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銘星供水設備有限公司與卓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鹿邑縣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1知民初864號
判決日期:2020-11-06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銘星供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星公司)與被告卓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信公司)、鹿邑縣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泰公司)、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綜合投資公司)、江蘇華廈給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廈公司)、周口市泓鑫消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鑫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銘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正春、肖敏,被告卓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文斌,被告綜合投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林,被告三泰公司和華廈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蘇沛、施婷婷,被告泓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金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江蘇銘星供水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五被告停止侵犯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名稱:拼裝水箱模壓板(X型拉筋)專利號:ZL20153026××××.8);2.判令五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40萬元人民幣;3.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綜合投資公司是實際的投資人,也是工程的所有權人,也是實際使用者;三泰公司是本案涉案產品的賣受人,該工程的總承包方,施工方,應承擔停止侵權,卓信公司是招投標機構,幫助其他被告實施侵權行為;泓鑫公司受華廈公司的委托與三泰公司簽定了涉案產品的制造銷售行為;華廈公司是本案涉案產品的直接制造者。
事實和理由:原告是一家集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安裝、服務于一體的供水設備企業,注冊資金7018萬元,總部坐落在美麗的黃海之濱江蘇鹽城。目前公司在上海、安徽、四川等地區設有分公司設有分公司,并在全國多地設有直銷辦事處,專注于為客戶提供安全的生活和消防等供水設備。自1998年成立以來,公司始終不渝地堅持產品革新,在政府部門、醫院、教育等領域具備廣泛的客戶基礎,銷售業績呈現穩定、逐年遞增的現狀。公司通過了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及OHSAS職業健康安全體系三大認證,消防產品通過3C強制認證,建立了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并被評為江蘇省“AAA級”信用單位、鹽城市企業技術中心。專利產品“一種箱泵一體化無浮泵站”2014年被江蘇省科技廳評委高新技術產品、2016年被江蘇省科技廳授予“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專利產品“SW(無焊接無橫縫大模塊)水箱”2017年被江蘇省科技廳評定為高新技術產品等榮譽。原告以產品為導向與高價重點科研院所建立長期協作聯盟,成立研發中心并先后開發了幾十個專利項目,SW水箱、抗浮箱泵一體化成套設備等多個產品被列為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原告主編的《抗浮地埋式箱式一體化消防給水泵》圖集、《消防給水穩壓裝置選用與安裝》圖集、參編的《江蘇省箱泵一體化設計》圖集、《高位消防貯水箱選用與安裝》圖集、《消防水箱國家標準》圖集、《變頻調速供水設備國家標準》圖集、《消水規實用指南》等標準已經成為指導行業發展的重要文件,部分已經成為行業或地方標準,由的申請成為國家標準。原告始創研發、生產和銷售的“水箱大剛度成型模塊”、“箱泵一體化無浮泵站”等產品,自投入市場以來,憑借優異的產品質量和大量的廣告宣傳和推廣,該專利產品在全國范圍獲得了廣泛的知名度和盛譽。原告發現,被告于河南周口鹿邑縣興鹿紡織創業園建設工程中,通過卓信公司招標,三泰公司具體施工,其所施工的項目所采用的產品設備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專利號ZL20153026××××.8(名稱:拼裝水箱模壓板(X型拉筋)),其申請日為2015年7月2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5年12月9日,目前該專利處于合法狀態中。原告發現,五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構成侵權。
綜合投資公司辯稱,1.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應依法駁回訴訟請求;2.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3.即使被訴產品構成侵權,侵權主體也應是制造商和銷售商。
卓信公司辯稱,答辯人不是適格被告,原告要求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江蘇華廈給排水科技有限公司、鹿邑縣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辯稱,首先,被控產品的標準模塊使用的是上述現有設計,華廈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其次,被控產品的大模塊,其外觀設計是與涉案專利《水箱膜壓板(X型拉筋)2015302692318》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華廈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不侵犯涉案專利權。涉案專利的整塊模壓板上設有兩個粗線條X型拉筋,且兩個X型拉筋之間設有一個水平細長直線槽;粗線條X型拉筋由內延尖狀條紋和外延分段式弧線組成,且粗線條X型拉筋四個頂角設有截斷線,截斷線與內延尖狀條紋近似直角設置。
