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美誼樂建材有限公司、鄒運海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民終20361號
判決日期:2020-11-0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州市美誼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誼樂公司)與被上訴人鄒運海,原審被告廣州市萬軒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軒公司)、廣州萬科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萬科公司)、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科股份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2民初52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0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美誼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建華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彭磊、劉蕙榛,被上訴人鄒運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金華,原審被告萬軒公司、廣州萬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驥、陳丙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美誼樂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美誼樂公司向鄒運海支付勞務費64415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鄒運海負擔。事實和理由:一、G5、G7、G13的工程單價并非全部按照12元/㎡計算。1.美誼樂公司與鄒運海于2015年12月17日簽訂《勞務分包合同G13》,該協議第六條顯示:工程單價:12元/平方(附工序定價表)。而合同附件《材料耗量及工序定價表》顯示:“膩子層6元/㎡,底漆1.5元/㎡,噴點1.5元/㎡,兩遍面漆3元/㎡,共計12元/㎡”。班組確認簽名處有鄒運海簽字確認,證明工程單價12元的構成包括刷膩子、底漆、噴點、兩遍面漆這四種工序,由此可看出,鄒運海所作工程的工序不同,必然導致工程單價不同。《勞務分包合同G5、G7》(2014年10月31日簽訂)約定鄒運海負責工程的外墻涂料部分,協議中雖然沒有具體標明工序,但2015年12月17日,經雙方確認的工序定價表是對前述兩個勞務分包合同的補充和明確。而且從《金色夢想G5、G7、G13工程驗收結算書》,可以看出三棟樓是一起結算,計算方式均根據工序的不同,單價有差異。鄒運海負責樓棟屬于金色夢想系列工程,不同樓棟工序雖稍有不同,但工序的單價都是一樣。2.根據《金色夢想項目班組工程款申請表》也可以看出,工序構成有膩子、中涂、成品。按照行業慣例,工程初期只做膩子工序,所以按照膩子工序價6元/㎡進行結算;后期工程有部分完工,有了成品,就按照成品所用工序進行結算,并非不分工序均按照12元/平方計算。涉案工程的主體施工部位是外立面施工,外立面(工序為膩子兩遍6元,底漆一遍1.5元,中層漆一遍1.5元,面漆兩遍3元)施工計價為12元/㎡。但是空調洞、水管、樓梯披膩子、劈開磚刷漆屬于附屬施工部位,不需要按照全套工序施工,如果做完工序定價表上所有的工序,則按照12元計算;如不需要做所有工序,則按照所做的工序進行計價。3.美誼樂公司向鄒運海支付的水管單價為2.5元/㎡。從《工程驗收結算書》以及《金色夢想項目班組工程款申請表》可以看出“水管單價為2.5元/㎡”,《廣州萬科金色夢想二期G4—G10棟外墻涂料施工工程合同》及《廣州萬科金色夢想一期G13G14G15棟外墻涂料施工工程合同》和《金色夢想項目二期G4—G10棟外墻涂料施工工程量清單》中顯示G5和G7棟完成水管工序所需要的單價是在使用多遍吊籃的情況下為13.8元/㎡,兩棟完成的面積為832.42㎡,施工人需要完成“底漆一遍+中層漆一遍+面漆兩遍”,從萬軒公司證據可以得知,使用一遍吊板/吊籃報價為1元/㎡。