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1民再61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泰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20)魯11民終28號民事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魯民申5061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百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楠、程萬記,被申請人京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崇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百豐公司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1民終28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保全費、擔保費、法律服務費由京泰公司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京泰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二審判決其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構成職業放貸人沒有法律依據。其系商務部依法核準成立,是可以從事典當借款業務的公司,具備典當借款資質,并在批準經營范圍內合法經營,二審僅單純以其他幾個訴訟案件提起訴訟時間認定其構成職業放貸人,缺乏事實依據。2、二審認定《典當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無效,不符合法律規定。雖然抵押合同沒有向有關部門登記,未辦理登記的后果僅僅是不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其對相應房產不享有抵押權,但并不影響典當合同的效力。3、二審法院依職權認定的讓與擔保在性質上與典當的抵押方式僅有形式區別,并無本質不同,在本案抵押房產均未辦理不動產證,無法辦理抵押典當的情況下,以讓與擔保的形式履行了抵押擔保效力,完善了整個典當借款合同的形式與效力要件,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認定典當中借款合同的效力。(二)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二審開庭傳票送達回證系事后補簽,剝奪了其開庭陳述質證的權利。(三)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案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認定借款合同無效,系適用法律錯誤。《典當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相關規定,并非效力性禁止規定,而是管理性禁止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二審法院認為百豐公司發放借款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適用法律不當。(四)二審法院程序違法。京泰公司上訴請求為“因上訴人的25套房屋至今備案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被上訴人拒不配合解除備案登記,因此上訴人不應當支付涉案借款5975877元及利息”。上訴的本意只是要求被上訴人配合解除備案登記,二審超出上訴請求篡改上訴請求為“判令上訴人不支付被上訴人本金5975877元及利息”,改變了上訴本意,超出上訴請求。二審在沒有當事人舉證的情況下超越職權非法認定申請人2018年以來向一審法院先后提起的(2018)魯1102民初9319、9352、9353、9354、9355、9356、(2019)魯1102民初1480、1481、1598、7263號訴訟案件,這些案件借款事實均發生于2012年、2013年,實際典當出借人均是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29日日照新興典當公司變更為百豐公司后,就再也沒有辦理過任何典當借款業務。新興典當有限公司2018年提起上列訴訟只是為清理舊賬。而二審法院沒有進行調查,沒有調查筆錄,沒有調查時間,沒有調查地點,沒有開庭質證,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益;二審僅對申請人做了調查筆錄,沒有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認定相應借款合同無效未行使釋明權,侵害其訴訟權益。(五)二審法院承辦法官濫用職權,擅自調取對申請人不利證據不進行質證,剝奪申請人訴訟權利;在雙方對一審認定的《借款合同》、《典當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金額均沒有異議,雙方協商怎樣分期分批履行的情況下,沒有查明事實,枉法裁判。
京泰公司辯稱,二審法院依職權審查涉案借款合同的效力,程序合法,不存在超出上訴范圍的問題;涉案四份合同涉及3000萬元,無法區分先后,百豐公司在再審申請書中強調5筆借款合同先后歸還與之前的起訴及庭審中主張相矛盾;百豐公司非法經營,多次超出經營范圍進行放貸,并且利息明顯高于法律規定。百豐公司僅與被申請人就發生5次借貸,簽訂4份合同,另外通過法院查明,百豐公司還有10余次的訴訟,均不符合《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百豐公司在庭審中沒有提供典當經營許可證和特種經營許可證原件,因此,不具有經營典當業務資質;百豐公司沒有按照典當公司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也未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典當活動;二審認定合同無效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的規定,另外結合《典當管理辦法》的規定,上述法律法規是對非法從事放貸業務的效力的規定;百豐公司并非以自有資金出借應當認定無效;二審程序合法;百豐公司主張二審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為,系捏造事實、惡意中傷。請求駁回百豐公司的再審請求,維持二審判決。
