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音實業有限公司與上海齊心辦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齊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2民終6893號
判決日期:2020-10-30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艾音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音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齊心辦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齊心公司”)、深圳齊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齊心公司”)、戴盛杰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177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艾音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支持艾音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上訴費由上海齊心公司、深圳齊心公司、戴盛杰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錯誤認定艾音公司對涉案虛假循環貿易知情。艾音公司經繆婧婧介紹,基于對上市公司的信任才與上海齊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心信息公司”)簽訂涉案合同,且繆婧婧在(2015)滬二中刑初字第37號案(以下簡稱“37號案”)刑事案件中承認其私刻艾音公司的公章,若艾音公司知情則無需私刻。二、艾音公司的實際損失有1800萬余元(幣種為人民幣,以下同),即使按照37號案刑事判決載明的艾音公司有702萬余元損失,一審法院亦未闡明上海齊心公司應對該部分損失承擔責任。三、一審法院以齊心信息公司原總經理趙茂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非繆婧婧合同詐騙罪的從犯為由,不支持齊心信息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系適用法律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上述規定不涉及罪名與定性,主要審查單位是否占有合同相對方的財物,趙茂的行為符合該規定,故除趙茂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外,上海齊心公司應對趙茂造成的后果承擔民事責任,且深圳齊心公司與戴盛杰應依據《有關債務清償及擔保情況說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海齊心公司、深圳齊心公司、戴盛杰共同辯稱:艾音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應予駁回。一、艾音公司基于財產損害賠償提出訴請,于法無據。1.齊心信息公司的行為不具備違法性。37號案刑事判決明確齊心信息公司損失3330萬元,故其系涉案虛假循環貿易中最大的受害人,并不存在加害行為。2.艾音公司沒有損失。上海泓名翰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名翰公司”)及其控制人繆婧婧共向艾音公司轉賬1915.6萬元,而艾音公司共向齊心信息公司轉賬1897.95萬元,艾音公司沒有損失反而盈利17.65萬元。3.即使艾音公司存在損失,該損失與齊心信息公司無因果關系,艾音公司應向泓名翰公司及繆婧婧主張損害賠償。二、艾音公司對涉案虛假循環貿易知情。1.艾音公司的股東朱某某與繆婧婧相識多年且存在大額民間借貸尚未結清,艾音公司與泓名翰公司亦存在業務往來多年。2.在艾音公司與齊心信息公司簽訂涉案合同前,艾音公司就收到了泓名翰公司與繆婧婧匯入的大部分貨款,明顯不符合商業邏輯。3.結合37號案刑事判決中多方當事人的筆錄及卷宗所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艾音公司對涉案虛假循環貿易知情。