又根據萬軒公司證據,萬軒公司與美誼樂公司約定G13棟涂刷水管方面的工程,在使用吊籃/吊板的情況下,萬軒公司向美誼樂公司支付的綜合單價為15.69元,這一價格的組成為底漆施工費2.5、中層漆施工費1.55、面漆施工費4.4、輔材0.65、水電費0.15、管理費0.86、其他措施0.15、吊籃/吊板增加費3、利潤1.39、稅金1.04之和。由此可見,美誼樂公司需要承擔底漆、中層漆及面漆施工費、輔料、稅金、利潤、施工措施費、膩子施工費、水電費等一切費用,而屬于鄒運海部分的僅僅為底漆、中層漆及面漆的施工費。而美誼樂公司與鄒運海約定的G13棟關于工序的單價為“膩子層6元/㎡,底漆1.5元/㎡,噴點1.5元/㎡,兩遍面漆3元/㎡”。這一約定和美誼樂公司與萬軒公司的約定相差不大。在實際操作中,鄒運海涂刷粉飾水管的工序是“中層漆一遍(1.5元/㎡)+面漆一遍(1.5元/㎡)”,計件應為3元/㎡。實際上,鄒運海施工的水管工序與萬軒公司要求的工序不一致,這是因為去掉了刷底漆的工序,因為水管材質是PVC,不適宜刷底漆。水管的工序是中層漆一遍,面漆一遍,計件應為3元/㎡。鑒于水管靠墻的一面不需要涂刷,施工難度降低,所以美誼樂公司與班組協商一致,按照2.5元/㎡進行計價結算。4.美誼樂公司向鄒運海支付的空調洞單價為8元/㎡。從《工程驗收結算書》以及《金色夢想項目班組工程款申請表》可以看出“空調洞單價為8元/㎡”,具體工序為“膩子一遍(3元/㎡)+底漆一遍(1.5元/㎡)+面漆一遍(1.5元/㎡)”,單價應為6元/平方米。由于空調洞屬于小部位施工,不像外立面施工順暢無阻擋,也不像外立面施工不用考慮邊邊角角,空調洞的施工部位是空調外機放置位置,該位置外墻上凹進去一個洞,施工難度較大,美誼樂公司和鄒運海溝通一致后確認按照8元/㎡計價。5.G5、G7、G13天面地坪及G13樓梯間膩子、G13外墻磚面漆。因為G5、G7、G13天面地坪工序各有不同,G5天面地坪工序為“面漆兩遍(3元/㎡)”,G7天面地坪工序為“膩子兩遍(6元/㎡)+底漆一遍(1.5元/㎡)+面漆兩遍(3元/㎡)”共計10.5元/㎡,G13天面地坪工序為“膩子兩遍(6元/㎡)+底漆一遍(1.5元/㎡)+面漆兩遍(3元/㎡)”,由于實際操作復雜,每平安方米增加1.5元。G13樓梯間膩子和外墻磚面漆實際操作復雜,每平方米分別增加1元和0.5元。6.從實際結算中,美誼樂公司與鄒運海一直按工序定價結算:從2014年開始施工再到2020年被要求支付工程尾款,美誼樂公司一直按照工序計價,鄒運海從始至終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鄒運海在明知自己實際工程量的情況下,理應知道按照合同約定,每個階段美誼樂公司該付多少工程款。而鄒運海從未提出異議,說明一直以來鄒運海認可美誼樂公司的結算單價。事實上,每次結算付款由鄒運海向美誼樂公司提出,然后美誼樂公司按照其申請進行結算,鄒運海從始至終是知道怎么計算的。7.在(2020)粵0112民初5246號案中,覃金成在一審庭審中也承認工程單價的不同:G15棟紙皮磚刷漆2元/㎡、樓梯兩跑刮膩子7元/㎡、商鋪雨檐板天花刷漆4元/㎡等。金色夢想系列工程各棟之間項目的工程單價是根據工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美誼樂公司與鄒運海雖然僅在2015年12月17日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G13》中有工序定價表,但該工序定價表并不是對G5、G7棟合同內容的變更,根據行業慣例,此約定適用于金色夢想系列工程,并非所有的費用都是按照12元/㎡計算。一審法院沒有基于常理常情就對工程單價一律按照12元/㎡計算有失公平。
二、關于陽臺返工的工人每人每日勞務費及施工天數的問題。G5、G7棟修陽臺方補正事宜,在申請結算時,美誼樂公司按照實際工程量審核。而萬軒公司審批的修正陽臺的單價為120元/工日,萬軒公司與美誼樂公司也是按120元/工日進行結算的。因此,美誼樂公司不可能按照240元/工日支付。《工程驗收結算書》中雖然有記載單價為240元/工作日,但該主張是鄒運海單方書寫,工程部審核和預算部審核均沒有對該內容進行確認,僅對其中幼兒園及H9地坪進行確認,鄒運海也沒有證據證實雙方協議約定單價為240元/工日。
三、美誼樂公司不應支付逾期利息。鄒運海起訴前,美誼樂公司曾與鄒運海溝通過結算余款之事,但因為對其中部分項目的金額發生了分歧,才未付款,美誼樂公司并非故意拖欠鄒運海工程款,所以不應支付逾期利息。
鄒運海辯稱,不同意美誼樂公司的上訴請求。
萬軒公司、廣州萬科公司共同述稱,同意一審判決。
萬科股份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未到庭應訴,也未提出書面意見。
