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和順農業有限公司(原東源縣和順農業有限公司)、河源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16執恢18號
判決日期:2020-11-05
法院: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河源市和順農業有限公司(下稱和順公司)與被執行人河源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下稱國資公司)合作經營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的(2011)河中法民一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和(2011)粵高法民一終字第149號民事判決均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執行。中止執行后因國資公司仍未履行義務而向申請恢復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經雙方自主協商,在法院的主持下和見證下,雙方達成以下執行和解協議:一、被執行人國資公司應在2019年5月30日前向申請人和順公司支付以下款項,包括:1、申請人根據雙方《合作經營合同》約定投入的6000萬元經營成本減除累計已歸還成本17186050元后剩余的42813950元;2、申請人投入的6000萬元成本減除分期歸還的17186050元后從2006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分段計算的利息42565753.47元;3、本案一、二審被執行人應徑行支付給申請人的案件受理費207184.80元。以上各項合計85586888.27元。如被執行人逾期支付,應自2019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的雙倍標準計算利息給申請人。二、雙方同意根據生效判決對涉案土地中的宗地號為河國用(2007)第000549號、河國用(2007)第000550號、河國用(2010)第002075號的三宗土地項下和順公司享有的權益由被執行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作回購處置:1、河國用(2007)第000549號的地塊面積243291平方米(登記面積為264896平方米,2007年被執行人辦證時被政府收回面積15788.90平方米,2010年修迎客大道時征收21605平方米,面積重疊4400平方米,被政府回收的15778.9平方米及重疊的4400平方米合計20188.90平方米政府已批復補回,這部份由被執行人負責辦理補證手續,產權歸被執行人所有,因此實際可利用面積為243291平方米)、河國用(2007)第000550號的地塊面積21900平方米、河國用(2010)第002075號的地塊面積6796.10平方米,三宗土地合計面積271987.10平方米,上述土地使用權作價每平方米2000元和順公司享有的權益由被執行人國資公司以每平方米1274元的價格回購〔(2000元-180元)*70%〕,由此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稅(從2019年1月1日起)及其他全部閑置費、拆遷安置費用、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等均由被執行人承擔(雙方已在回購價格上體現)。自雙方簽訂本協議并經市政府批準后,申請人即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將宗地號為河國用(2007)第000549號、河國用(2007)第000550號、河國用(2010)第002075號的土地進行解封。2、被執行人應在本協議生效后30日內履行向政府報批手續,如報批由被執行人回購上述三宗土地應支付申請人的權益低于每平方米1274元,則依生效判決強制執行,由被執行人負責對涉案地塊解決土地拆遷歷史遺留問題后,交法院依法評估拍賣,申請人按生效判決取得各項收益及利息。3、如政府批準被執行人回購上述三宗土地應支付申請人的權益不低于每平方米1274元,根據雙方《合作經營合同》約定計算,被執行人回購上述三宗土地271987.10平方米的權益應支付給申請人的實際收益為271987.10平方米*1274元/平方米=346511565.40元,扣除被執行人已繳納的涉案十五宗土地從2014年至2018年底的土地使用稅16088224.80元中由申請人承擔的11261757.36元(滯納金5659541.99元及其他部分由被執行人承擔)后,被執行人國資公司應支付給申請人和順公司數額為335249808.04元。被執行人應支付給申請人的回購上述三宗土地權益款項335249808.04元分四期付清,第一期應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64413111.73元,第二期應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0元,第三期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0元,第四期應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70836696.31元。申請人的上述收益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7%計算利息,利息按月支付,每月15日為付利息日;如被執行人超過約定的期限逾期支付收益及利息則逾期部份應按該年利率的雙倍標準計息。三、如市政府不批準回購上述三宗土地方案,則被執行人應按生效判決履行。四、被執行人應按生效判決履行處置涉案的其余十二宗土地。五、如被執行人違反本協議約定逾期向申請人支付有關款項,申請人和順公司有權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內容為本協議約定的履行給付義務。六、如被執行人逾期報批協商處置河國用(2007)第000549號土地、河國用(2007)第000550號、河國用(2010)第002075號土地,或逾期解決涉案土地拆遷歷史遺留問題、逾期與申請人協商處置涉案其余十二宗土地,申請人則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依生效判決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對所有涉案地塊解決土地拆遷歷史遺留問題后依法拍賣,所得拍賣款直接支付申請人按生效判決確定的各項收益及利息。七、本案執行費用及就履行本協議所產生的評估費、其他稅費全部由被執行人承擔。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的上述協議已經雙方簽字蓋章,發生法律效力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雙方的執行和解協議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本院的(2019)粵16執恢18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
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黃煥棠
審判員周春媛
審判員邱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張永紅
判決日期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