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與興國縣水利局、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漁業承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732民初1327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強與被告興國縣水利局、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鄧鵬漁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先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嚴軍和被告興國縣水利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敬飛、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尊義,被告鄧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后變更為773400元(國宏信(贛.贛州)(價)字2019第0013號價格評估報告魚的價值823400元+鑒定費20000元-所得7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4年2月20日,案外人劉小平(系原告之父)與興國縣水電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社富水管站”)簽訂了《大棚水庫管理及養魚的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社富水管站將位于社富鄉稠村村的大棚水庫出租給案外人劉小平養魚,每年租金為人民幣1180元,時間從200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2012年6月,興國縣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部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的方式,對大棚水庫進行除險加固,中標者為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后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將該工程非法轉包給被告鄧鵬,并由被告鄧鵬負責實際施工。2017年,大棚水庫開始蓄水,水位平時在10米左右。原告2017年從廣東務工回家創業,見大棚水庫開始蓄水,且原告之父劉小平此前與社富水管所簽訂了《大棚水庫管理及養魚的承包合同》,原告在征得了社富水管所負責人的同意及向其繳納了五年的租金后,開始在大棚水庫放入育苗,并用網箱養魚。飼養的魚種有扁魚、鯽魚、鰱魚、大頭魚、草魚、紅鯉魚等,并購買了飼料魚飼料若干,聘請員工三人。2018年12月,水庫突然出現裂口,原告立即通知被告鄧鵬,被告鄧鵬遂即請挖機將裂口堵住,并賠償了原告經濟損失4萬元。2019年2月24日,水庫又出現裂口,寬度在2米左右,無法堵住,水庫原有水位在10米左右,在幾個小時的時間里被放至一米五左右,原告飼養的魚跑了許多,經濟損失慘重,出現裂口的原因即是被告鄧鵬在修筑水庫時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被告興國縣水利局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對工程質量監督不到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的中標人,理應自行修建工程,但其非法轉包,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事故后,原告也曾找被告鄧鵬協商,但被告鄧鵬只愿賠償原告部分損失,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興國縣水利局辯稱: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承擔本案民事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答辯人下屬的興國縣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部與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簽訂《興國縣重點?。ǘ┬筒‰U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施工合同書》合法有效,在履行該合同過程中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反映被答辯人阻撓施工,未經施工單位同意任意開關、損壞水庫放水閘門,運送黃泥土封堵等行為導致施工單位重大損失,致使工程拖延工期無法竣工驗收;被答辯人與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的糾紛由社富鄉調解達成一致后被答辯人反悔。