鄒運海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美誼樂公司支付鄒運海勞務費218337元(大寫:貳拾壹萬伍仟玖佰零柒元);2.判令美誼樂公司以218337元基數,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共573天)按年息4.75%支付延期支付勞務費利息損失16281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償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延期支付勞務費利息損失;3.判令萬軒公司在欠付美誼樂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向鄒運海承擔勞務費支付責任。4.判令廣州萬科公司對萬軒公司、萬科股份公司對廣州萬科公司對鄒運海應承擔的工程款支付責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當庭確認,移籃費48000元已經支付。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美誼樂公司具有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的資質。2014年9月,萬軒公司作為業主和發包方,與美誼樂公司簽訂《廣州萬科金色夢想一期G1G2G3G16G17棟外墻涂料施工工程合同》,2014年12月簽訂《廣州萬科金色夢想二期G4-G10棟外墻涂料施工工程合同》,2015年12月簽訂《廣州萬科金色夢想G13G14G14棟外墻涂料施工工程合同》。三份合同分別約定合同價款為總價包干1889166.7元、3120975.48元、2048373.88元,具體的計價清單詳見《價格清單》。三份《工程量清單》記載,施工部位為空調百葉的工序為膩子一遍、底漆一遍、面漆一遍,使用吊籃/吊板綜合單價為G3、G6棟13.8元/平方米、G14棟17.04元/平方米。空調百葉的施工面積為G3棟4218.71平方米、G6棟2135.47平方米、G14棟3517.64平方米。施工部位為陽臺及入戶花園及漂板底、天面構架、天花、首層天花的工序為膩子兩遍、底漆一遍、面漆兩遍,使用吊籃/吊板綜合單價為G3、G6棟17元/平方米、G14棟22.83元/平方米。陽臺及入戶花園天花、首層天花的施工面積為G3棟3022.35平方米、G6棟1349.99平方米、G14棟2049.48平方米。骨漿噴點的工序為膩子兩遍、底漆一遍、中層漆一遍、面漆兩遍,使用吊籃/吊板綜合單價為G3、G6棟19元/平方米、G14棟25.94元/平方米。骨漿噴點的施工面積為G3棟24074.47平方米、G6棟18203.43平方米、G14棟21793.38平方米。施工部位為水管的工序為底漆一遍、中層漆一遍、面漆兩遍,使用吊籃/吊板綜合單價為G3、G6棟13.8元/平方米、G14棟15.69元/平方米。水管的施工面積為G3棟1193.37平方米、G6棟781.83平方米、G14棟1528.4平方米。
2014年10月31日,美誼樂公司與鄒運海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美誼樂公司為分包單位(甲方),鄒運海為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稱為萬科金色夢想(G5、G7)外墻涂料工程;工程單價為12元/平方(注:工程單價包含人工費、材料搬運費、污染清理費、機械設備使用費);驗收標準為按甲方現場施工樣板標準驗收,并以業主驗收合格為最終標準;工程價款的撥付及結算方式為分包班組可在月中情況下申報進度款,經工程部審核后15天內付至工程款的80%,申報進度款必須提供以下資料:(1)進度款申請表、(2)工人工資發放表。工程全部完工后,待業主驗收合格,結算完畢并付款后30天內付乙方工程總款。辦理結算時,乙方必須提供以下資料:(1)分包合同、(2)分項驗收記錄表、工程驗收表(3)材料領用確認表、(4)工人工資發放表及未發工資統計表……等內容。合同落款處“甲方”位置有美誼樂公司蓋章,“乙方”位置有鄒運海簽字和捺印。合同的頁眉有“廣州市美誼樂建材有限公司”的字樣。
2015年12月,美誼樂公司與鄒運海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美誼樂公司為分包單位(甲方),鄒運海為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稱為萬科金色夢想G13棟;工程單價為12元/平方(付工序定價表)(注:工程單價包含人工、住宿、工具);驗收標準為按甲方現場施工樣板標準驗收,并以業主驗收合格為最終標準;工程價款的撥付及結算方式為分包班組必須于每月5日前遞交進度款審批表及工人工資發放表,交項目負責人審批,經工程部審核后25天內付至工程的80%,申報進度款必須提供以下資料:(1)進度款申請表、(2)工人工資發放表。