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華固工程有限公司與南建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廣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廣州南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15民初3073號
判決日期:2020-11-0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廣東華固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固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南建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南建公司)、被告廣州南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南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華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常德、鄧廣湘,南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勞君麗,南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國端、粟松解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南建公司向華固公司支付工程款785663.99元(含工程款540956.97元、質保金244707.02元);2.南建公司向華固公司支付窩工損失215562.34元;3.南鴻公司對南建公司向華固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南建公司、南鴻公司承擔。訴訟中,華固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南建公司向華固公司支付工程款699122.6元(含工程款454415.58元、質保金244707.02元);2.南鴻公司對南建公司向華固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南建公司、南鴻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9月,南鴻公司通過定向邀請的方式向華固公司發出《南沙九王廟項目樁基礎工程》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華固公司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投標獲得評審通過。2015年11月25日,華固公司根據約定安排何炎鉅施工班級人員及機器設備進場,對方提出不能按照招標文件執行,須重新約定內容簽訂合同。2015年11月30日,雙方簽訂《南沙九王廟項目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編號:御海工合字(2015)-001](以下簡稱001號合同)。由于防洪渠道阻礙無法按原計劃施工,雙方協商確定將部分旋挖樁變更為沖孔樁。2016年3月10日,雙方簽訂《南沙九王廟項目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001號合同補充協議),變更了工程內容、施工日期、工程單價等。華固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完成001號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工程,南建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雙方在2019年1月8日達成協議書,約定合同內樁基費用8107100.72元,配合靜載檢測鑒定費用49800元,合計8156900.72元,南建公司支付了7457778.12元,尚欠699122.6元。001號合同及補充協議工程款8156900.72元的3%質保金為244707.02元。南鴻公司委托南建公司與華固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南鴻公司未參與施工管理,南建公司實際參與整個工程的現場指導和管理、簽證和結算,同時屬于涉案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南建公司、南鴻公司拖欠工程款、質保金,多次溝通未果,為維護華固公司合法權利,故訴至法院。
被告南建公司答辯稱:不同意華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1.南建公司已向華固公司支付完畢全部工程款。2019年1月8日,就樁基礎工程事宜,華固公司與南建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本協議簽訂前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6905100元,甲方目前審定的結算金額為7457778.12元,協議簽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結算款328944.78元及質保金223733.34元,共計552678.12元,即南建公司實際向華固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質保金)7457778.12元,上述金額即為甲方審定的結算金額,因此甲方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含質保金)。