百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京泰公司償還百豐公司借款8876409元及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等;2.判令涉案典當借款合同中的絕當物品按照合同約定,由百豐公司進行處理,并從絕當物品處理所得中優先支付;3.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法律服務費由京泰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百豐公司主張2013年5月3日,京泰公司(借款人、甲方)與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出借人、乙方)簽訂編號為XX2013-004號借款合同和XX2013.004號抵押(典當)合同,其中借款合同載明:甲方因經營需要向乙方借款壹仟肆佰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共計180天,月綜合費用率為2.6%,綜合費用在支付借款時一次性預交,借款利息為月利率0.4%,按月收取,不足一月的歸還本金時一次性付清;關于費用及利息的計算開始時間以提款日為準,到期時間以借款約定截止時間為準,延期還款以款項到達乙方賬戶時間為準;該合同項下借款由房產抵押,借款人逾期不能按期還款的,按照抵押合同規定抵押;逾期還款本金按日加收3‰的違約金等內容。抵押(典當)合同載明:為確保XX2013.004號借款合同的履行,京泰公司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而簽訂該合同,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金額壹仟肆佰萬元整及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以及實現當金債權和抵押權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等,該合同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典當借款合同,抵押期間為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10月29日止。同日,京泰公司向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憑證一份,載明繳款單位: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摘要:借款金額:壹仟肆佰萬元正,日期:2013年5月3日。百豐公司主張其于2013年5月6日通過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賬戶給京泰公司轉賬14000000元。
同日,京泰公司(借款人、甲方)與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出借人、乙方)簽訂編號為2013年新興典借字004號典當借款合同和2013年新興典抵字004號抵押(典當)合同,其中典當借款合同載明:京泰公司向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借款叁佰萬元整,借款用途為資金周轉,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共計180天,月綜合費用率為1%,綜合費用在支付當金時一次性預扣,計算公式為綜合費用=當金×月綜合費率×當期;借款利息為月利率0.46%,按月交納,當期不足一月的結清當金時一次性付清;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和綜合費用等若與當票不相一致,以當票記載為準;借款利息起止時間計算為開始時間以當票填制時間為準,截止時間以結清本息日為準;還款首先償還應由甲方承擔而一方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除此之外的款項,按照先還息后還本、息隨本清的原則償還;甲方提前還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后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且應首先償還拖欠息費(如有)并結清當期應還息費;乙方認可的當物名稱房產評估金額叁佰叁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整,具體以抵(質)押合同所附清單為準;甲方當期屆滿后5日內不贖當、也不續當的視為絕當,乙方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對絕當物品進行處理;絕當后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自逾期之日到當物處置后當金結清之日,除按當票約定息費標準計收息費外,另按日計收當金金額的0.3%的違約金;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納當金利息和綜合費用時,乙方將向甲方按逾期期間應收當金利息和費用加收50%的違約金等內容。同日,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出具當票一張,其中載明典當金額300萬元,月費率1%,月利率0.46%,典當期限自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10月29日,制單時間2013年5月3日。