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遞交結算資料,待業主驗收合格,甲方付至乙方工程總款的90%,辦理結算時,乙方必須提供以下資料:(1)分包合同、(2)分項驗收記錄表、工程驗收表(3)材料領用確認表、(4)個人工資發放表及未發工資統計表……等內容。合同落款處“甲方”位置有美誼樂公司公章和陳小連的簽字,落款時間為2015年12月17日;“乙方”位置有鄒運海簽字和捺印,落款時間均為2015年12月7日。合同尾部載有“附件:1、工人花名冊2、工人工資發放簽收表3、材料耗量及工序定價表4、工程進度款審批表5、工人工資發放委托書”的內容。合同的頁眉有“廣州市美誼樂建材有限公司”的字樣。另外,《材料耗量及工序定價表》載有膩子層6元/平方米、底漆1.5元/平方米、噴點1.5元/平方米、兩遍面漆3元/平方米,共計12元等內容,并有陳小連簽字,落款日期為2015年12月17日,班組確認簽名一欄有鄒運海的簽字。
鄒運海為班組負責人,依照《勞務分包合同》需完成萬科金色夢想樓盤G5、G7、G13棟的外墻涂料施工工程。《工程結算驗收書》顯示,鄒運海已完成G5棟、G7棟、G13棟外立面及陽臺、空調洞、水管的施工。G5、G7、G13棟外立面、陽臺施工面積分別為20721平方米、20721平方米、23842平方米;G5、G7、G13棟空調洞施工面積分別為2384平方米、2384平方米、3517平方米;G5、G7、G13棟水管施工面積分別為832平方米、832平方米、1528平方米。鄒運海、美誼樂公司對上述工程施工面積均無異議,但鄒運海認為上述施工項目應按照《勞務分包協議》的約定,按12元/平方米的單價計算勞務費,美誼樂公司則認為《勞務分包協議》約定了各工序的定價,應按所做的工序進行計價。
鄒運海除了完成合同約定的萬科金色夢想樓盤G5、G7、G13棟的外墻涂料施工工程外,還進行了合同外項目的施工。《工程驗收結算書》顯示,金色夢想G5棟合同外簽證工程項目有:1.天面地坪;2.首層大堂天面;3.架空層與天花;4.滴水線;5.修陽臺方正補工;6.鋁窗玻璃欄桿保護。其中項目1、3、5有記載指令單號,項目5記載有聯系單,項目6記載無此費用。美誼樂公司預算部審核上述工程量為:天面地坪440平方米、架空層330平方米、陽臺方正9個工日。工程審核為440平方米×3元/平方米=1320元,300平方米×12元/平方米=3600元,9個工日×120元/月=1080元。雙方對天面地坪、架空層的施工面積無異議,有爭議的部分為:鄒運海認為天面地坪按12元/平方米的單價計算;美誼樂公司認為應按3元/平方米計算。關于修陽臺方正補工,鄒運海認為應按240元/天的單價計算20個工人的勞務費;美誼樂公司主張按120元/天的單價計算9個工人的勞務費。工程驗收結算書中工程項目、驗收情況欄目下有班組負責人簽字一欄,上有鄒運海的簽字。班組負責人簽名欄目后有工程驗收審核、預算部審核、工程部審核、財務審核、總經理審批等欄目。
《工程驗收結算書》顯示,金色夢想G7棟合同外簽證工程項目有:1.天面地坪;2.首層花架;3.架空層負廳、大堂、天面、花架;4.滴水線;5.修陽臺方正補工;6.鋁窗欄桿、玻璃保護。其中項目1、2、3、5有指令通單,項目4為空白,項目6記載無此費用。另一份《工程驗收結算書》顯示,金色夢想G7棟合同外簽證工程項目有:1.特殊戶型。美誼樂公司預算部審核天面地坪500平方米、花架171平方米、架空層390平方米、陽臺方正9個工日。特殊戶型的噴點66平方米、平涂30平方米。美誼樂公司工程部審核:500平平方米×10.5元/平方米=5250元,171平方米×12元/平方米=2052元,390平方米×12元/平方米=4680元,9個工×120元/日=1080元,共計13062元。96平方米×12元/平方米=1152元。雙方對天面地坪、首層花架、架空層、特殊戶型的施工面積無異議,但鄒運海認為應按12元/平方米計算勞務費,美誼樂公司則認為天面地坪按10.5元/平方米計算。鄒運海G5、G7棟貼滴水線有實際施工,應按5元/平方米計算2016平方米的勞務費,美誼樂公司則認為無此項工程。關于修陽臺方正補工,鄒運海認為應按240元/天的單價計算20個工人的勞務費;美誼樂公司主張按120元/天的單價計算9個工人的勞務費。該結算單工程項目、驗收情況欄目下有班組負責人簽字一欄,上有鄒運海的簽字。班組負責人簽名欄目后有工程驗收審核、預算部審核、工程部審核、財務審核、總經理審批等欄目。
