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訴被告)、中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5311號
判決日期:2020-10-3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深(深圳)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深勞務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彭新民、中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深建設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254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中深勞務公司原審訴訟請求:1.確認彭新民與中深勞務公司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不存在勞動關系;2.判決中深勞務公司無需向彭新民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工資101500元。
被上訴人彭新民原審訴訟請求:1.中深勞務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的工資110000元;2.中深勞務公司支付彭新民經濟賠償77500元;3.中深勞務公司支付訴訟費。
原審判決:一、確認彭新民與中深勞務公司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中深勞務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彭新民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間工資101500元;三、中深勞務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彭新民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8000元;四、駁回中深勞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五、駁回彭新民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各5元,由彭新民、中深勞務公司各自負擔。
上訴人中深勞務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確認彭新民與中深勞務公司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不存在勞動關系;3.判決中深勞務公司無需向彭新民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工資101500元;4.判決駁回彭新民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彭新民的答辯意見:原審查明事實清楚,判決客觀公正,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除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間的應發工資數額外,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2547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25479號民事判決第四、五項;
三、變更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2547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中深(深圳)勞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彭新民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間的工資99511.74元;
四、駁回上訴人中深(深圳)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上訴人彭新民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中深勞務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吳心斌
審判員楊瑩
審判員朱作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羅莎莎(兼)
書記員胡慧(兼)
判決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