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縣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同鑫熱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522財保15號
判決日期:2020-11-05
法院:含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含山縣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對被申請人吉林同鑫熱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價值60000元財產予以保全,并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吉林同鑫熱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6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請費620元,由申請人含山縣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書作出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周龍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谷張仁
判決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