《工程驗收結算書》顯示,金色夢想G13棟合同外簽證工程項目有:1.天面地坪;2.樓梯膩子;3.首層大堂;4.外墻磚面漆;5.修陽臺方正補工15個;6.鋁窗玻璃欄桿保護。其中第1-4項記載有單號,項目5-6記載無此費用。另一份《工程驗收結算書》顯示,金色夢想G13棟合同外簽證工程項目有:1.特殊戶型。美誼樂公司預算部審核天面地坪435平方米,樓梯膩子320平方米,外墻磚面漆124平方米,G13棟特殊戶型噴點66平方米、平涂30平方米。工程部審核為435平方米×12元/平方米=5220元,320平方米×7元/平方米=2240元,124平方米×2元/平方米=248元,共計7708元。96平方米×12元/平方米=1152元。雙方對天面地坪、首層大堂、樓梯平臺、特殊戶型的施工面積無異議,鄒運海認為上述項目應按12元/平方米計算,美誼樂公司認為樓梯膩子應按7元/平方米計算,外墻磚面漆應按2元/平方米計算。該結算單工程項目、驗收情況欄目下有班組負責人簽字一欄,上有鄒運海的簽字。班組負責人簽名欄目后有工程驗收審核、預算部審核、工程部審核、財務審核、總經理審批等欄目。
《工程驗收結算書》顯示,金色夢想其他合同外簽證工程項目有:1.幼兒園、陽臺大堂、樓梯;2.H9棟商鋪天面地坪漆220平方米;3.G5、G7打樣板。其中項目3記載數量為實工7個,單價為240元/天。項目1-2驗收情況中有記載單號,項目3驗收情況記載為此時工為組裝吊籃2臺、打樣板。美誼樂公司預算部審核上述工程量為:幼兒園774平方米、地坪210平方米。美誼樂公司工審核為774平方米×12元/平方米=9288元,210平方米×12元/平方米=2520元,共計11808元。鄒運海對幼兒園的施工面積和勞務費無異議,但認為地坪的施工面積為220平方米,打樣板應按240元/日計算7個工人勞務費,美誼樂公司則認為無打樣板的工程。該結算單工程項目、驗收情況欄目下有班組負責人簽字一欄,上有鄒運海的簽字。班組負責人簽名欄目后有工程驗收審核、預算部審核、工程部審核、財務審核、總經理審批等欄目。
金色夢想G5、G7棟項目班組工程款申請表顯示,申報日期為2014年11月14日,G5棟外立面5-8層膩子預算審核工程量、單價、金額為1987平方米×6.00元×80%=9537.6元。G7棟外立面5-11層膩子預算審核工程量、單價、金額為4968平方米×6.00元/平方米×80%=23846.4元。施工部位、工序、完成情況下欄目下有填寫人(項目主管)林勇林的簽字,下一欄有班組簽字欄,上有鄒運海的簽字。預算審核工程量下部有劉旭坤的簽字,落款日期為2014年12月16日。單價、金額、工程部審核意見欄目下工程部簽字一欄,上有陳小連的簽字,落款日期為2014年11月26日。上述內容下部有財務審核、總經理審批欄目。
填報日期為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2日、2016年10月10日的工程款申請表顯示,該表格的設計版式為申請表名稱-申報日期-施工部位、工序、完成情況-班組簽字-審批完成比例-項目審批人簽字-預算審核工程量-預算部審批人簽字-工程部審核-財務審核-總經理審批意見。美誼樂公司認為按照正常程序是先由項目主管填寫完成情況,然后由預算部填寫審核工程量,再由工程部填寫單價和金額,最后到班組簽字確認;鄒運海認為班組僅在完成情況一欄簽字確認。
美誼樂公司已向鄒運海支付勞務費834135元和吊籃費48000元,鄒運海對此予以確認。美誼樂公司認為吊籃費用已支付完畢,鄒運海認為應按600元/吊計算100個吊籃費用為60000元,吊籃費未支付完畢,為證明其主張,鄒運海提交了一份鄒金波出具的證明,內容為在金色夢想工地做外墻涂料工程期間,美誼樂公司以吊籃一吊600元的價格承包給鄒金波、鄒運貴、鄒運洪,且吊籃費用已結清。
另查明,2019年9月6日,美誼樂公司與萬軒公司對金色夢想G13-G15棟外墻涂料工程進行結算,并簽署《竣工造價協議清單》,雙方確認最終審定結算造價為2346536.6元,已付工程款1591582元,未付637627.77元。2019年9月25日,美誼樂公司與萬軒公司對金色夢想G1G2G3G16G17棟外墻涂料工程進行結算,并簽署《竣工結算造價協議清單》,雙方確認最終審定結算造價為2224805.93元,其中已付工程款1605791.47元,未付552270.2元。2019年9月25日,美誼樂公司與萬軒公司對金色夢想G4-G10棟外墻涂料工程進行結算,并簽署《竣工結算造價協議清單》,雙方確認最終審定結算造價為3403901.91元,其中已付工程款2495320.6元,未付809613.71元。
2020年6月10日,鄒運海向一審法院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在美誼樂公司發包的萬科金色夢想外墻涂料施工中,鄒運海已結清班組工人工資。
