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紅林與李燕燕、河南華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204民初1250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紅林與被告李燕燕、河南華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學附屬中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紅林、被告河南華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婷風、被告河南大學附屬中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亞奇、張振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燕燕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紅林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償還原告本金30677元整(自2020年3月14日起以30677元為基數按照年利息6分計算至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李燕燕借用河南華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資質與河南大學附屬中學簽訂了河南大學附屬中學北院外墻面裝修改造項目施工合同,后被告李燕燕以每平方米38元承包給了原告,原告按約定完成了施工。2020年3月14日原告李紅林與被告李燕燕進行了工程款結算,被告李燕燕向李紅林出具了30677元的欠條,并承諾于30天內支付李紅林本人。期間原告多次向李燕燕要所欠工程款,被告以沒錢為由推諉,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李燕燕未到庭答辯,視為自動放棄相關訴訟權利。
被告河南華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我們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也不知道原告是工程的施工人。
被告河南大學附屬中學辯稱,一、河南大學附屬中學已與河南華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就北院外墻面裝修改造項目實際工程量進行了竣工結算并足額支付全部工程款項,無需就此向實際施工人承擔任何責任。二、華彩公司違背《施工合同》約定將涉案工程違法轉包,河大附中對其轉包事項并不知情,因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河大附中與華彩公司之間尚未就質保金進行結算,現該質保金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任何關聯。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15日,被告李燕燕以被告河南華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名義與被告河南大學附屬中學簽訂《河南大學附屬中學北院外墻面裝修改造項目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河南大學附屬中學北院外墻面裝修改造項目,并對工程內容、工程價款、工程結算等進行約定。后李燕燕將涉案工程交由原告李紅林施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18年9月7日,涉案工程竣工驗收為合格。涉案工程竣工結算價為315531.71元,河南大學附屬中學已向河南華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雙方未就質保金9466元進行結算。2020年3月14日,原告與李燕燕進行工程款結算,李燕燕欠原告30677元工程款未支付,同日,李燕燕出具欠條,上載李燕燕欠李紅林在河南大學附屬中學北院外墻裝飾工程款30677元,本人于30天內支付李紅林。其后李燕燕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施工合同》、結算單、欠條、竣工驗收證書、竣工結算書、發票及庭審筆錄等為據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李燕燕支付原告李紅林工程款30677元及利息(利息以30677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實際付清上述款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二、駁回原告李紅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6元,減半收取計283元,由被告李燕燕負擔(原告已先行墊付,待被告李燕燕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毛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俊美
書記員楊盼盼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