被告南鴻公司答辯稱:不同意華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1.華固公司與南鴻公司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華固公司要求南鴻公司支付工程款沒有依據,且涉案工程一直由南建公司支付款項;2.華固公司為南建公司的分包單位,因華固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導致南鴻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對基礎工程不得不進行設計變更,由此增加了成本,根據華固公司與南建公司的合同,相關損失由南建公司承擔并在支付給南建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反訴原告南建公司在訴訟中向本院提出反訴:1.華固公司向南建公司支付因工程質量導致的賠償損失293447.83元;2.華固公司向南建公司支付工期違約金979162元;3.華固公司向南建公司支付工人鬧事違約金300000元;4.華固公司承擔本案反訴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華固公司與南建公司簽訂了001號合同,后因樁型發生部分調整,雙方于2016年3月10日簽訂了001號合同補充協議。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華固公司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斷樁、偏樁、廢樁等質量問題,導致南鴻公司不得不進行設計變更,增加了工程成本。南鴻公司要求南建公司賠償293447.83元,該款項已在南鴻公司應支付給南建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該損失應由華固公司承擔。根據001號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總工期為60日,該約定已充分考慮了現場條件、周邊關系協調、節假日、雨季等天氣因素。華固公司開工日期為2015年12月3日,完工日期為2016年6月21日,實際工期為201天,逾期141天。根據001號合同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沖孔樁工期為45日,自2016年3月10日起算,完工日期為2016年6月21日,實際工期103天,逾期58天。根據001號合同第十一條第三款約定,乙方每逾期一天,應按合同總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據此,001號合同工期違約金為6132000×1‰×141天=864612元,001號合同補充協議工期違約金為1975000×1‰×58天=114550元,合計979162元。根據001號合同第十一條第九款約定,發生一次鬧事,華固公司應向南建公司支付總金額6000000元的5%作為違約金。南建公司在《協議書》中對上述工人鬧事的事實予以確認,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反訴被告華固公司辯稱:1.南建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樁存在偏差是華固公司造成的,也沒有提供問題樁設計處理意見施工文件,沒有提供處理問題樁的施工單位和支付處理費用的時間和金額,沒有提供通知華固公司處理問題的證據。南建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張,其要求華固公司賠償293447.83元沒有事實依據。2.南建公司主張1‰的違約金標準過高,請求依照合同第十一條第一款南建公司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即每日0.2‰計算。南建公司應當提供其現場代表、監理方代表簽署的華固公司對管樁、旋挖灌注樁、沖孔樁施工記錄的開始和結束日期才是華固公司真實的開工和完工日期。事實上華固公司負責施工的管樁、旋挖灌注樁時間為95天,逾期35天,沖孔樁施工102天,逾期57天。但是合同約定工程量6000000元,工期60天,每天需要完成100000工程量。現結算工程量為8150000元,實際增加2150000元,工期應當順延21天,抵扣后逾期14天。此外,由于雙方沒有考慮到現場施工實際需要道路運輸混凝土,計劃安排12臺進場實際只能安排8臺,減少4臺相當于減少1/3進度,需要增加30天工期。上述沖孔樁逾期57天,減去增加的30天,實際逾期27天。3.南建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華固公司組織工人鬧事,即使工人鬧事也是發生于施工結束后兩年多,系由于南建公司無故拖欠工程款造成華固公司無法支付工人勞務費,華固公司與鬧事的承包人不存在任何管理關系。
被告南鴻公司辯稱:同意南建公司的反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南建公司(甲方)與華固公司(乙方)簽訂001號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擔南沙九王廟項目樁基礎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式為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機械、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驗收、包周邊關系協調、包市場風險、綜合單價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二、工程承包范圍和內容:承包范圍按甲方確認的圖紙,完成南沙九王廟項目的樁基礎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雙方確認的施工圖紙的所有施工內容、合同文件及工程量清單內所顯示的一切項目。三、工期:1.具體開工日期以甲方或業主方(南鴻公司)下發的開工令為準;2.總工期為60天(檢測配合、鑿樁頭、接樁、鋸樁除外),乙方承諾在2016年2月6日前完成所有樁工作(如旋挖樁數量超過480條,超出部分旋挖樁工期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2016年2月28日),其中酒店及商鋪部分樁基礎必須在2016年1月10日前完成。無論開工令何時下發,乙方均需在上述期限內完成上述工作內容,乙方對此無異議。乙方不能按總工期或節點工期完成相應工程內容的,均視為工期違約,應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乙雙方在確定工期時,已充分考慮了現場條件、周邊關系協調、停水、停電、節假日、雨季、高低溫天氣等各種因素。若因甲方原因導致工期影響的,乙方應在事件發生后5天內提出工期順延的申請,報甲方審核,超過上述期限的,甲方一律不予認可;3.乙方收到工程師書面開工令后必須組織進場施工,如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接收工程師書面開工令,則視為已按工程師書面開工令約定的時間開工,開始計算工期。