百豐公司主張2013年5月6日,京泰公司(借款人、甲方)與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貸款人、乙方、簡稱新興公司)簽訂編號為XX2013-005號借款合同和XX2013.005號抵押(典當)合同,其中借款合同載明:甲方因經營需要向乙方借款壹仟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共計180天,其余綜合費用、利息、還款、抵押、逾期還款違約金等約定同XX2013-004號借款合同中相關約定。抵押(典當)合同載明:為確保XX2013.005號借款合同的履行,京泰公司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而簽訂該合同,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擔保范圍為借款金額壹仟萬元整及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以及實現當金債權和抵押權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等)等,該合同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典當借款合同,抵押期間為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11月1日止。同日,百豐公司主張通過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賬戶給京泰公司轉賬10000000元。
同日,京泰公司(借款人、甲方)與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出借人、乙方)簽訂編號為2013年新興典借字005號典當借款合同和2013年新興典抵字005號抵押(典當)合同,其中典當借款合同載明:借款用途為資金周轉,借款金額叁佰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共計180天,其余月綜合費用、利息還款等內容約定同2013年新興典借字004號典當借款合同中相應約定。亦同日,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向京泰公司轉賬兩筆,每筆300萬元,并出具當票各一張;京泰公司否認收到當票。
另,百豐公司提供2013年5月7日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向京泰公司轉款800萬元的匯款憑證,百豐公司主張通過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借給京泰公司800萬元,但主張該筆借款已經還清。京泰公司認可該800萬元借款已經還清,且還款金額為840萬元,多余的40萬元系歸還另外四筆借款。百豐公司提供說明一份,聲明內容為“貴院正在審理的百豐公司訴京泰公司借貸糾紛一案,涉及我公司賬戶事宜,現聲明如下:百豐公司與京泰公司經濟往來過程中,百豐公司使用過本公司賬戶。特此聲明。2018年11月19日”,并加蓋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公章,百豐公司主張通過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賬戶及百豐公司賬戶向京泰公司支付3800萬元,京泰公司雖抗辯聲明無經辦人簽字,但對其公司已收取3800萬元的事實無異議,且其中800萬元已歸還,無利息約定,不應支付利息。百豐公司主張已還800萬元,且京泰公司歸還該筆借款的40萬元利息。
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京泰公司歸還借款金額為41465756元,具體2013年5月13日支付1500000元、2013年5月15日支付2000000元、2013年5月20日支付3000000元、2013年5月23日支付1300000元、2013年5月24日支付600000元、2013年6月4日支付500000元、2013年6月7日支付900000元、2013年6月24日支付7000000元、2013年6月28日支付150000元、2013年7月5日支付470000元、2013年8月6日支付1500000元、2013年8月12日支付300000元、2013年8月27日支付200000元、2013年8月30日支付190000元、2013年9月23日支付200000元、2013年10月8日支付445000元、2013年10月14日支付645000元、2013年11月22日支付300000元、2013年11月29日支付345000元、2014年1月3日支付300000元、2014年1月6日支付345000元、2014年1月10日支付150000元、2014年2月25日支付8000000元、2014年6月6日支付4000000元、2014年8月18日支付500000元、2014年9月18日支付800000元、2014年9月28日支付5125756元、2014年12月26日支付100000元、2015年1月28日支付600000元。
百豐公司主張綜合費用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已還款按照月利率3%計扣,未還金額的各項費用按照月利率2%計付,要求京泰公司償還借款本金6810957元、截至2019年7月24日的息費7459526元以及2019年7月24日后的息費(按照月利率2%計算,以本金6810957元為基數計算至還款日),另要求對絕當物品中優先支付600萬元,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法律服務費由京泰公司負擔。
另查明,百豐公司為實現本案債權支出法律服務費200000元、保全費5000元、保全擔保費20000元。其中,保全案件案號為(2018)魯1102財保1054號,該保全民事裁定后被(2018)魯1102執異218號民事裁定撤銷。
