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同圓置業有限公司、山東潤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張鵬飛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7民終679號
判決日期:2020-04-01
法院: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山東同圓置業有限公司(簡稱同圓公司)、山東潤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潤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鵬飛、張衛,原審被告山東同圓置業有限公司昌樂分公司(簡稱同圓昌樂分公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法院(2018)魯0725民初35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同圓公司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果錯誤,請求撤銷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法院(2018)魯0725民初3517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第一,二被上訴人將存在日常生活用品的儲藏室用來存放大批量生產物資(種子),系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放任損害后果,應自身承擔全部責任。第二,一審法院未依法查清實際損失,武斷認為積水浸泡了一半種子,造成種子損失一半,屬于嚴重認定事實錯誤。第三,涉案房屋的積水系從儲藏室西側的8號儲藏室漏水所致,應由8號儲藏室房主及自來水管道施工單位自來水公司作為侵權主體。
潤華公司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結果錯誤,請求撤銷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法院(2018)魯0725民初3517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在建設工程質保期內因質量問題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義務并承擔賠償責任。漏水時間發生后,潤華公司與建設單位聯系,并主動幫助業主清理積水,履行了物業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圓公司的答辯意見同其上訴理由。
潤華公司的答辯意見同其上訴理由。
張鵬飛、張衛以一審判決正確為由進行了答辯。
同圓昌樂分公司未作答辯。
張鵬飛、張衛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同圓公司、同圓昌樂分公司、潤華公司賠償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損失97500元;2.訴訟費用由同圓公司、同圓昌樂分公司、潤華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4日晚19時,潤華公司接到張鵬飛、張衛反映儲藏室泡水,潤華公司工作人員王大方到現場查看。張鵬飛、張衛的儲藏室為4號樓-1層7號儲藏室,地下室無明顯漏水痕跡,地面有積水,儲藏室西側墻面有陰水痕跡。7號儲藏室西側為8號儲藏室,8號儲藏室有明顯漏水痕跡,已于8月4日下午修理完畢。7號儲藏室地面積水為8號儲藏室漏水導致。8號儲藏室漏水時間為2017年8月2日,原因是4號樓2單元南側自來水管破裂。潤華公司工作人員確認7號儲藏室泡水時房內物品有立綠玖甜西瓜種400包,規格200粒每包;安琪兒2號西瓜種100包,規格200粒每包;古華青椒種230包,規格1000粒每包。2017年8月份相同種類相同規格的安琪兒2號西瓜種每包為52元,古華青椒種每包為350元。2016年7月2日,張鵬飛、張衛與同圓昌樂分公司簽訂《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張鵬飛、張衛從同圓昌樂分公司購買涉案7號儲藏室。其中合同附件七第一項保修項目、期限及責任中第2條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的防滲漏的保修期限為5年。第4條約定,給排水管道的保修期限為2年,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在儲藏室浸水之前張鵬飛、張衛已實際入住。2016年7月2日,張鵬飛、張衛與潤華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一份,約定潤華公司對涉案的同圓領世郡小區實行物業管理,張鵬飛、張衛按照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3元繳納物業費,潤華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其中包括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保證其正常使用。
另查明,安琪兒2號西瓜種、古華青椒種子宜在干燥陰涼的環境下貯存,溫度小于等于25度,相對濕度小于等于50%。現場拍攝的照片顯示所有種子均為有塑料袋的獨立包裝,浸水時種子均存放于紙箱內,紙箱放置于儲藏室地面,紙箱底部已被浸濕。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7號儲藏室浸水是因4號樓2單元南側自來水管破裂漏水所致。破裂的水管系共用的水管,該管道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系潤華公司的職責,現張鵬飛、張衛因儲藏室浸水而受損,潤華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7號儲藏室浸水,亦說明外墻的防滲漏及屋面防水未做好,外墻的防滲漏及屋面防水尚處在5年的保修期內,故同圓昌樂分公司亦應對張鵬飛、張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昌樂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其總公司即同圓公司承擔。儲藏室浸水時環境的相對濕度提高,該環境明顯不符合安琪兒2號西瓜種、古華青椒種的儲存環境。考慮到涉案種子均為有塑料袋的獨立包裝,且存儲種子的紙箱只是底部被浸濕,并未全部浸濕,故該浸水事故不足以導致全部的種子無法使用,酌情確定對張鵬飛、張衛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安琪兒2號西瓜種及古華青椒種的數量及價格已確認共計87500元。關于立綠玖甜西瓜種的單價,張鵬飛、張衛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無法認定,故張鵬飛、張衛關于立綠玖甜西瓜種的損失數額10000元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同圓公司、潤華公司應賠償張鵬飛、張衛因儲藏室滲水造成的損失43750元(87500元×5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山東同圓置業有限公司、山東潤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賠原告張鵬飛、張衛因儲藏室漏水造成的損失4375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張鵬飛、張衛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38元,減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張鵬飛、張衛負擔672元,由被告山東同圓置業有限公司、山東潤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47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同圓公司提交了房屋買賣合同,據此主張8號儲藏室的房主系直接侵權主體,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同圓昌樂分公司系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該分公司也有獨立財產,應由同圓分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經質證,潤華公司對該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性無異議,主張根據該合同約定,自來水管道及房屋外墻防水都在保修期內,該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被上訴人張鵬飛、張衛對上述合同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上訴人的主張。
本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38元,由上訴人山東同圓置業有限公司、山東潤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均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奉綱
審判員馮海玲
審判員高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王旭
判決日期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