五、工程質量、驗收方法及質保期:質量應合格且滿足《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及住建部頒發的有關標準、規范及省、市有關規定;樁基施工及質量驗收標準,包括樁體質量檢驗、樁位偏差、承載力、成品樁質量必須滿足《建筑樁基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和《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及現行的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樁基礎施工完畢后,須配合第三方根據設計及現行規范要求對樁基進行檢測試驗合格;工程完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對本工程進行驗收。六、合同價、計價方式及承包方式:1.本合同總價暫定600萬元,按綜合單價包干形式進行承包,按實結算,綜合單價詳見報價表。七、付款方式:1.合同簽訂后7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金額為60萬元的現金作為履約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款。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甲方有權扣除或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樁基礎工程全部完工,退返30萬履約保證金,剩余部分在樁基礎施工完成并驗收通過后15天內無息退回。2.樁基礎工程付款方式,(1)按每月進度支付進度款,乙方應在每月25日上報完成工程,甲方應在28天審定并支付完畢。若乙方虛報金額超過10%時,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再次申報,因此而耽誤的時間由乙方負責。(2)每期進度款應按經審核后的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進行支付。(3)工程全部竣工并經甲方驗收合格后25日內,甲方支付至樁基礎工程實際完成工程量的85%,若乙方全部完工后2個月內甲方未完成驗收的,甲方仍然支付至樁基礎工程實際完成工程量的85%。(4)雙方結算完成后15日內支付至樁基礎工程結算價的97%,其余3%作為質保金待其在樁基礎竣工驗收滿兩年后,若無任何質量問題,無發生甲方代付代扣維修費的,甲方在樁基礎竣工驗收滿兩年后30天內一次性免息付清。八、雙方現場代表:甲方授權吳壽康為現場管理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乙方委派鄧廣湘為項目經理,委派的項目經理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真實有效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十一、違約責任:1.若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以及竣工、結算后的款項,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未付款的0.2‰向乙方支付違約金;3.乙方不能按合同總工期或節點工期完成相應工作內容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總價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責任,逾期超過15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9.乙方須及時支付工人工資及材料商貨款,保證不拖欠施工工人工資及材料商貨款,若乙方工人或材料商發生包括但不限于聚集鬧事、上訪、封門堵路、沖擊甲方辦公場所等情形,或出現任何影響甲方品牌情形的,每發生一次,甲方有權按合同暫定總金額的5%扣除作為乙方之違約金,造成甲方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一切損失。十二、其它約定:2.如因甲方施工許可證原因導致停工的,累計停工在30天以下(含本數)的,由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費用,甲方不支付任何補償費用。若累計停工超過30天的,甲方按1000元/每臺樁機/天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停工補償;停工期間(累計停工超過30天后),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乙方退場,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不再按上述標準支付停工補償費,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包干價50000元作為重新進退場費等補償費用,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費用。2016年3月10日,南建公司(甲方)與華固公司(乙方)簽署001號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因項目現場實際情況,部分旋挖樁變更為沖孔樁,經雙方友好協商,增加沖孔樁單價。一、本次變更涉及的260條旋挖樁所有工作內容,成孔方式變更為沖擊成孔,綜合考慮入巖,自備電源等。二、工期45日歷天,自2016年3月10日開始計算,為確保工期,乙方進場沖孔樁機不少于12臺。三、合同價款及工程款支付方式:1.沖孔樁包干綜合單價實樁1100元/m,空樁750元/m,變更增加總價暫定90萬元,結算工程量按實調整。2.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支付條款執行。四、本補充協議與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未提及的均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2017年4月15日,華固公司出具《南沙九王廟項目樁基礎基礎工程結算書》,載明樁基工程小計8604014.26元,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6月22日總產值合計8604014.26元,減去甲方已付工程款6905100元,甲方應付1698914.26元,按合同規定支付至結算價的97%為1440793.83元。同日,華固公司向南鴻公司出具《樁基礎工程結算款申請函》,內容為“我司承建的‘南沙九王廟項目樁基礎工程’在2016年6月21日全部完工,根據合同第七款第2條第4項‘雙方結算完成后15日內支付至樁基礎工程結算價的97%’,現向貴司申請支付結算進度款=8604014.26元×97%-6905100元(已付工程款)=1440793.83元。望貴司予以批復。”
