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夕文與王軍、武漢市蔡甸區勘察測繪設計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05民初2607號
判決日期:2020-10-30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夕文訴被告王軍、武漢市蔡甸區勘察測繪設計院、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武漢市蔡甸支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永安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營業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根據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險湖北分公司)的申請,本院追加紫金財險湖北分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夕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成偉、被告王軍及被告武漢市蔡甸區勘察測繪設計院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曉君、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蔡甸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昭暉、被告永安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營業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星、第三人紫金財險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小敏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夕文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軍、武漢市蔡甸區勘察測繪設計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9878元【其中,醫療費99241.12元、后期治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營養費3000元、傷殘賠償金65903.2元(14978元/年×20年×22%)、被撫養人生活費30681.2元[(13946元/年×20年×22%)÷2人]、誤工費25165.50元(51030元/年÷365天×180天)、護理費9591.04元(38897元/年÷365天×90天)、交通費1120元、精神賠償金10000元、法醫鑒定費2280元),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額】,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蔡甸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對原告的直接賠償責任,被告永安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營業部在交強險的無責范圍內承擔對原告的直接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原告劉夕文以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按2020年新標準計算為由,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的賠償金額,變更后的賠償總金額為194550.50元(醫療費99241.12元、后期治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營養費3000元、傷殘賠償金72120.4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1468.5元、誤工費12575元、護理費9591.04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0元、交通費1120元、精神賠償金10000元、鑒定費2280元,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額)。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9日13時20分許,被告王軍駕駛鄂A×××××車輛,沿漢陽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墨北路延線00上匝道口路段時,遇原告劉夕文由車行方向右至左橫穿機動車道,被告王軍在避讓過程中與同向由陳澤云駕駛的鄂AD15897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致使兩車受損,原告劉夕文受傷,造成交通事故。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交通大隊認定:被告王軍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劉夕文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原告被送至漢陽醫院救治。后經法醫鑒定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為22%;后續治療費用為人民幣18000元或據實結算;自受傷之日起,誤工時間為180日,護理時間為90日,營養時間為60日。被告王軍系駕駛人,被告武漢市蔡甸區勘察測繪設計院系車主,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蔡甸支公司、被告永安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營業部系保險人,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賠償責任。
被告王軍、武漢市蔡甸區勘察測繪設計院辯稱,對事實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前期給原告劉夕文墊付了醫療費35328.39元,鄂AD15897車輛維修費5545元,鄂A×××××車輛維修費7901.5元及拖車費600元,鄂AD15897貨車租賃費、拖車費、轉貨費共計3100元,以上費用合計52474.89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蔡甸支公司辯稱,對事實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對原告合理的損失依法賠償,對超過交強險部分按照50%劃分責任。我公司前期墊付醫療費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被告永安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營業部辯稱,本次事故系因鄂A×××××車輛避讓行人與我公司承保的鄂AD15897車輛發生碰撞,我公司承保車輛未與原告發生直接碰撞,原告受傷與我公司承保車輛無因果關系,我公司不應在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
第三人紫金財險湖北分公司述稱,我公司墊付原告醫療費4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由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蔡甸支公司直接返還給我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9日13時20分左右,被告王軍駕駛鄂A×××××車輛,沿漢陽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墨北路西延線00上匝道口路段時,遇行人原告劉夕文由車行方向右至左橫穿機動車道,被告王軍在避讓過程中與同向由陳澤云駕駛的鄂AD15897號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致使兩車受損,原告劉夕文受傷,造成交通事故。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交通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夕文負此事故同等責任、王軍負此事故同等責任、陳澤云不負此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至漢陽醫院救治,同年11月4日出院,共計住院治療56天。原告劉夕文因受傷治療花費醫療費總計101472.51元。其中,被告王軍墊付35328.39元,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蔡甸支公司墊付10000元,第三人紫金財險湖北分公司墊付40000元。另外,原告劉夕文購買拐杖花費70元。2020年1月10日原告劉夕文委托武漢中誠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后期治療費、誤工、護理、營養時限進行評定。該所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武中誠法[2020]臨鑒字第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劉夕文所受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為22%;建議給予后期治療費用為人民幣18000元或據實結算;自受傷之日起,誤工休息時限為180日,護理時限為90日,營養時限為60日(均含后期內固定取出住院時間)。原告劉夕文為此支付法醫鑒定費2280元。
還查明,被告王軍系被告武漢市蔡甸區勘察測繪設計院員工。被告王軍所駕駛的鄂A×××××車輛所有人為被告武漢市蔡甸區勘察測繪設計院,該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蔡甸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保險限額500000元且不計免賠率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案外人陳澤云駕駛的鄂AD15897號車輛在被告永安財險武漢中心支公司營業部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再查明,原告劉夕文系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龍湖鎮白龍村18組村民,屬建檔貧困戶、農村低保戶。原告劉夕文之妻馮小林(1967年8月10日生)為智力三級殘疾。兩人共育有一子一女,兒子劉曉柔(1997年8月28日出生)為精神二級殘疾,女兒劉麗珍已成家。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殘疾證、收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營業執照、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夕文交通事故損失34671.61元(已扣減墊付款),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夕文交通事故損失61448.73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營業部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無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夕文交通事故損失12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支公司返還被告王軍35328.39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蔡甸支公司返還第三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4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五、駁回原告劉夕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計2149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劉夕文負擔1074.5元,被告武漢市蔡甸區勘察測繪設計院負擔1074.5元;法醫鑒定費228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劉夕文負擔1140元,被告武漢市蔡甸區勘察測繪設計院負擔1140元(被告將應負擔的款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涂漢梅
判決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