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輝與被告深圳市前海尚易實業有限公司、鄒秋勞務合同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07民初14735號
判決日期:2019-08-19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輝訴被告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前海尚易實業有限公司、鄒秋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依法變更案由為合同糾紛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其于2016年9月承包被告工程,但被告僅支付一部分工人工資,原告多次催要款項未果遂訴至本院提出下列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工人工資821322元(人民幣,下同)2、被告支付原告誤工車旅費10000元、工傷醫藥費12000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庭審中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700000元;2、被告向原告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121322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并撤回原第2項關于誤工車旅費及工傷醫藥費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雙方確認截至2019年8月19日被告鄒秋拖欠原告李輝工程款700000元,上述款項分兩期支付,第一期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35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350000元;
二、雙方確認截止2019年8月19日被告鄒秋尚有121322元工程質量保證金未退還給原告李輝,該款項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予以退還;
三、如被告鄒秋按期足額履行完上述第一、第二項支付義務,雙方就本案糾紛所引起的權利義務終結,雙方均不得再就此主張任何權利;
四、如被告鄒秋未按期足額履行上述任一期支付義務,原告李輝可就剩余全部款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原告李輝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合議庭
審判員楊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賴麗萍
判決日期
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