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嘉誠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高俊文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102民初5018號
判決日期:2020-11-04
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誠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高俊文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春選、楊曉宇、被告高俊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物業費1709元及違約金1000元,兩項共計2709元。事實和理由:原告為一級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依照法律程序接受了呼鐵佳園小區物業服務委托工作后,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被告是小區住戶,其居住面積101.74㎡,物業費每月每平米1.40元,從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高俊文辯稱:之前拖欠的物業費都已經交了,不存在惡意不交費情況,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不到位,單元門壞了不管,收費標準物業也沒有公示過,不知道業主委員會如何成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呼鐵佳園業主委員會分別于2015年9月30日及2017年9月25日簽訂二份《呼鐵佳園(一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服務年限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服務費收取標準為高層住宅每月1.6元/㎡,被告高俊文系呼鐵佳園一期8號樓2單元2302號業主,房屋面積為101.74平方米,被告高俊文自2019年1月1日起未交納物業費。
以上事實有《呼鐵佳園(一期)物業服務合同》、小區物業服務照片、保潔巡視記錄單、公共設施日巡檢表及巡查記錄、業主委員會對原告物業服務的滿意度調查表等證據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高俊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誠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物業服務費1282元;
二、駁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誠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原告已繳納),由被告高俊文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明國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馮燕茹
判決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