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鉬都礦冶有限公司、洛陽龍羽山川鉬業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豫0391執恢22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洛陽鉬都礦冶有限公司與洛陽龍羽山川鉬業有限公司、欒川縣恒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洛陽龍羽集團有限公司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終433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人洛陽龍羽山川鉬業有限公司、欒川縣恒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洛陽龍羽集團有限公司應當償還權利人洛陽鉬都礦冶有限公司欠款12446057.27元。因義務人洛陽龍羽山川鉬業有限公司、欒川縣恒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洛陽龍羽集團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權利人洛陽鉬都礦冶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豫03執322號執行裁定書,指定該案由我院執行,我院于當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執行人洛陽龍羽山川鉬業有限公司、欒川縣恒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洛陽龍羽集團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本院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卷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門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1、查明被執行人洛陽龍羽山川鉬業有限公司、欒川縣恒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洛陽龍羽集團有限公司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請執行人,對上述存款申請執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三、查明被執行人洛陽龍羽山川鉬業有限公司在嵩縣舊縣鎮童子莊村所有的機械設備等財產。本院依法委托洛陽康民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上述財產進行評估,評估總價值為10425451元,于2019年5月26日、2019年6月18日在本院京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進行公開拍賣,經兩次拍賣均流拍;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在本院京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進行公開變賣,仍未成交。是否以物抵債,申請執行人未有明確答復,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四、對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調查,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
五、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同意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豫0391執恢22號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洛陽龍羽山川鉬業有限公司、欒川縣恒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洛陽龍羽集團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洛陽鉬都礦冶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我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時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黃濤
審判員韓明
審判員田曉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盛樂樂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