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辯稱:2012年6月答辯人通過政府公開招標,中標興國縣小型水庫(大棚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工程,并對大棚水庫進行除險加固。期間該項目工程答辯人授權委托本公司員工鄧鵬對興國縣重點小(二)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4標(此項目名稱即大棚水庫)項目施工管理和結算。鄧鵬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11月開始動工,2015年3月該項目工程基本完工。2017年2月份答辯人在部分工程尚未完工的情況下,被答辯人強行在大棚水庫養魚,并將豬糞投入大棚水庫,造成水庫堵塞、水質污染,對此水庫下游居民多次提出抗議,而被答辯人依舊我行我素。在養魚期間,被答辯人在水庫放水時將水閘螺紋管扭斷導致漏水。同年8月,其運送黃泥土封堵缺口。直到2018年12月,其又前往水庫放水,發現放水不通后調用挖掘機強行將水閘拉開,導致2018年新修的大棚水庫下游大石頭下水圳沖塌近十米。2019年2月份,其再次擅自前往水庫放水,致使水庫外兩處水圳倒塌近三十米,沖垮近2畝良田,水圳沿線近160畝良田缺水,直接影響附近村民春耕生產。2018年12月,被答辯人養殖的部分魚苗因連續降雨造成的山體滑坡,涵洞被損壞,庫內水繞過閘室進入涵洞而致使魚苗流失。被答辯人以得不到魚苗補償款便不配合水庫搶險加固工程為要挾,漫天要價。在社富鄉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的調解下,為保證水庫及附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答辯人無奈之下給予其魚苗補償款共計肆萬元人民幣。但此舉,依然未能換得被答辯人的配合,反而變本加厲,常以此作為要挾,阻擾水庫的搶險維修工作。被答辯人多次擅自放水,將大棚水庫這一國家防洪工程視為己物,任意開關、損壞水庫放水閘門,影響附近居民正常生產生活,嚴重破壞水庫正常排蓄水功能。并以在大棚水庫養魚為由,對水庫的除險加固工作橫加阻擾,致使本能正常發揮大棚水庫功能,卻因其損毀、阻攔而無法正常運行。被答辯人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全部責任。敬請法院查明事實,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并判令被答辯人返還魚苗補償款肆萬元人民幣,并賠償因其阻撓耽誤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而造成的所有損失,立即停止阻攔答辯人對大棚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施工,和疏通通往大棚水庫的通道。
被告鄧鵬辯稱:我是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管理施工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2004年2月20日,興國縣水電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社富水管站”)與劉強(本案原告)之父劉小平(案外人)訂立了《大棚水庫管理及養魚的承包合同》,約定社富水管站將位于社富鄉稠村村的一座以蓄水灌溉為主、兼管養魚等綜合經營的?。ǘ┬退畮欤ù笈锼畮欤┏邪o劉小平,承包期限為20年,從200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劉小平在承包管理期間每年上交給社富水管站的水庫租金1180元等內容。合同訂立后,劉強于2017年開始購買魚苗放入大棚水庫并利用網箱喂養,喂養的魚苗有鳊魚、鯽魚、紅鯉魚等品種,其中在廣州魚豐水產有限公司購買鳊魚、鯽魚魚苗等支付53600元,在興國紅鯉良種場購買紅鯉魚魚苗支付11500元。
二、上述大棚水庫除險加固工程(4標段),興國縣水利局(本案被告)下屬興國縣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部作為發包人,于2012年8月20日發包給中標者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被告)進行除險加固,雙方訂立了合同編號:XGXSKJG/2012-JQ*DP的《興國縣重點?。ǘ┬筒‰U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大棚水庫建筑工程為大壩工程、灌溉引水遂洞工程、溢洪道工程等,工期為214天,竣工日期為2013年3月10日。合同訂立后,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一授權委托書,委托鄧鵬(本案被告)以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對2012年興國縣重點小(二)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4標(項目名稱)項目施工管理和結算等有關事宜,委托期限:項目驗收完結清止。之后,鄧鵬對上述工程項目進行施工,2015年3月該項目工程基本完工;
三、2018年12月,因山體滑坡損壞大棚水庫隧洞,導致庫內水繞過閘室進入放水隧洞,造成劉強喂養的魚苗部分流失;為此,劉強與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生糾紛;后經興國縣人民政府調解,雙方達成了由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人鄧鵬補償大棚水庫養殖實際承包人劉強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元)后及時將水庫剩余魚苗捕撈,以便施工單位進行水庫搶險加固等內容的協議。之后,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付給了劉強魚苗損失40000元;