2020年5月28日,鄒運海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一審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粵0112民初524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廣州市美誼樂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人民幣15392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以上事實有各方提交的證據材料、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及一審法院(2020)粵0112民初5248號民事裁定書等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為:1.外立面、空調洞、水管的施工費用是12元/平方米還是按工序定價。2.合同外項目的單價。3.合同外簽證無記載單號的施工項目是否實際施工、是否應計算勞務費。4.工人每日勞務費及施工工人數量。5.吊籃位移費用。6.業主的扣罰款是否應由鄒運海承擔。7.被告付款條件是否成就。8.利息。9.被告萬軒公司、廣州萬科公司、萬科股份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支付勞務費的連帶責任。
關于外立面、空調洞、水管的施工費單價。鄒運海與美誼樂公司2014年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約定金色夢想G5、G7棟外墻涂料工程的單價為12元/平方米(注:工程單價包含人工、住宿、工具)。該合同關于價格的條款除了上述約定外,并無具體工序的定價,也未注明按照具體施工工序計價,故G5、G7棟外墻涂料項目應依照合同約定按12元/平方米計價。
鄒運海與美誼樂公司2015年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約定金色夢想G13棟的工程單價為12元/平方米(附工序定價表)(注:工程單價包含人工、住宿、工具)。合同落款處下部有記載附件3《材料耗量及工序定價表》,該表中用手寫字體記載有各個工序的單價,下有陳小連的簽字和落款日期2015年12月17日,“班組確認簽名”上有鄒運海的簽字,且“附工序定價表”系約定在價格條款中,表明雙方對按工序計價達成協議。美誼樂公司根據施工的難度對不同部位的單價作了調整,調整后外立面單價為12元/平方米、空調洞為8元/平方米,水管為2.5元/平方米,由于根據調整后的單價計算所得勞務費總體上高于直接按工序定價表計算,故對于美誼樂公司主張的按外立面單價為12元/平方米、空調洞為8元/平方米,水管為2.5元/平方米計算勞務費,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鄒運海認為工序定價與材料耗量制作在同一張表格中,可看出工序定價僅系美誼樂公司的內部管理手段,而非對價格約定的變更。一審法院認為,按照文義理解,“工序定價”即為各個工序的單價,而“附工序定價表”系約定在“單價12元/平方米”之后,應理解為是對單價12元/平方米的補充約定,故對于鄒運海的該項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美誼樂公司認為鄒運海在定價表上簽字,表明鄒運海同意按照定價表上的單價計算勞務費,而鄒運海與另案鄒運海覃金成、姚其程對同樣的工程項目進行施工,卻針對同樣的工程項目要求不同的單價,從側面證明了工程單價并非所有的費用都是按照12元/平方米計算。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三案中,除了金色夢想G13棟勞務分包合同附件《工序定價表》上有班組負責人的簽字確認,其他分包合同或是沒有將《工序定價表》作為附件,或是《工序定價表》未經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故除了G13棟外,鄒運海、覃金成、姚其程的外墻涂料施工費應依照合同約定按12元/平方米計算。合同具有相對性,鄒運海在G13棟合同附件中簽字,不能視為其對G5、G7棟合同內容的變更,更不能據此推斷其他班組負責人亦同意按工序計價。況且,不同樓棟的施工條件、施工難度不同,不同班組負責人的議價能力亦存在差異,不同樓棟之間存在單價的差異,并無不妥。在美誼樂公司未提供充足證據的情況下,對于G5、G7棟按工序計價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合同外簽證項目的單價。鄒運海主張按12元/平方米計算,但由于無合同約定,鄒運海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美誼樂公司就合同外簽證項目的單價達成一致協議,故對于鄒運海的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美誼樂公司主張的單價系經其工程部審核的單價,且較為符合《工序定價表》計算所得的勞務費單價,故對于美誼樂公司關于合同外簽證項目單價的意見,一審法院予以采納,工人每日勞務費除外。
