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炳爐、江西省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791民初1236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江西省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炳爐訴被告江西省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炳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昌欣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炳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即時支付原告拉土方運費人民幣50000元及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的利息,月息按1%計算,利息暫計為10000元,以上合計6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承接了贛州新能源汽車科技城廠房建設土地平整工程,因需運輸土方,原告經朋友介紹,于2017年5月與被告達成工地土方運輸協議,從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間,原告為被告運輸土方量157760立方,結算運費251448元,被告已陸續支付運費201448元,被告尚欠原告運費5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昌欣公司未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承包了贛州新能源汽車科技城廠房建設土地平整工程,因土方運輸之需,原告于2017年5月與被告達成工地土方運輸協議。從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間,原告為被告運輸土方量157760立方,結算運費251448元,被告陸續支付運費201448元,被告尚欠原告運費5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告支付未果。原告特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有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企業信息;每次運輸的記錄、通話錄音U盤、通話錄音書面文字、部分結算單及轉賬記錄、被告支付運費及結欠運費原始資料等證據予以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西省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原告劉炳爐運費50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炳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被告江西省昌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范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呂春花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