艾音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上海齊心公司賠償艾音公司損失1897.95萬元;2.判令上海齊心公司支付利息損失(以1897.95萬元為基數,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企業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判令深圳齊心公司、戴盛杰對上海齊心公司的上述兩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本案訴訟費由上海齊心公司、深圳齊心公司、戴盛杰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出具的37號案刑事判決記載:“……被告人繆婧婧……原系泓名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趙茂……原系齊心信息公司總經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滬檢二分訴刑訴[2015]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繆婧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趙茂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據證人……的證言,泓名翰公司、齊心信息公司等工商登記資料……指控:……2013年11月6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繆婧婧在明知其有巨額借款無法歸還的情況下……騙取齊心信息公司、上海達三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三江公司’)、艾音公司與泓名翰公司簽訂循環購銷合同……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繆婧婧自2010年起實際控制經營泓名翰公司,主要從事諾亞舟牌、好記星牌電子詞典等文具的銷售……(二)關于合同詐騙罪2013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繆婧婧……謊稱其經營的泓名翰公司有大量電子詞典的購銷業務,但進貨必須付清貨款而其缺乏資金,誘騙齊心信息公司、達三江公司、上海博志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志公司’)、艾音公司分別與泓名翰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并制作相關發貨委托書,主導了虛假循環貿易騙局。其中,繆婧婧隱瞞虛假交易的真相,誘騙齊心信息公司簽訂8份總價1.23億余元的合同,具體約定先由齊心信息公司出資向泓名翰公司購貨,再加價2-3%銷售給繆婧婧提供的下家達三江公司、博志公司、艾音公司,并約定貨物由泓名翰公司直接送至達三江公司、博志公司、艾音公司。同時,繆婧婧又誘騙達三江公司、博志公司、艾音公司分別出資向齊心信息公司購貨,再加價2%左右銷售給泓名翰公司,并約定貨物由齊心信息公司直接送至泓名翰公司。齊心信息公司依據合同向泓名翰公司共支付貨款1.23億余元,達三江公司、博志公司、艾音公司分別依據合同支付齊心信息公司貨款1563萬余元、1838萬余元、1897萬余元,共計5299萬余元??婃烘和ㄟ^其控制的吳某某、鄔意萍個人賬戶向齊心信息公司支付所謂的貨款3769萬余元,通過泓名翰公司賬戶分別支付達三江公司、博志公司、艾音公司1306萬元、1838萬余元、1195萬余元。據此,造成齊心信息公司損失3330萬余元,達三江公司損失257萬余元、艾音公司損失702萬余元,合計4289萬余元……上述事實,有下列經法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予以證實:……1.證人陳元連……的證言……等書證及被告人趙茂的供述證實,2013年11月初,繆婧婧以其有大量購銷業務,但缺乏資金為由,提出與齊心信息公司合作經營,約定泓名翰公司將貨物出售給齊心信息公司,齊心信息公司再出售給繆婧婧聯系好的下游購貨公司達三江公司、博志公司、艾音公司,并委托泓名翰公司直接發貨,齊心信息公司可獲得2%左右的利潤,同年11月至12月間,齊心信息公司根據簽訂的8份合同,全額支付貨款共計1.23億余元至泓名翰公司,但至案發仍有3000余萬元的貨款沒有收回。2.被害單位艾音公司經營負責人朱某某的陳述,產品購銷合同、銀行交易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證實,2013年12月初,繆婧婧以其經營的泓名翰公司有大單業務,但沒有足夠資金為由,與艾音公司合作經營,約定艾音公司出資向齊心信息公司購買貨物,再加價2%銷售給泓名翰公司,繆婧婧轉款700余萬元至艾音公司賬上,艾音公司加上自己的資金轉至齊心信息公司,后繆婧婧稱年底貨源緊張,艾音公司最終沒有從泓名翰公司收回該筆貨款。