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海與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503民初266號
判決日期:2020-11-04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林海與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洹河保安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林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建功、被告洹河保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全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林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判令被告補繳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8年11月至今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退還原告醫療保險費741元;3.支付2018年9月至今工資22800元;4.支付原告自2011年10月至今最低工資差額38800元;5.判令被告退還押金100元;6.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10月,原告經招聘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00元。2012年元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合同要求,原告根據被告安排從事安全保衛工作。截止到2018年9月底,原告一直堅持工作,從來沒有休過假,被告沒有支付原告帶薪休假工資。工作期間,直到2014年10月,被告才給原告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但是沒有為原告參加失業保險。原告自2011年10月開始,每月工資收入均低于安陽市最低工資標準。2016年初原告患××,××被告不準假,原告一直堅持工作到2018年10月,被告才允許原告回家治病。醫療期間,被告沒有支付原告工資。2018年12月,被告收取原告醫保費用494元。2019年9月23日,被告再次收取原告醫保費247元。2019年9月。被告為原告安排工作崗位,在馬投澗南大岷小學擔任保安,工作近一個月后,被告通知原告回公司待崗。至今被告既沒有安排工作,也沒有支付工資,其行為實質上屬于拒絕履行勞動合同。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安陽市北關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北關區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2020年1月13日,北關區仲裁委作出裁決,僅支持被告補發最低工資差額2343.3元。原告不服該裁決書,因此提起民事訴訟。綜上,被告拒不履行勞動合同,欠繳保險、欠發工資、收取押金等違法行為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公判。
被告洹河保安公司辯稱,1.關于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問題。被告至今未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至今存續。原告原工作地點為西高坪小學,學校在原告村里,職責是校園保安,校園保安職責是突發情況下保護師生財產與生命安全。2018年9月,原告因身體原因被鐵西區教育局勒令換掉,原告身體狀況無法保護師生的生命安全,無法勝任校園保安崗位,被告安排原告到其他崗點上班,原告不服從公司安排,原告始終堅持必須到西高坪小學崗點上班,其他任何崗位不去,是原告的無理要求。2018年9月后,原告處于曠工狀態。因原告堅持到附近小學上崗,被告經努力于2019年9月28日安排原告到南大岷小學老校區(無學生空校區)上崗,2019年10月22日再次被教育局發現并嚴重警告,必須換人,給原告調換其他崗位,但是原告還是堅持去學校上崗,安排到其他崗點不去。2019年10月22日曠工至今,原告該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2.補繳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8年11月至今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問題。該項請求是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不在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內。《勞動法》第一百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屬于勞動行政部門管轄,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被告給原告繳納醫療保險,不存在退還原告醫療保險費741元情況。3.支付原告2018年9月至今工資問題。因原告不服從被告安排到其他崗位,始終堅持到本村學校工作,其身體情況無法保證學校師生安全,是原告無理要求,長期處于曠工狀態,曠工期間不提供勞動,依據《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對于勞動者因事假或曠工未提供勞動的,應視為勞動者在法定或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從事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4.支付原告自2011年10月至今最低工資差額問題。原告2012年4月到被告公司上班,被告含保險已足額發放工資,原告應對該項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元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被告的工作任務為安全保衛;工資支付時間為次月15號;雙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與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2012年4月17日,被告收取原告押金100元。被告安排原告到西高坪小學從事安保工作,2018年9月停止工作。2019年9月28日,被告安排原告到南大岷小學老校區從事安保工作,2019年10月22日停止工作。被告已向原告發放2019年9月、10月份工作期間的工資。安陽市最低工資標準: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為140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為1600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為1720元,2018年10月1日至今為1900元。2015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3月,被告支付原告工資每月均為1400元。2017年10月、11月、12月、2018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被告支付原告工資每月均為1600元。
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北關區仲裁委申請仲裁。原告申請仲裁的請求事項為:1.請求裁決被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補繳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8年11月至今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3.支付2018年9月至今工資22800元;4.支付原告自2011年10月至今最低工資差額38800元;5.被告返還原告押金100元。2020年1月13日,北關區仲裁委作出北勞人仲案字[2019]37號仲裁裁決,裁決如下:一、被告于本裁決書生效10日內向原告支付2011年10月至今的最低工資差額2343.3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2020年1月13日,北關區仲裁委送達仲裁裁決書與原告。
上述事實,有原告李林海提供的勞動合同書、收押金單據、兩張醫療保險費收據、醫療保險查詢單、養老保險查詢單、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被告洹河保安公司提供的工資結算發放表,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林海最低工資差額2880元、退還原告李林海押金1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林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振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旭陽
判決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