還查明,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變更為百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京泰公司與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典當借款合同等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形成的借貸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依約實際履行了出借義務,京泰公司亦應當依約償還借款。2015年5月29日,“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百豐公司”,但法人主體資格沒有變化,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的涉案債權依法應由百豐公司承繼享有。雙方當事人對京泰公司向百豐公司借款五筆共計3800萬元、還款29筆共計41465756元無異議,但對該還款的抵扣借款本金及利息及優先抵扣哪筆借款、以及息費計算標準有爭議,對此一審法院分析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沖抵。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時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之規定,涉案五筆借款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其中2013年5月7日支付的800萬元借款已還清,視為雙方約定優先償還該筆借款,因百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該筆借款約定息費等,該筆借款視為未約定息費,自京泰公司還款中首先抵充本金;其余四筆借款之間未約定清償順序,參照上述規定,按照先息費后本金的順序抵扣,具體借款本金抵扣順序按照借款到期順序抵充,借款到期順序一致的,優先抵扣擔保數額少的債務,涉案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的方式抵充債務,即扣除實際應付息費后,剩余還款抵扣本金,因涉案四筆借款雖均約定抵押,但均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生效,而涉案借款中1400萬元的借款負擔最重,故可在抵充本金時優先抵充到期日(2013年10月29日)早且負擔較重的1400萬元的借款本金,其次抵充到期日(2013年10月29日)早的2013年5月3日簽訂的300萬元的借款本金,再抵充到期日(2013年11月1日)晚但負擔較重的1000萬元的借款本金,最后抵充到期日(2013年11月1日)晚的2013年5月6日簽訂的300萬元的借款本金。
關于息費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逾期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之規定,借款期限內,息費計算標準按照合同約定,且以年利率36%為限,借款到期后,息費計算標準有約定從其約定,已還息費京泰公司要求將超過法律規定的部分即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還款抵充本金的,予以支持,未還息費按照年利率24%計付。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剩余涉案四筆借款,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系2013年5月6日付款,故均自2013年5月6日起按照實際借款占用期限計付息費。故,對1400萬元借款和1000萬元借款,合同均約定月綜合費率2.6%、借款期限月利率0.4%,借款逾期后,日違約金為3‰,1400萬元借款于2013年10月29日到期,1000萬元借款于2013年11月1日到期,結合上述規定,該兩筆借款在借款期限內已付款項按照月利率3%抵充息費,逾期后,已歸還款項按照月利率3%抵充息費,未還部分按月利率2%計付息費;對2013年5月3日簽訂的300萬元借款和2013年5月6日簽訂的300萬元借款,合同均約定月綜合費率1%,借款期限內月利率0.46%,合計月利率1.46%,未超法律規定,故借款期限內已還款按照月利率1.46%抵充息費,逾期后合同約定違約金按日計收當金金額的0.3%的違約金,遠超法律規定,故逾期后,已歸還款項按照月利率3%抵充息費,未還部分按月利率2%計付息費,另2013年5月3日的借款于2013年10月29日到期,2013年5月6日的借款于2013年11月1日到期。前五筆還款(2013年5月13日支付150萬元、2013年5月15日支付200萬元、2013年5月20日支付300萬元、2013年5月23日支付130萬元、2013年5月24日支付60萬元)共計840萬元,抵充2013年5月7日800萬元借款后,剩余40萬元抵充2013年5月6日借款的利息。
綜上,京泰公司借款及還款抵充明細如下表:(單位:萬元)
計息區間
剩余借款本金
區間
利息
累計
利息
還款金額
抵充
利息
抵充
本金
尚欠
利息
2013.5.6-
2013.5.24
3800
51.148
51.148
840
40
800
11.148
2013.5.25-
2013.6.4
3000
29.612
40.76
50
40.76
9.24
0
2013.6.5-
2013.6.7
2990.76
8.0483
8.0483
90
8.0483
81.9517
0
2013.6.8-
2013.6.24
2908.8083
44.2137
44.2137
700
44.2137
655.7863
0
2013.6.25-
2013.6.28
2253.022
7.7801
7.7801
15
7.7801
7.2199
0
2013.6.29-
2013.7.5
2245.8021
13.5646
13.5646
47
13.5646
33.4354
0
2013.7.6-
2013.8.6
2212.3667
60.9397
60.9397
150
60.9397
89.0603
0
2013.8.7-
2013.8.12
2123.3064
10.8918
10.8918
30
10.8918
19.1082
0
2013.8.13-
2013.8.27
2104.1982
26.943
26.943
20
20
0
6.943
2013.8.28-
2013.8.30
2104.1982
5.3886
12.3316
19
12.3316
6.6684
0
2013.8.31-
2013.9.23
2097.5298
42.9487
42.9487
20
20
0
22.9487
2013.9.24-
2013.10.8
2097.5298
26.8429
49.7916
44.5
44.5
0
5.2916
2013.10.9-
2013.10.14
2097.5298
10.7372
16.0288
64.5
16.0288
48.4712
0
2013.10.15-
2013.11.22
2049.0586
74.8313
74.8313
30
30
0
44.8313
2013.11.23-
2013.11.29
2049.0586
14.3434
59.1747
34.5
34.5
0.
