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順天龍科貿有限公司、北京榕翔基業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德爾醫療實業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閩0203執831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04
法院: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福建德爾醫療實業有限公司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閩0203民初3631號民事調解書,于2019年8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請求執行被執行人連帶退還貨款本金70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5838元、保全費4458元,被執行人依法應承擔本案執行費9445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本案過程中:
1、本院通過司法專郵向被執行人吳龍、北京榕翔基業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北京榕翔基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順天龍科貿有限公司送達執行案件告知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吳龍、北京榕翔基業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北京榕翔基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順天龍科貿有限公司未實際履行。
2、本院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福建法院執行案件查控系統、廈門市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案被執行人吳龍、北京榕翔基業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北京榕翔基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順天龍科貿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有價證券、房產登記信息及對外投資登記信息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查封被執行人吳龍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的房產,查封期限為三年。因該房產為經濟適用房,根據本院依法征詢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處置上述房產的回函,該房產要上市交流需先取得被執行人的書面申請,故目前尚無法處置該房產。若要續封應于查封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交續封申請,否則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現未發現被執行人吳龍、北京榕翔基業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北京榕翔基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順天龍科貿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3、本院已上門上述房產所在地和案涉公司注冊登記地址,但均找不到被執行人的下落。
4、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對被執行人吳龍、北京榕翔基業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北京榕翔基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順天龍科貿有限公司適用限制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5、截至2020年6月2日,申請執行人福建德爾醫療實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的上述債權均未受償。
6、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分別于2020年6月2日通過談話方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福建德爾醫療實業有限公司,并要求其進一步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福建德爾醫療實業有限公司認可本院的執行和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曉龍
審判員陳小強
審判員汪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書記員陳少君
判決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