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州支公司、中禛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5民初55390號
判決日期:2020-11-03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浦欣公司)與被告李可可、徐雪義、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州支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保險龍州支公司)、中禛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中禛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浦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華清、施昱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可可、徐雪義、平安保險龍州支公司、中禛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審理中,原告浦欣公司申請撤回對被告徐雪義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浦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14328元(人民幣,下同)、評估費470元,以上損失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險龍州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賠付,其次由被告中禛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責任限額內承擔,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可可負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4月7日,原告浦欣公司的員工陸偉平駕駛滬EK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行駛時,與被告李可可所駕駛的豫LFXXXX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相撞事故,造成原告浦欣公司所有的滬EK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受損。后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被告李可可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責任認定。被告平安保險龍州支公司是被告李可可所駕駛機動車的交強險保險人,被告中禛公司是被告李可可所駕駛機動車的第三者責任統籌人。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被告李可可未具答辯意見。
被告平安保險龍州支公司書面辯稱,涉案機動車在其處僅投保有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為2000元,對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中禛公司書面辯稱,其系豫LFXXXX重型自卸貨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人,在豫LFXXXX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證、營運證、從業資格證等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其他免責事由的情形下,同意依法承擔機動車第三者統籌責任。對原告主張的車輛修理費認為過高,由法院酌減;對原告主張的評估費認為系間接損失,不同意賠付。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7日6時24分許,在上海市浦東新區軍港公路出下鹽路南約643米處,被告李可可駕駛豫LFXXXX重型自卸貨車由東向南行駛時,適逢原告浦欣公司員工陸偉平駕駛屬原告浦欣公司所有的滬EK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由南向北行駛,兩車發生碰撞,致滬EK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損壞,陸偉平受傷。同日,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李可可違反讓行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陸偉平不承擔事故責任。經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定損,原告浦欣公司所有的滬EKXXXX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損失金額為14328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470元。后原告浦欣公司為修復上述受損車輛實際支出車輛修理費14328元。2020年8月4日,原告浦欣公司訴來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豫LFXXXX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平安保險龍州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中禛公司系豫LFXXXX重型自卸貨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人,統籌責任限額為150萬元(含不計免賠率),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統籌期內。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安全互助統籌單、事故車輛勘估表、車輛維修費發票、車輛維修清單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州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禛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統籌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12798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元(已減半收取,原告上海浦欣清運保潔服務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李可可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石媛
判決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