24.6747
2013.11.30-2014.1.3
2049.0586
71.7171
96.3918
30
30
0
66.3918
2014.1.4-
2014.1.6
2049.0586
6.1472
72.539
34.5
34.5
0
38.039
2014.1.7-
2014.1.10
2049.0586
8.1962
46.2352
15
15
0
31.2352
2014.1.11-
2014.2.25
2049.0586
94.2567
125.4919
800
125.4919
674.5081
0
2014.2.26-
2014.6.6
1374.5505
138.8296
138.8296
400
138.8296
261.1704
0
2014.6.7-
2014.8.18
1113.3801
81.2767
81.2767
50
50
0
31.2767
2014.8.19-
2014.9.18
1113.3801
34.5148
65.7915
80
65.7915
14.2085
0
2014.9.19-
2014.9.28
1099.1716
10.9917
10.9917
512.5756
10.9917
501.5839
0
2014.9.29-
2014.12.26
597.5877
53.1853
53.1853
10
10
0
43.1853
2014.12.27-2015.1.28
597.5877
19.7204
62.9057
60
60
0
2.9057
故,截至2015年1月28日,京泰公司尚欠百豐公司借款本金5975877元、息費29057元及2015年1月28日之后息費(息費以5975877為基數,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付)。
對百豐公司要求對《典當借款合同》中的絕當物品按照合同約定由百豐公司進行處理,并從絕當物品處理所得中優先支付典當合同借款600萬元的訴訟請求,分析如下:涉案典當借款合同中雖有抵押物清單,但具體房屋不確定,且未辦理抵押登記,其抵押權未設立,故對百豐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百豐公司要求京泰公司支付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及法律服務費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及約定了逾期利率,有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百豐公司為實現本案債權支出的法律服務費、保全擔保費系屬規定中的其他費用,本案中,一審法院對百豐公司要求京泰公司支付的逾期息費標準按照法律規定的上限年利率24%予以支持,對百豐公司超出年利率24%的有關律師費、保全擔保費等不予支持;關于百豐公司要求京泰公司支付保全費的訴訟請求,因京泰公司提供證據證明百豐公司提供的(2018)魯1102財保1054-1號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已被京泰公司提供的(2018)魯1102執異218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裁決撤銷,故對百豐公司要求京泰公司支付保全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京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百豐公司借款本金5975877元、息費29057元及2015年1月28日之后息費(息費以5975877為基數,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付);二、駁回百豐公司要求對典當借款合同中抵押清單房產(山東路以北、沙墩河以西的房產)進行處理,并優先支付典當合同中的600萬元的訴訟請求;三、駁回百豐公司要求京泰公司支付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及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四、駁回百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7420元,由百豐公司負擔10460元,由京泰公司負擔96960元;保全費5000元,由百豐公司負擔。
京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為:“因上訴人的25套房屋至今備案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被上訴人拒不配合解除備案登記,因此上訴人不應當支付涉案借款5975877元及利息”。
本院二審認定事實:二審中,京泰公司提供25份《商品房備案情況司法查詢表》,以證明25套房屋系京泰公司為本案借款提供的擔保,以買賣的名義過戶至新興公司名下,且均已被百豐公司的債權人申請查封保全;另提供已生效的一審法院(2018)魯1102執異218號民事裁定書一份,顯示:在相關案件中百豐公司曾出具書面證明一份,證實京泰公司與百豐公司并無真實房屋買賣關系,該裁定認定上述25套房屋系京泰公司為涉案借款提供的讓與擔保。百豐公司經本院傳喚未到庭質證,以上證據及相關事實本院均予確認。
本院二審另認定,百豐公司2018年以來向一審法院先后提起(2018)魯1102民初9319、9352、9353、9354、9355、9356、(2019)魯1102民初1480、1481、1598、7263號民間借貸或企業借貸訴訟,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多次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信貸。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二審認為,《典當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作為擔保的特殊擔保借款合同。據此,以房地產典當借款必須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且具備典當的形式要件。本案爭議的四筆借款均未辦理抵押物登記,且1400萬元、1000萬元二筆借款約定利率均遠超典當標準,合同均為《借款合同》且未出具當票,均不具備典當形式要件;一審中雙方當事人也均認可1400萬元、1000萬元二筆借款為普通借貸而非典當;一審判決認定涉案借款均屬企業借貸,典當不成立,對此雙方均未提除異議;且百豐公司二審中明確主張備案登記在百豐公司名下的房屋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即涉案借款沒有財產擔保。本案借款雖經二審查實設定了讓與擔保,但以房地產讓與擔保方式設立典當突破了現有典當法律制度框架,缺乏法律依據,亦違背物權法定原則,典當不能成立;結合相關合同缺乏典當形式要件及當事人自認,一審認定本案為企業借貸糾紛正確。
