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信惠投資有限公司與劉桂泉、宋春媛等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12民初1804號
判決日期:2019-05-06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信惠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第三人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廈門宏達運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張旭榕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信惠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時作堯、陳思楠,被告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浩夫、陳雪芬,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廈門宏達運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張旭榕,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原、被告雙方申請庭外和解,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被告鄧電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信惠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款1600萬元及股權溢價款(以160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化5%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駁回原告重慶信惠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427元,減半收取,計63713.5元,由被告鄧電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金閣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胡歡
判決日期
201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