四、2019年2月24日,大棚水庫出現裂口,劉強喂養的魚苗(魚)大量流失;第二日即2019年2月25日,興國縣水利局派出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現場實地踏看,并于2019年2月26日做出了《關于社富鄉大棚水庫出險現場踏看情況的匯報》,該匯報載明:“一、水庫存在問題1、進水口啟閉機關失靈,手搖時空轉。螺桿斷裂,無法啟閉閘門。2、閘門無法開啟,水流繞過閘室進入放水隧洞,據水庫承包人劉強介紹,洞身滲透較嚴重。3、左灌渠靠左壩腳處渠道淤積嚴重,導致水流漫過渠頂沖刷壩腳棱體。4、隧洞出口溢流堰邊墻受洪水沖刷,淘腳嚴重,邊墻隨時有崩塌的可能。5、因水流不受放水閘門控制,雨季流量過大,造成右灌渠渠首長時間漫頂運行而被沖毀約20m。二、建議空庫運行。該水庫在2012年開始實施除險加固,目前還未驗收。待水庫放空后,組織原參建各方查明出險原因,制定加固方案,由原施工單位限期按制定的方案負責實施完善,相關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同年5月13日,贛州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廳做出了《關于興國縣大棚水庫泄水沖毀下游農田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匯報》,該匯報載明:“興國縣大棚水庫于2012年開始實施除險加固,施工單位為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工程還未完工。2019年2月24日,由于連日降雨,水庫水位過高,搶險加固的堵塞口被沖開,大量魚苗流出,劉強要求施工單位賠償,雙方未達成統一?!薄4送?,大棚水庫裂口后,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鄧鵬于2019年4月對裂口進行維修,劉強不允,雙方發生糾紛;糾紛發生后,劉強、劉小平與鄧鵬于2019年6月18日在興國縣人民政府綜治辦、社富派出所等單位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為:“一、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授權委托人鄧鵬于2019年6月28日前補償劉強、劉小平在(大棚水庫)養魚的損失三萬元人民幣,該款放至社富鄉水務站劉維才站長處由其代管,轉付劉強、劉小平父子。二、當事人雙方自簽訂本協議后即(大棚水庫)劉小平、劉強(或他人)養殖的魚全部歸施工單位所有,并由施工單位正常施工。三、本協議補償給劉強、劉小平在(大棚水庫)養魚損失費三萬元人民幣及2018年12月20日補償的4萬元人民幣損失費以法院判決作為已付損失費,多退少補。……”。據此,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付給了劉強養魚損失30000元。
五、2019年4月,劉強訴訟本院,要求興國縣水利局、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鄧鵬賠償漁業損失;訴訟后,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對其放養在興國縣大棚水庫魚苗的價值和造成其養殖的魚損失的原因進行鑒定的書面申請;之后其認為大棚水庫裂口已維修無法鑒定工程質量而放棄造成其魚損失之原因的鑒定申請;同年6月12日劉強又向本院遞交一份提出對其放養在興國縣大棚水庫魚的價值進行鑒定的書面申請;依其申請,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共同選定鑒定機構并依法移送當事人選定的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鑒定,劉強支付鑒定費20000元;2019年9月18日,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根據本院移送的相關材料和劉強直接提供給鑒定機構的未經法庭質證的票據等證據做出了劉強養殖在興國縣大棚水庫魚的價值為823400.00元人民幣的國宏信(贛.贛州)(價)字2019第0013號價格評估報告。對此,興國縣水利局、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鄧鵬均有異議,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提出重新鑒定書面申請;本院予以了準許;并再次組織當事人對劉強提供的未經質證的票據、公證書等證據進行質證、共同選定鑒定機構,依法移送當事人選定的江蘇正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鑒定費35000元;2020年6月5日,江蘇正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因大棚水庫出現裂口前成魚的實際存量及出現裂口時的實際跑魚量當時沒有調查統計數據,鑒定時已無法獲得當時的實際準確數據,而采取市場法的鑒定方法做出了劉強養殖承包在興國縣的大棚水庫于2019年2月24日因水庫出現裂口導致的漁業損失價值為人民幣420104元的正誠漁字(2020)第200414號鑒定結論書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劉強要被告興國縣水利局賠償其漁業損失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原告劉強要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其漁業損失的訴訟請求;
三、被告鄧鵬不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
四、鑒定費55000元,原告劉強已支付20000元,被告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35000元,各自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34元,原告劉強已預交,由原告劉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謝文程
人民陪審員劉雨華
人民陪審員吳素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饒京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