2019年1月8日,南建公司(甲方)與華固公司(乙方)簽訂《協議書》,載明就001號合同及補充協議結算事宜,雖經雙方多次協商,但目前仍存爭議,雙方不能就最終結算金額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共同確認,本協議簽訂前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原合同工程款6905100元,就原合同結算事宜,雙方特簽訂本協議。一、甲方目前審核確定的原合同結算總價為7457778.12元,其中合同內樁基費用8107100.72元,配合靜載檢測簽證49800元,問題樁處理增加費用-293447.83元(乙方斷樁、偏樁、廢樁等質量問題導致設計變更增加甲方費用),工期延誤違約責任-405674.77元(旋挖灌注樁,預制樁等延期按42天計算,沖孔灌注樁延期按42天計算,沖孔灌注樁延期按75天計算)。二、乙方對上述甲方目前審定的結算總價有異議,為妥善解決原合同的結算,經協商雙方同意按以下方案分步解決:1.本協議簽訂生效5個工作日內,甲方先按上述甲方目前審定的結算總價向乙方支付結算款328944.78元及質保金223733.34元(質保期已到期),合計552678.12元;2.雙方后續對原合同的最終結算金額繼續進行協商,若在本協議簽訂后30個各工作日內雙方就結算金額達成最終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正式的結算協議書,若在本協議簽訂后30個工作日內雙方仍不能達成最終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均可按原合同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三、1.乙方確認,因原合同所進行的經濟行為涉及的全部債權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資、材料商欠款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本協議簽訂后乙方須妥善處理工人工資及材料商等欠款;2.2018年12月6日,乙方出現下屬工人在項目現場拉橫幅、圍堵酒店出入口等聚眾鬧事情形,甲方保留按原合同約定追究乙方相關違約責任的權利;4.本協議未提及事項,按雙方原簽訂的合同執行。庭審中,華固公司與南建公司確認雙方于2019年1月8日對涉案工程進行結算,結算價為8156900.72元,南建公司已向華固公司支付7457778.12元,雙方亦確認涉案工程已過兩年質保期。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對如下事實存在爭議:
一、關于工期問題。華固公司陳述南建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發出開工令,但由于直至2015年12月19日才取得工程監督號,實際于2015年12月25日進場施工,旋挖樁工程于2016年3月30日完工,沖孔樁工程于2016年6月21日完工,并提供以下證據:1.《關于南沙項目樁基礎工程(旋挖灌注樁)工期的補充說明》,載明南沙項目樁基礎工程于2015年12月1日開工,現場項目核查相關資料,當時因未及時取得相關“工程賬號”,商品混凝土廠家無法供應混凝土,導致旋挖灌注樁無法按開工令的要求時間開工,后我司于2015年12月19日取得正式的“工程賬號”,旋挖灌注樁即開始施工。故建議免除施工單位此期間的19天工期違約。落款日期為2018年10月20日,并有“龍柳、王鵬飛”字樣簽名。南建公司、南鴻公司不確認該補充說明的真實性,對補充說明的內容予以認可,但對龍柳、王鵬飛的簽名不申請鑒定,南鴻公司確認龍柳、王鵬飛系其公司員工,其中龍柳負責涉案工程管理,王鵬飛系涉案工程現場負責人。2.七份《質量監理月報》,①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預應力管樁累計完成985根,占總量69.4%,旋挖樁累計完成95根,占總量19.8%;②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2月10日,累計完成158條旋挖樁;③2016年2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管樁完成823根,灌注樁完成86根;④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管樁工程全部完成,灌注樁本月完成220,累計完成367根,累計完成60%;⑤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5月10日,管樁工程全部完成,包括塔吊樁,灌注樁累計完成486根,累計占總數量的77.64%;⑥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沖孔樁施工計劃完成20根,實際完成8根,完成百分率達40%,累計完成602根,累計占總數量的95.69%等;⑦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7月10日,沖孔灌注樁施工已全部,累計完成626根,累計占總數量的100%等。3.《護壁泥漿質量檢查記錄》《鉆(沖、挖)孔樁鋼筋籠安裝隱蔽驗收記錄表》《混凝土灌注樁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該三張表驗收記錄日期均為2015年12月25日。4.B-38、B-57、B-32、B-34號鉆(沖)孔樁成孔施工記錄,該四份記錄均有專業工長、專業質量檢查員、施工技術負責人、監理(建設)單位見證員簽名,日期均為2015年12月25日。5.《樁基礎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載明分項工程名稱錘擊、靜壓混凝土預制樁工程,混凝土灌注樁,同意驗收,驗收單位落款日期為2017年1月6日。6.《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紀要》,載明開工日期2015年12月3日,完工日期2016年6月21日,驗收結論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同意驗收,落款日期為2017年1月6日。南建公司、南鴻公司確認上述第2、5、6證據的真實性,主張涉案工程開工日期為2015年12月3日,于2015年12月19日取得工程監督號,所有工程完工日期為2016年6月21日。
