駁回紀仰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8088元,由紀仰生負擔7000元,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珠海公司負擔1108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846元,由紀仰生負擔25846元,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揭陽市揭西建筑集團公司珠海公司負擔2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廖世娟
審判員朱瑋
審判員牟宏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莉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