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國聯質量技術檢測有限公司、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01民終9852號
判決日期:2020-10-31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浙江國聯質量技術檢測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安徽國監質量技術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2019)遼0114民初161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田麗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賀新發、劉春杰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決定撤回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沈陽市于洪人民法院(2019)遼0114民初16107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6766.8元,由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766.8元,減半收取3383.4元,由浙江國聯質量技術檢測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田麗
審判員劉春杰
審判員賀新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國楠
書記員劉思
判決日期
20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