二、關于工程質量問題。南建公司主張涉案工程存在樁基礎工程偏差等質量問題,導致南建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并提供以下證據:1.《工程樁問題及設計處理方案確認表》,編號001的確認表載明存在問題為樁位偏差、送樁超深,樁基單位有“林金源”字樣簽名,日期為2016年4月1日;編號002的確認表載明存在問題為樁位偏差,樁基單位有“林金源”字樣簽名,日期為2016年4月1日;編號003的確認表載明存在問題為樁位偏差、承臺廢樁補樁,樁基單位有“林金源”字樣簽名,日期為2016年4月1日;編號005的確認表載明存在問題為樁位偏差,樁基單位有“林金源、黃鈿龍”字樣簽名,日期為2016年5月1日;編號006的確認表載明存在問題為樁位偏差,樁基單位有“林金源”字樣簽名,日期為2016年5月7日;編號007的確認表載明存在問題為樁位偏差,樁基單位有“由于樁偏位,加深13條(圓圈內)曾柳斌林金源”字樣簽名,日期為2016年5月15日;編號008的確認表載明存在問題為樁位偏差、圖紙設計位置集水井磚胎模已砌筑完成,樁基單位有“林金源”字樣簽名,日期為2016年5月25日;編號009的確認表載明存在問題為樁位偏差,樁基單位有“林金源”字樣簽名,日期為2016年6月24日;編號010的確認表載明存在問題為樁位偏差,樁基單位有“林金源”字樣簽名,日期為2016年6月24日;編號011的確認表載明存在問題為樁位偏差,樁基單位有“林金源”字樣簽名,日期為2016年6月24日;編號012的確認表載明存在問題為樁位偏差,樁基單位有“注:由于地質條件,要求加樁,因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林金源”字樣簽名,日期為2016年6月24日。2.《授權委托書》《工程質量驗收審批表》《工程付款支付申請表》,其中《授權委托書》載明華固公司委托林金源擔任涉案工程項目經理,《工程質量驗收審批表》《工程付款支付申請表》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處均有“林金源”字樣簽名。3.南鴻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南建公司發出的《關于樁基礎工程質量問題導致設計變更增加費用等事宜的函》,載明“貴方樁基礎工程分包單位(華固公司)因在樁基礎工程施工中,因偏樁、斷樁、偏樁、廢樁等質量問題,導致我司須對地基結構工程進行設計變更,由此增加了成本,經我司核算,增加的造價為293447.83元,根據貴我雙方的合同約定,上述增加的造價,應由貴司負責承擔,我司將在貴司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上述款項。”華固公司陳述確有樁位偏差,但只認可經其公司確認過的。華固公司確認林金源為其公司項目經理,但不確認上述11份工程樁問題及設計處理方案確認表上“林金源”字樣簽名為真,不申請對簽名真實性進行鑒定。
三、南建公司提供了報警回執和多張照片,以證明華固公司的工人曾于2018年12月6日在涉案項目現場拉橫幅、圍堵酒店出入口鬧事。華固公司認為是由于項目完工后南建公司拖欠工程款所致,華固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就與工人解除分包關系,工人鬧事與其無關。
訴訟中,依據華固公司的申請,本院委托廣州金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應增加的工期、天數、損失進行鑒定。廣州金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關于九王廟項目樁基礎工程增加工期天數及損失的評審報告》(穗金良造審報字[2020]第3014號)(以下簡稱《評審報告》),載明施工期間降雨對工期影響天數為46天,損失為0元;因辦理工程監督號的遲延對工期影響天數為19天,損失為0元;增加工程量對工期影響天數為18天,損失為0元。評審結果為原合同增加工期45天,補充協議增加工期38天,損失為0元。該項鑒定費用為59700元。華固公司表示同意該鑒定結論,南建公司、南鴻公司堅持認為工期逾期141天。
另,華固公司在訴訟中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扣押或凍結南建公司、南鴻公司名下價值1806663.42元的財產,并由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營業部提供保單作為擔保。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粵0115民初3073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查封、扣押或凍結南建公司、南鴻公司名下價值1806663.42元的財產。后華固公司向本院提出繼續查封申請,請求繼續查封、扣押或凍結南建公司名下價值800000元的財產。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19)粵0115民初3073號之二民事裁定書,查封、扣押或凍結南建公司名下價值800000元的財產。華固公司為此支出訴訟保全費5000元
判決結果
一、南建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廣東華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9122.6元;
二、廣東華固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南建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24180元;
三、廣州南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判項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南建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受理費54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南建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反訴受理費9476.7元,由廣東華固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46元,南建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擔9330.7元;鑒定費59700元,由廣東華固工程有限公司承擔29850元,南建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擔29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鄧小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書宇
書記員梁鳳茵
判決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