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泗陽縣第二人民醫院檢驗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115執7808號
判決日期:2020-10-31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安公司)與被執行人泗陽縣第二人民醫院(以下簡稱泗陽二院)檢驗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8)蘇0115民初1811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一、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與泗陽縣第二人民醫院于2018年3月29日簽訂的《醫學檢測服務協議》予以解除;二、泗陽縣第二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南京迪安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檢測服務費322558.3元及違約金(以168495.2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止日止;以154063.1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止日止)。因泗陽二院未能全部履行義務,迪安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凍結并扣劃了被執行人泗陽二院名下的銀行存款37747元,已發還37000元,開具執行費747元;依法查封了泗陽二院名下的蘇N×××××號暢達牌、蘇NJ5613號五菱牌小汽車兩輛,但上述車輛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實際控制,暫無法處理。另依法查詢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等其他財產信息,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費。
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執行情況、風險告知書,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安東東
審判員劉建民
審判員郭輝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劉飛
判決日期
20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