關于合同外簽證無記載單號的施工項目是否實際施工、是否應計算勞務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鄒運海主張應計算勞務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系接受美誼樂公司的指令開展工作,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所爭議的項目已完成施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對于鄒運海的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工人每日勞務費及施工工人數量的問題。鄒運海主張按240元/天計算勞務費,美誼樂公司主張按120元/天計算。一審法院認為,從工程驗收結算書的版式來看,鄒運海簽字之前的內容并無記載工人勞務費120元/天,故美誼樂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雙方對120元/天的單價達成一致協議,反之,合同外簽證G5、G7打樣板實工7個的項目中有記載單價為240元/天,且已經美誼樂公司工程驗收審核,故工人每日勞務費應按240元/天計算。另外,240元/天也較為符合本地外墻涂料施工的市場價格,故一審法院采信鄒運海的主張,按240元/天計算工人每日勞務費。關于施工工人人數,鄒運海作為班組負責人,應登記施工工人名單以便發放勞務費,在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施工工人人數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采信美誼樂公司的主張,按G7棟陽臺修方正9人,G5、G7打樣板7人,計算勞務費。
關于吊籃移位費用的問題。美誼樂公司主張吊籃費為48000元,且已全部付清。鄒運海主張按600元/吊的單價計算100吊費用為60000元,并提供鄒金波的證人證言,但鄒金波未到庭接受質證,故一審法院對該證言的真實性不予確認,且該證言的內容是鄒金波與美誼樂公司關于吊籃價格的約定,無法據此直接推斷鄒運海與美誼樂公司就吊籃單價達成一致協議,更無法證明使用吊籃的數量,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對于鄒運海關于吊籃費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業主的扣罰款是否應由鄒運海承擔的問題。美誼樂公司認為,由于鄒運海存在施工導致外墻紙皮磚吊籃碰撞破損嚴重,導致美誼樂公司被業主方罰款,鄒運海應承擔相應的罰款,但美誼樂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紙皮磚吊籃碰撞破損是由鄒運海施工所致,其提供的證據亦不能證明扣款已實際發生,故對于美誼樂公司扣除罰款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本案證據,結合查明的事實,一審法院計算鄒運海勞務費如下:G5棟外立面、空調洞、水管的勞務費為287244元[12元/平方米×(20721平方米+2384平方米+832平方米)];G7棟外立面、空調洞、水管的勞務費為287244元[12元/平方米×(20721平方米+2384平方米+832平方米)];G13棟外立面勞務費為286104元(12元/平方米×23842平方米),空調洞勞務費為28136元(8元/平方米×3517平方米),水管勞務費為3820元(2.5元/平方米×1528平方米)。G5棟合同外簽證:天面地坪1320元(3元/平方米×440平方米)、架空層3600元(12元/平方米×300平方米)、陽臺修正2160元(240元/天×9人)。G7棟合同外簽證:天面地面刷漆5250元(10.5元/平方米×500平方米);花架2052元(12元/平方米×171平方米);架空層4680元(12元/平方米×390平方米);陽臺修正2160元(240元/天×9人);特殊戶型1152元(12元/平方米×96平方米)。G13棟合同外簽證:天面地坪5220元(12元/平方米×435平方米);樓梯膩子2240元(7元/平方米×320平方米);外墻磚面漆248元(2元/平方米×124平方米);特殊戶型1152元(12元/平方米×96平方米)。其他合同外簽證:幼兒園9288元(12元/平方米×774平方米);H9棟商鋪天面地坪漆2520元(12元/平方米×210平方米);打樣板1680元(240元/天×7人)。上述勞務費合計937270元。扣除已支付的834135元,美誼樂公司仍需向鄒運海支付103135元(937270元-834135元)。