3.被害單位達三江公司經營負責人……的陳述……等證實,2013年11月,達三江公司應繆婧婧的要求向齊心信息公司采購一批價值1563萬余元的學習機,再約定以1597萬余元的價格銷售給泓名翰公司,貨物直接由齊心信息公司發往泓名翰公司,達三江公司依約將貨款全部支付給齊心信息公司,但泓名翰公司沒有將貨款付清,達三江公司損失257萬余元。4.證人……的證言……等證實,2013年11月,繆婧婧主動找……參與泓名翰公司和齊心信息公司間的貿易,博志公司作為中間環節,獲得進銷差價,一共有2筆交易,涉及資金1000余萬元,博志公司沒有損失……5.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證實,泓名翰公司和齊心信息公司、艾音公司、博志公司、達三江公司間不存在相關貨物交易,但繆婧婧和這些公司許諾,泓名翰公司和齊心信息公司存在真實業務往來,繆婧婧私刻了艾音公司的公章,交給吳某某保管,吳某某根據繆婧婧的指示,制作購銷合同,繆婧婧曾在相關合同上使用過……6.上海公信中南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證實,齊心信息公司、博志公司、達三江公司、艾音公司分別與泓名翰公司間的產品購銷合同的簽訂、履約付款情況,最終齊心信息公司損失3330萬余元,達三江公司損失257萬余元,艾音公司損失702萬余元……7.被告人繆婧婧對其通過沒有真實業務的循環交易實施合同詐騙的事實供認不諱,且能夠與上述證據相互印證……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繆婧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合同詐騙罪……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二、被告人趙茂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六十萬元……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一審審理中,一審法院調取了37號案卷宗中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繆婧婧等人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及該案的庭審筆錄。
繆婧婧在37號案所涉犯罪事實偵查時供述:“……齊心公司(注:即齊心信息公司)在酒店催我還款,我就讓我妹妹主動報警,隨后我主動來到共和新路派出所……我公司自由資金不足,我又發現齊心公司自由資金比較多且又要沖業績,所以我就想了這種虛假貿易的形式。即將齊心公司的資金以貿易形式融出,一定時間內再由貿易形式將資金歸還齊心公司。我公司用網銀將資金轉到張家港九州建材商行,其使用一段時間后,我從中聯系,再將資金由張家港九州建材商行轉到三個形式上的購貨者即博志公司、艾音公司、達三江實業公司,他們再將資金支付給齊心信息公司。資金就是根據虛假的貿易流入流出,在這個過程中,參與的單位都能獲得一些好處……三個形式上的購貨者知道沒有真實貨物購銷,我事先和他們講過的……承諾給他們一定的點數,他們都知道是光走資金和發票的……”。
本案深圳齊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元連在37號案所涉犯罪事實偵查時作為證人陳述:“……我司(注:即齊心信息公司)想做大業務量,繆婧婧稱資金有這個業務量,但她缺乏資金,與我們不謀而合……下游公司除艾音公司外還有博志公司、達三江公司。一開始我們認為是有真實貨物交易的,現在繆婧婧和艾音公司的朱老板告訴我們是沒有真實貨物往來的??婃烘焊嬖V我司并將網銀交易明細給我看了,該些款項都打入了兩個張家港九州市場的公司……我們覺得有風險,趙茂與繆婧婧商談以其浦東一套價值1700余萬元的別墅作為抵押擔保并簽訂抵押合同,但沒有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簽訂抵押合同……”。
案外人朱某某在37號案所涉犯罪事實偵查時作為艾音公司負責人陳述證言:“艾音公司原先是我和前妻一起經營的公司,我們離婚的時候交給她管理,艾音公司同泓名翰公司業務是我介紹的。我認識繆婧婧好幾年了。2013年12月初的時候,繆婧婧找到我說她現在自己經營一家企業,已經聯系了大公司做業務,希望能通過這個機會把公司做大做強,但是自己沒有足夠的資金,希望我能幫忙出資一起做……由艾音公司出資向齊心信息公司購買貨物,再銷售給泓名翰公司,其中有2%的差價算我公司的利潤……”。
案外人吳某某在37號案所涉犯罪事實偵查時作為泓名翰公司員工陳述證言:“……艾音公司等都是自己蓋的章,我當時根據繆的安排,向這些公司送去合同,并讓他們蓋章拿回交給繆。艾音公司是知曉本單位和泓名翰公司之間沒有直接的貨物交接,但繆婧婧當時和這些公司許諾,泓名翰公司和齊心信息公司存在真實業務往來。艾音公司等公司和齊心信息公司在合同上的章都是繆婧婧私刻的……”。
