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久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葉道明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7民終2713號
判決日期:2020-10-30
法院: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連云港久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久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葉道明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2020)蘇0703民初5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久久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石膏制品安裝承包合同》約定,涉案工程結算價款是固定價45000元,上訴人已支付完畢。雖約定“所有數量以施工圖為準”,但該約定只是對施工量的約定,對工程價款未作變更約定,故亦應根據約定即固定價格結算。二、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嘉瑞寶KTV清單不能作為增加項、增加工程款的認定依據。工程價款的結算已約定是固定價款;該清單未載明是否是涉案工程增加量及價款的結算;清單中證明人未到庭說明情況;拋開證明人身份真實性,兩證明人已與上訴人解除合作關系和勞動關系,與上訴人有直接利害關系,且清單證明人簽字是2020年1月16日,內容不真實;因《石膏制品安裝承包合同》中沒有對單價作出約定,故清單中單價計價標準沒有依據。
被上訴人葉道明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合同約定的所有梳理以施工圖為準,是針對價款45000元而言的,即施工圖的工程量為固定價格45000元。對于施工圖紙之外的工程量,上訴人應該支付價款。二、葉道明意思很提交的錄音和沈某中、劉某的簽單,充分證明圖紙之外的工程量及對應款項。三、沈某中、劉某的補簽單是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茆興華要求葉道明去找二人補簽的,充分證明葉道明在施工設計圖以外的工程量是真實的,上訴人是知曉和否定不了的,完全可以作為認定工程量和工程款的依據。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葉道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決久久公司支付施工款4922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久久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24日,葉道明(乙方、承包方)與久久公司(甲方、發包方)簽訂《石膏制品安裝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嘉瑞寶廣場五至六層室內裝修的石膏制品工程承包給乙方,合同固定價格為肆萬伍仟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材料供應的所有數量以施工圖紙為準……雙方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葉道明依約進場開展施工,施工過程中,2020年1月16日,葉道明出具嘉瑞寶KTV工程量清單,該清單顯示“六樓+5樓共計54221元”,案外人沈某中簽署“此工程量與圖紙不符,所干工程量屬實”并簽名,案外人劉某簽署“證明”并簽名。
又查明,案外人劉某、沈某中系久久公司員工。2016年7月28日,久久公司(甲方)、沈某中(乙方)、劉某(丙方)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約定:甲方久久公司與丙方劉某于2016年2月12日簽訂了《嘉瑞寶五至六層裝飾工程》,現因劉某個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丙協商一致,原《嘉瑞寶五至六層裝飾工程》自2016年7月28日解除……雙方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本案中,葉道明提供由案外人沈某中簽署“此工程量與圖紙不符,所干工程量屬實”并簽名,以及案外人劉某對此予以證明的工程量清單以證明增加的涉案工程量和工程價款,久久公司辯稱根據合同約定,涉案工程結算方式為固定價款,所有數量以施工圖紙為準,該工程量清單未載明增加項或合同外的施工量,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為,葉道明提供的由久久公司委派的涉案工程負責人沈某中、劉某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屬實且與圖紙不符的工程量清單,可以證明葉道明經久久公司同意對涉案工程進行了實際施工,且《石膏制品安裝承包合同》有關圖紙中未包含該部分工程,因此,葉道明、久久公司對于該部分工程成立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上述工程量清單雖未顯示增項及材料,但沈某中、劉某對該工程結算總價予以認可,故葉道明主張的涉案工程價款不應當計入《石膏制品安裝承包合同》的固定價款,應按實結算。沈某中、劉某作為久久公司的員工,與葉道明進行工程結算系履行職務行為,久久公司應對涉案工程款負清償責任,故對于久久公司的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久久公司又稱久久公司、劉某、沈某中于2016年7月28日簽署《解除合同協議書》終止了合作關系,而葉道明施工至2016年10月份,劉某、沈某中未全程參與施工過程,一審法院認為,久久公司、劉某、沈某中終止合作關系,并不影響劉某、沈某中作為久久公司的涉案工程負責人身份與葉道明進行工程結算,且久久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二人在與葉道明進行涉案工程結算時不具備久久公司的員工身份,故對久久公司的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久久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葉道明共計49221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031元,由久久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上訴人久久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劉某與上訴人于2016年7月28日簽訂的解除合同協議書,證明劉某在清單中的簽字不能認定是上訴人的負責人或員工身份;2、(2020)蘇07民終2273號民事裁定書,證明上訴人與劉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劉某出具的證明不具有真實性;3、微信聊天截圖四張,該截圖內容是在涉案的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簽訂,被上訴人也在該聊天群中,2016年5月10日沈某中在群里宣布退出工程,并告知所簽字不具有效力,被上訴人提交的清單中沈某中的證明不具有真實性。
經質證,被上訴人葉道明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質證意見同一審意見,是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被上訴人去找劉某、沈某中二人簽字的,劉某、沈某中二人是否或者什么原因退出該工程與被上訴人無關,既然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去找沈某中和劉某補簽,說明上訴人對劉某和沈某中的補簽是認可的。證據2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證據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經審查,本院對上訴人久久公司所舉證據1、2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據3,其內容與茆興華、葉道明的錄音內容不一致,本院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另查明,沈某中對葉道明一審舉證的清單中沈某中的簽字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葉道明施工完成的工程價款如何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1元,由上訴人連云港久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程晨
審判員王學明
審判員張淑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林杉
書記員王冰
判決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