關于被告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勞務分包協議》約定,G5、G7棟的結算條件為工程完工;業主驗收合格;結算完畢并付款后30日內;承包方提供分包合同、分項驗收記錄表、工程驗收表、材料領用確認表、工人工資發放表及未發工資統計表等材料。G13棟的結算條件為工程完工;業主驗收合格;承包方提供分包合同、分項驗收記錄表、工程驗收表、材料領用確認表、工人工資發放表及未發工資統計表等材料。目前,美誼樂公司與萬軒公司已結算完畢且萬軒公司已支付大部分款項,美誼樂公司亦保存有分包合同、分項驗收記錄表、工程驗收表等材料,按照常理,材料領用確認表系為美誼樂公司利益而制作,理應由美誼樂公司控制。至于工人工資發放表及未發工資統計表,合同具有相對性,鄒運海是否發放工資與美誼樂公司向鄒運海支付勞務費之間并無必然聯系,且根據《勞務分包合同》第八條約定,鄒運海在每月申報進度款時已經向美誼樂公司提供工人工資發放表,現鄒運海亦表示已結清其所在班組的工資,故一審法院認為付款條件已成就,美誼樂公司應向鄒運海支付余款103135元。
關于利息。G13棟《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為“待業主驗收合格”,G5、G7棟《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為“待業主驗收合格、結算完畢并付款后30天內”,但對于合同外簽證的項目,并無約定付款時間。G13棟業主結算時間為2019年9月6日,G5、G7棟業主結算時間為2019年9月25日,結算前,萬軒公司已向美誼樂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項。美誼樂公司未證明其積極向萬軒公司追索工程款,其不能以怠于行使與萬軒公司之間的合同權利的行為作為拒不履行與鄒運海勞務合同義務的抗辯,故一審法院支持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勞務費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關于萬軒公司、廣州萬科公司、萬科股份公司是否需要承擔支付勞務費的連帶責任的問題。關于《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應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本案中,鄒運海僅是為美誼樂公司提供外墻涂料分項工程的勞務,本案為勞務合同糾紛,并不適用該解釋的規定。另,美誼樂公司具備裝飾裝修工程承包的資質,其并非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工程或者在沒有資質的情況下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鄒運海以此規定為依據要求萬軒公司、廣州萬科公司、萬科股份公司對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廣州市美誼樂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鄒運海支付勞務費1031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的勞務費為基數,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鄒運海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10元、保全費1290元,由鄒運海承擔1952元,廣州市美誼樂建材有限公司承擔1748元。鄒運海預繳的訴訟費一審法院不再退還,美誼樂公司應負擔的訴訟費由其履行本判決時逕付鄒運海。
本院二審期間,美誼樂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工程結算單、工程驗收結算書,擬證實美誼樂公司與金色夢想其他樓棟負責班組約定的空調洞單價為8元/㎡,水管的單價為2.5元/㎡,同鄒運海的結算單價一樣。2.照片、視頻,擬證實G4、G8、G15棟水管現狀,沒有刷底漆,沒有噴點。鄒運海對此稱,上述證據涉及其他班組,與本案沒有關系,不屬于新證據。萬軒公司、廣州萬科公司對此稱,該證據與其無關,不發表質證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68元,由上訴人廣州市美誼樂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印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莊武衡
判決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