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安特威閥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京73行初4431號
判決日期:2020-11-04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20】第0000017387號關于第33248733號“圖形(指定顏色)”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20年1月20日。
本院受理時間:2020年4月27日。
開庭時間:2020年7月10日。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第7729565號“ATV”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處于撤銷復審階段,其權利狀態不穩定,請求法院中止審理本案。二、訴爭商標與第16458311號“ATW”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及含義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共存于市場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其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理應予以初步審定。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被告雖未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號:33248733。
3.申請日期:2018年8月31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商品:閥(機器部件)等商品。
二、引證商標
(一)引證商標一
1.注冊人:北油電控燃油噴射系統(天津)有限公司。
2.注冊號:16458311。
3.申請日期:2015年3月9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4月20日。
5.標識:
6.核定使用商品:閥(機器部件)等商品。
(二)引證商標二
1.注冊人:浙江高端閥門有限公司。
2.注冊號:7729565。
3.申請日期:2009年9月27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1年3月13日。
5.標識:
6.核定使用商品:金屬集合管等商品。
三、其他事實
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商品構成類似商品沒有異議。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引證商標一、二商標檔案、行政階段相關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蘇州安特威閥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蘇州安特威閥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寧勃
人民陪審員李小娟
人民陪審員燕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高榮榮
判決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