繆婧婧在37號案庭審時針對公訴人提問回復“……我和艾音公司說是在一個巧合的過程,開始的時候我沒有找艾音公司,找的是博志公司,但是因為發票的問題博志公司配合不了我,這種情況下,艾音公司知道我和齊心信息公司之前有銷售,他也要增票,所以提出三方銷售”。此外,其在公訴人舉證環節,對于證據“朱某某陳述(2014.3.7)”質證稱“我對朱某某的證言有異議,1.我沒有主動聯系朱某某參與,是朱某某聯系我配合他。2.朱某某是之后出資借款,打款到泓名翰公司,三方走賬之后他有一到兩個點的好處,我也不認識朱某某的前妻”。
趙茂在37號案庭審時回復辯護人提問稱“13年底的時候有兩筆沒有付款,我多次催繆婧婧,繆婧婧就找指定提貨商跟我簽擔保付款協議,協議簽了之后繆婧婧依然不付款,我很著急,我前后三次組織員工去她那里拖貨。(辯:繆婧婧到案是不是你促成?)是的。我們當時怕她潛逃,控制了繆婧婧,繆婧婧無法付款,也擺脫不了我們,然后她就報警了。(辯:明知繆婧婧行賄你是不對的,你還促成她到案?為什么?)當時沒有想這么多,一直想公司不能有損失。另外我法律意識不強,我們行業有蠻多給傭金的現象”。
一審另查明,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出具(2016)滬0118民初585號(以下簡稱“585號案”)民事判決書,載明:“……博志公司與艾音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博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博志公司與艾音公司之間于2013年12月簽訂的買賣合同;2.判令艾音公司返還博志公司已支付的貨款人民幣330.72萬元。事實與理由:博志公司與艾音公司于2013年12月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艾音公司提供步步高手機X510和Y19兩種型號,發貨時間為支票支付后發貨。合同簽訂后,博志公司于2014年1月8日支付了全部貨款,但艾音公司在收到貨款后至今未履行交貨義務,且自始至終拖延交貨……艾音公司辯稱,不同意博志公司訴訟請求。理由為:1.博志公司與艾音公司之間無真實的交易關系,涉案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詐騙之非法目的,系37號案中被告人繆婧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相關的合同,無論從合同發生時間節點、買賣關系發生主體、資金流向等角度,都符合循環交易模式,該模式已為37號案所認定。雙方之間的合同、匯款記錄系為通過循環交易進行企業間的資金流轉,通過案外人繆婧婧設置的循環合同達到合同詐騙目的,博志公司在該交易中無損失,故無權要求艾音公司返還貨款;2.即便博志公司所稱交易真實存在,繆婧婧已代表博志公司收貨,雙方交易完成,博志公司的主張不應支持。雙方合同的簽訂系基于繆婧婧的介紹,繆婧婧攜帶蓋有博志公司公章的合同到艾音公司處蓋章并完成簽訂,同時代表博志公司負責貨物交接,將蓋有博志公司收貨專用章的送貨單交給艾音公司,該公章的真實性不影響貨物交付,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應確認收貨章的真實性,艾音公司有理由相信繆婧婧是博志公司的代理人,繆婧婧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特征,艾音公司已完成交貨義務,不應返還貨款……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博志公司與艾音公司之間是否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博志公司訴請的合同款項是否應予返還……本院認為,根據37號案中認定的事實可知,繆婧婧所涉的刑事犯罪模式,系采用隱瞞虛假交易真相的方式,誘騙齊心信息公司簽訂8份總價1.23億余元的合同……本案的合同,雖形式上與總價1.23億余元的8份合同不相關聯,但性質上仍符合虛假循環貿易的特征……博志公司與艾音公司之間于2013年12月簽訂的關于購買X510、Y19步步高手機的購銷合同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系繆婧婧所涉合同詐騙罪中虛假循環交易合同中的一部分,具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性質,應認定為無效……本案中,博志公司資金來源于泓名翰公司,即艾音公司支付給泓名翰公司的318萬元,泓名翰公司在此基礎上加價4%支付給博志公司,三方之間形成循環交易,固然可以通過返還及追償的方式恢復到合同履行之前的狀態,但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博志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僅起到過賬的作用且無資金損失,艾音公司因繆婧婧設置循環合同的損失已為刑事判決所認定,如機械判令艾音公司返還款項則有擴大損失及利益失衡之虞,且其難以通過向泓名翰公司追償獲得補償,加大當事人之間的訴累,故艾音公司無必要向博志公司返還涉案330.72萬元。