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應依職權對合同效力進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也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發放貸款是應依法取締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發放信貸系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活動,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此類業務。《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典當行不得經營發放信用貸款業務,不得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百豐公司多次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信貸,訴訟中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借款中從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轉出部分系百豐公司自有資金,違反了《典當管理辦法》以上規定。百豐公司作為從事國家特許經營典當業務的企業,只應當在特許范圍內從事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典當業務,而不具備向社會發放信貸經營資質。雖然《典當管理辦法》系部門規章,典當行偶爾進行非典當借貸,相關借貸合同并不會因違反該辦法而被認定無效;但本案查明,百豐公司向京泰公司借貸五次,此外還多次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企業借貸,其借貸均為有償和營利性,且數額巨大,情節較重,構成職業放貸人,屬于違規從事信貸業務,違反銀行業特許經營的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當事人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超出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百豐公司違法從事發放信貸業務,除超出特許經營范圍、依據以上規定應認定合同無效外,同時其經營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背國家金融安全、市場秩序方面公序良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五項之規定,相關合同亦應認定無效。
借款合同無效,其中利息約定也無效,借款人應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向被上訴人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2013年5月份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年基準利率分別為:6個月內5.6%,6個月至1年6%,1至3年6.15%,本院據此并結合京泰公司逐次還款后余額的欠款時間計算京泰公司實際欠款數,京泰公司還款中先行扣除2013年5月7日借款800萬元,至2014年9月28日京泰公司還款5125756元時,京泰公司已超額還清借款本息,本案百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綜上,本案借款雖設定了讓與擔保,但一審對百豐公司要求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判決予以駁回,百豐公司未上訴,京泰公司一審也未提起反訴或提出相關抗辯,京泰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又鑒于爭議房產已被司法保全,本案二審對爭議房產不作處理,京泰公司可連同超額還款另行起訴解決。本院二審判決:一、撤銷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18)魯1102民初8375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7420元,保全費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7420元,均由被上訴人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負擔。
圍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本院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
關于書證復印件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供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本案一審中,百豐公司提交了典當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特種行業許可證復印件,以證明該公司具有經營典當業務資質。對于未提交原件的原因,百豐公司解釋:2018年省商務廳對典當行業年審過程中,將上述證件的原件收回,一直未發放。故應當認定百豐公司屬于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的情形,其提交的書證復印件能夠證明該公司在簽訂本案合同時具有經營典當業務的資質。該公司典當經營許可證明確載明的經營范圍為:動產質押典當業務;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等。
關于百豐公司是否以自有資金從事經營的問題,一審中百豐公司已經出具日照中港糧油公司的聲明,說明該公司借用中港糧油公司的賬戶轉賬,本案沒有證據證實百豐公司違法從事經營。
本案中,百豐公司(新興公司)在其經營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借款合同》、《典當借款合同》四份合同屬于民間借貸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上述四份合同雖均約定以房地產作抵押,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故抵押權未設立,百豐公司對涉案房產沒有優先受償權。
上述事實有相關借款合同、匯款憑證、典當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予以證實。
再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20)魯11民終28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2018)魯1102民初8375號民事判決。
三、駁回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7420元,保全費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7420元,均由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胡建
審判員申法奎
審判員姚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魏銘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