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鵬飛、張衛等與山東同圓置業有限公司昌樂分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0725民初3517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昌樂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鵬飛與被告山東同圓置業有限公司昌樂分公司(以下簡稱同圓昌樂分公司)、山東同圓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圓公司)、山東潤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華公司)財產損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鵬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寧,被告同圓昌樂分公司、同圓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敏、張勇,被告潤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大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鵬飛、張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損失975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4月,兩原告購買被告同圓昌樂分公司開發建設的昌樂縣同圓領世郡小區4號樓商品房及地下一層07號儲藏室,現房屋已交付使用。被告潤華公司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2017年8月4日因單元南側自來水管破裂造成地下07號儲藏室漏水嚴重,儲藏室地面嚴重積水,儲藏室內存儲的種子嚴重浸泡無法使用。原告向被告潤華公司反映情況后,該公司對漏水進行了修理,并對浸泡物品進行了清點確認。浸泡的物品包括立綠玖甜西瓜種400包,每包200粒,每包25元;安琪兒2號西瓜種100包,每包200粒,每包52元;古華青椒種子230包,每包1000粒,每包350元,共計95700元。7號儲藏室現尚處在保修期內,被告同圓昌樂分公司、同圓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潤華公司未盡到維護義務,也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同圓昌樂分公司、同圓公司均辯稱,對原告起訴的漏水事情并不知情。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遭受損失,即使存在損失,也不能確定損失的具體數額。
被告潤華公司辯稱,該公司已經履行物業管理職責,對漏水事故進行了處理,且涉案儲藏室正在保修期內,不應由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供如下證據:1、潤華公司工作人員王大方出具的證明一份;2、綠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瓜豆分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一份;3、壽光市恒駿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證明各一份;4、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5、物業管理合同一份;6、領世郡小區物業費收款收據兩份;7、案外人馮德美出具的關于種苗被水浸泡后的建議一份、馮德美身份證明一份;8、涉案泡水種子三包。
被告同圓昌樂分公司、同圓公司質證稱原告提交的證據1、5、6與該公司無關,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據2、3顯示的時間均是在涉案儲藏室漏水之后,故與本案無關;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據7、8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被告潤華公司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據2、3與本案無關;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對證據5、6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7、8不予認可,與該公司無關。被告同圓昌樂分公司提交涉案儲藏室浸水時的照片三份,原告質證稱對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4、5、6及被告同圓昌樂分公司提交的照片三份均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為有效證據,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認定如下:原告為證明被水浸泡的種子的損失金額,提交證據2、3,該證據顯示案外人李小龍2017年8月30日從綠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瓜豆分公司處購買安琪兒2號西瓜種750袋,單價為52元每袋,每袋為200粒。李小龍2017年8月18日從壽光市恒駿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買古華青椒種200袋,單價為350元每袋,每袋為350粒。本院認為,原告雖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受水浸泡的種子的價格,但原告提交的證據2、3能夠認定,在2017年8月份相同種類相同規格的安琪兒2號西瓜種每包為52元,古華青椒種每包為350元,予以確認。
原告提交案外人馮德美出具的關于種苗被水浸泡后的建議一份,稱馮德美為農業專家,該建議為專家建議。現馮德美未出庭作證,該建議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故本院認定該建議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
原告提交的三包種子,與被告潤華公司工作人員王大方出具的證明中載明的儲藏室中浸水種子的型號和規格均一致,能夠認定該三包種子與涉案收水浸泡的種子系同一種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4日晚19時,被告潤華公司接到原告反映儲藏室泡水,被告潤華公司工作人員王大方到現場查看。原告的儲藏室為4號樓-1層7號儲藏室,地下室無明顯漏水痕跡,地面有積水,儲藏室西側墻面有陰水痕跡。7號儲藏室西側為8號儲藏室,8號儲藏室有明顯漏水痕跡,已于2014年8月4日下午修理完畢。7號儲藏室地面積水為8號儲藏室漏水導致。8號儲藏室漏水時間為2017年8月2日,原因是4號樓2單元南側自來水管破裂。被告潤華公司工作人員確認7號儲藏室泡水時房內物品有立綠玖甜西瓜種400包,規格200粒每包;安琪兒2號西瓜種100包,規格200粒每包;古華青椒種230包,規格1000粒每包。2017年8月份相同種類相同規格的安琪兒2號西瓜種每包為52元,古華青椒種每包為350元。
2016年7月2日,原告與被告同圓昌樂分公司簽訂《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從被告同圓昌樂分公司購買涉案7號儲藏室。其中合同附件七第一項保修項目、期限及責任中第2條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的防滲漏的保修期限為5年。第4條約定,給排水管道的保修期限為2年,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在儲藏室浸水之前原告已實際入住。
2016年7月2日,原告與被告潤華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一份,約定被告潤華公司對涉案的同圓領世郡小區實行物業管理,原告按照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3元繳納物業費,被告潤華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其中包括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保證其正常使用。
安琪兒2號西瓜種、古華青椒種子宜在干燥陰涼的環境下貯存,溫度小于等于25度,相對濕度小于等于50%。現場拍攝的照片顯示所有種子均為有塑料袋的獨立包裝,浸水時種子均存放于紙箱內,紙箱放置于儲藏室地面,紙箱底部已被浸濕。
另查明,被告同圓昌樂分公司系被告同圓公司的分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同圓置業有限公司、山東潤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張鵬飛、張衛因儲藏室漏水造成的損失437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鵬飛、張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38元減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張鵬飛、張衛負擔672元,由被告山東同圓置業有限公司、山東潤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國強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孫希峰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