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燁、韓丹陽等與山東中興市政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103民初33號
判決日期:2020-06-24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韓燁、韓丹陽與被告山東中興市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市政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燁、韓丹陽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立華、王允舟及被告中興市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建斌、彭昆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韓燁、韓丹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兩原告的母親辛本花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6日,兩原告的母親辛本花被招聘為被告公司員工,在該公司下設的巨峰鎮(zhèn)拌合站從事炊事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未給辛本花交納工傷保險。2019年8月15日,辛本花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未按照相關規(guī)定支付兩原告相關的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費用。兩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日照市嵐山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以缺少《勞動關系證明》為由要求原告補正,兩原告又向日照市嵐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確認勞動關系的申請,該委員會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嵐勞人仲案字[2019]第25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中興市政公司辯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兩原告的母親辛本花到被告下設的巨峰攪拌站工作時,已經(jīng)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兩原告之母辛本花系日照市嵐山區(qū)巨峰鎮(zhèn)蓮花峪村村民,生于1958年8月20日,其經(jīng)人介紹自2019年4月6日至同年8月15日在被告下設的巨峰攪拌站從事炊事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被告通過該攪拌站人員闞仁軍的個人賬戶向辛本花轉付勞動報酬三次,第一次1500元由闞仁軍通過微信轉付給韓丹陽,第二次2420元由闞仁軍以現(xiàn)金交付辛本花,第三次2170元由闞仁軍通過微信轉付給韓丹陽。2019年8月15日6時許,辛本花在作完早餐離開攪拌站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并當場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辛本花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后兩原告向日照市嵐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確認辛本花與中興市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申請,該委員會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嵐勞人仲案字[2019]第25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受案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韓燁、韓丹陽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致本案糾紛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韓燁、韓丹陽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韓燁、韓丹陽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建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秦建偉
書記員喬潔
判決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