至于艾音公司與泓名翰公司之間的合同差價款12.72萬元,雙方可另案解決,在本案中不予處理。博志公司主張解除合同關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駁回博志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又查明,艾音公司曾于2017年11月7日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上海齊心公司、深圳齊心公司、戴盛杰,要求判令上海齊心公司因未供貨返還案涉編號為QX-XXXXXXXX-001D《產品購銷合同》項下的已付款1897.95萬元,案號為(2017)滬0106民初42600號,艾音公司在該案審理中同樣提交了本案證據12的電子郵件公證書作為證據。該電郵由繆婧婧于2013年12月31日向艾音公司發送,主題為“Fwd:艾音-博志合同和支付艾音貨款證明”,內容為“附件里是艾音和博志、泓名翰和艾音合同以及泓名翰支付艾音貨款證明,請盡快處理”。該電郵三份附件的名稱分別為《艾音-博志》《泓名翰-艾音1231-1》《艾音付款證明》,其中《艾音付款證明》記載內容為“付款證明經本人和朱某某商議一致,由繆婧婧和泓名翰公司戶口支付給艾音公司貨款,全部支付2010年12月31日前合同貨款以及違約款,具體明細如下:2013年12月11日XXXXXXX元;2013年12月16日XXXXXXX元;2013年12月16日500000元;2013年12月17日800000元;2013年12月17日679500元;2013年12月30日XXXXXXX元。若以上貨款產生任何經濟糾紛,均由泓名翰公司和本人繆婧婧承擔,與艾音公司無關。特此證明……日期:2013年12月31日”,該附件為PDF圖片格式,落款處加蓋泓名翰公司公章并由繆婧婧簽字。一審法院在該案審理中,于2018年6月19日至上海市女子監獄會見繆婧婧并就此形成談話筆錄。繆婧婧稱:“……(支付給艾音公司的1195萬余元)大部分是涉及刑事案件的走賬,只有很少是和艾音公司之間真實貿易往來……艾音公司在此過程中是明知的。因為艾音公司只關心是否開票,并不關心貨物是否實際交付,但往來款項、驗貨過程會有,即有貨款出入就必須有相對應的發票開具……艾音公司或齊心文具(注:即齊心信息公司)兩家公司只是要銷售額上升,兩家都是大型企業,齊心文具還是上市公司,所以只對往來流程很注重,怕審計過不了,所以讓我鉆了空子,去操作刑事案件的連環合同……電子郵件附件(注:即上海齊心公司證據12所涉的2013年12月31日電郵)落款處是我的簽名,泓名翰公司公章也是真實的。2010年時雙方曾有合作。刑事案件所涉連環合同之前,雙方是有真實貿易往來的,但雙方款項已經全部結清,只是我欠了些發票未開具完整。除此之外,雙方沒有款項未付清的情況了。刑事案件司法審計時,已經將所有受害公司的賬目兜底都翻過,所以不可能存在真實交易款項未結清的情況……我記得《付款證明》上所列的日期、金額都是有連環合同可以對應的,即2013年向艾音公司付款的內容均是刑事案件虛假連環貿易中的,并非真實貿易往來。這份電子郵件發送的時間點恰好是我刑事案件快要繃不住的時候,我回想出13年和艾音公司之間的操作就是假的……我只認識艾音公司股東之一朱某某,他對我說他是艾音公司的老板……在刑事案件操作后期時,我曾以個人名義向朱某某個人借過款,但具體金額記不清了。有些糊涂款項也是從朱個人賬戶走的,并沒有嚴格區分……我和齊心文具操作在前,艾音公司是后期加入的。艾音公司加入時,齊心文具那塊我已經有漏洞了,因為我把齊心文具的付款去支付非吸了。艾音公司看中我和齊心文具之間的大量的供貨量,讓艾音公司賬可以平,銷量可以上去,然后漏洞就越來越大了。朱某某對賬面要求比較高,而我需要錢爭取緩沖的時間,所以我出具文書就沒有底線了,只要有錢給我緩沖,有錢可以進來就可以了。而且我自己清楚,13年后期合同都是假的,所以簽什么樣的合同,即便內容是不平等的,我已經無所謂了,已經不是正常經營狀態了……這份(電郵)是我發過去的。郵件中的‘盡快處理’就是指盡快打錢。在該電子郵件這份附件(注:即《艾音付款證明》)之外,還有兩份艾音與博志、泓名翰與艾音之間的合同為附件,所以只要有錢進來,我就做合同,把賬做平。那段時間都是這樣的,具體的時間節點、貨款、貨物情況我記不清了,當時我有五、六家公司都在這樣操作,朱某某的另外一家公司‘隨華公司’也參與其中,‘隨華公司’也打過錢款……我是為了齊心文具私刻的(艾音公司的公章),因為朱某某有時不在國內,我為補齊材料先給齊心文具,讓齊心文具可以及時做平手續,事后再去找艾音公司補辦艾音公司的流程……(之前)真實交易往來期間,也是真實交易與虛假交易同時都有的。有做生意要利潤的,也有沖銷量的,艾音公司沖銷量時也只是中間商,不是真實需貨方,真正的收貨方是我指定的。艾音公司是做數碼(相機)的,不是做實體文具的,所以最終需貨方艾音公司不知道……刑事案件中,我與艾音公司沒什么真實交易,單價也做高……比如貨品價值100元,我把單價做到300元,就只有20%的貨值是真的。但事實上所有的往來合同都是假的,真實為了利潤的合同時沒有的,都是為了沖銷量……”。
一審再查明,齊心信息公司于2010年2月25日注冊成立,獨資股東為深圳齊心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楊軍,于2017年7月12日注銷。該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內檔材料中留存的《有關債務清償及擔保情況說明》記載:“根據2017年3月1日上海齊心公司吸收合并上海齊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決議,本公司編制了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在該決議作出之日起的10日內通知了債權人,并于2017年3月21日在新聞晨報上刊登了吸收合并公告?,F就吸收合并所涉及的債務清償及擔保問題作如下說明:根據公司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對外債務為零萬元。至2017年6月12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未清償的債務,由上海齊心公司繼續負責清償,并由深圳齊心公司和戴盛杰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提供相應的擔保?!痹撐募缮虾}R心公司蓋章落款,并由戴盛杰及深圳齊心公司作為擔保人簽章。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艾音公司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提起本案訴訟,本質上系主張齊心信息公司存在侵權行為并由此給艾音公司造成了損失。既如此,艾音公司應從侵權行為要件各方面舉證其訴請成立。從本案查明事實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偵查筆錄、庭審筆錄、前案中繆婧婧談話筆錄等一系列證據來看,艾音公司對于繆婧婧進行的虛假循環貿易并非毫不知情,從刑事案件偵查中反映的“開票”等情節可見艾音公司亦存在通過不合規手段牟利的目的需求,而且,其在37號案刑事判決已認定虛假合同的情況下,仍以相關虛假合同為基礎向上海齊心公司、深圳齊心公司和戴盛杰提出返還合同款,顯然有違常理。此外,艾音公司雖然以繆婧婧的電郵主張泓名翰公司2013年轉入的款項系用于歸還此前真實交易所結欠的貨款,但一審法院注意到,郵件附件《艾音付款證明》記載有“經本人和朱某某商議一致”字樣,依常理,若確實存在結欠多年高達上千萬的貨款之事實,則根本無需雙方商議一致;且艾音公司在前后案件審理過程中,均不能提供該欠款所對應的財務賬冊及原始憑證,此節亦與常理相悖。其次,齊心信息公司的總經理趙茂由刑事判決認定的罪名并非繆婧婧之合同詐騙從犯,故艾音公司套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犯罪的若干問題相關規定,要求齊心信息公司就趙茂之犯罪事實,對艾音公司承擔責任,于法無據。最后,鑒于上述分析,艾音公司在齊心信息公司注銷后,要求上海齊心公司、深圳齊心公司和戴盛杰承擔刑事案件所涉款項的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難以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艾音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為129800元,由艾音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9800元,由上訴人上海艾音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何云
審判員張明良
審判員李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麥頎
書記員張蔚
判決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