被控產品在整塊模壓板上設有三個十字型凸起,且十字型凸起之間設有大型圓環加強筋,共兩個;大型圓環加強筋兩側靠近模壓板邊緣還有兩個對稱的小半圓;每個十字型凸起線條纖細,且與整塊模壓板光滑過渡。綜合上述特征描述,對一般消費者來說,上述不同點作為直接觀察到的部位,感知會更加敏銳,整體視覺效果影響更大。即,被控產品與涉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具有顯著差異,二者不構成相同或近似,被控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最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2019年8月27日出具“專利權檢索報告”,顯示涉案專利《一種裝配式不銹鋼水箱大剛度成型模塊》無創造性;2019年8月28日出具“專利權檢索報告”,顯示涉案專利《埋地水箱側板與鋼筋混凝土基礎連接結構》無創造性;2019年9月2日出具“專利權檢索報告”,顯示《一種箱泵一體化無浮泵站中的框架式抗壓泵房》無創造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8條的規定:“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若原告拒不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懇請貴院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泓鑫公司辯稱,我們只是安裝,跟三泰公司簽定的合同,受三泰公司的委托。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企業和產品榮譽證書,證明目的:企業和產品在行業內有高度的知名度;
2.專利證書及繳費憑證,證明目的:該方專利有所有權與使用權;
3.侵權圖片,證明目的:被告的侵權事實;
4.河南周口鹿邑縣興鹿紡織產業園建設工程結果公告,證明目的:相關被告的侵權事實;
5.公證書,證明目的:公證機關對涉案工程的公證,證明侵權事實
6.處罰決定書,證明目的:原告對專利進行維權事實,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處罰。
7.專利號ZL20153026××××.8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證明目的: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發現本專利存在其他不符合專利法有關外觀設計授權條件的缺陷。
華廈公司、三泰公司的質證意見為:
證據1只認其中12頁的真實性,高薪企業證書,檢驗報告證書,質量認證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業資質證,安全生產證,民營科技企業證,技術中心證,強制產品證一共12頁的真實性認可,其余均不認可。
證據2的專利證書發票真實性認可,繳費發票是18年的,應該補交19年的繳費發票。
證據3真實性認可,不認可關聯性,不達到侵權事實。
證據4真實性認可,不能證明侵權事實,對其關聯性不認可。
證據5真實性不認可,可下次核實真實性。
證據6三性不認可,與本案無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據7原告提供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并不能證明其專利穩定性。被告此次提供的證據三當中無效請求已經提供。證據三無效情形中所引用的兩篇現有技術即證據一和證據二和三個兩篇專利一個無效請求。該評價報告的第二頁與被告無效請求而使用了兩個現有技術文件完全不同。
卓信公司的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1的證據的原件認可,復印件不認可,不能證明原告產品的影響力。
證據2同被告鹿邑縣綜合投資有限公司的意見。對證據3的真實性有異議,被告未參與后期建設,不知情,原告也未提交圖片的合法來源。
證據4同第3組的證據意見,未提交原件不予認可。
證據5、6等待核實。
證據7同意三泰和華廈意見
被告綜合投資公司質證意見為:
1.關于原告提供的證據一的原件并不能證實其企業的知名度,其余未提交原件的不予認可;
2.原告未提供繳納年費的憑證,其已喪失權力基礎
3.侵權圖片沒有合法來源,拍攝的地點不能確定
4.公告無合法來源,不能證明其侵權事實
5.公證書未提供原件,不能確定真實性和合法性。
6.與本案無關聯性,該決定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不能確定
原告所提交的6組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
證據7同意三泰和華廈意見。
被告泓鑫有限公司:同綜合投資公司的意見。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卓信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建設工程招投標合同與中標通知書各一份,證明我們只是代理機構,對后續施工不知情,超出了招標代理合同的范圍,我們不是本案的被告。
原告銘星公司對被告卓信公司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招標合同真實性認可,代理合同不認可,沒有原件。
被告華廈公司、三泰公司對被告卓信公司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兩份的三性無異議。
被告綜合投資公司對被告卓信公司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其證據無異議。
泓鑫公司對被告綜合投資公司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無異議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華廈公司、三泰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消防設備銷售安裝合同,證明目的涉案侵權施工合同已委托給周口市泓鑫消防公司實際施工。
證據2《多用途組合式鋼板水箱》ZL9524××××.1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不同也不近似,證明目的:《拼裝水箱膜壓板(X型拉筋)ZL2015302692318》專利權不穩定。
證據3新補充的一篇專利是2007年一項外觀設計。該對比文件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其外觀即為X拉筋形狀,該專利已經申請無效。證明涉案專利屬于現有設計,其穩定性極差。而該篇對比文件在評價報告中并沒有體現出。
原告銘星公司對被告華廈公司、三泰公司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1本身的真實性認可,三泰公司追加的被告提供的訴訟材料與授權委托書可證明泓鑫公司是受華廈公司委托從事相關的業務,二者構成共同侵權的事實。
對證據2的三性不予認可,我們不認為是現有技術。
對證據3因為專利文件不完整,我們無法發表質證意見,在提交了完整的資料之后。
卓信公司對華廈公司、三泰公司證據的質證意見為:
對證據1、2我們未參與,不知情;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能證明涉案產品不構成侵權。
綜合投資公司對華廈公司、三泰公司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安裝合同,我公司并不知情,涉案工程我公司已發包給三泰公司,由三泰公司進行建設。對證據2無異議。對證據3三性均認可,無異議。
泓鑫公司華廈公司、三泰公司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2無意見,對證據3無異議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綜合投資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目的綜合投資公司將涉案工程包給三泰公司,三泰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及其使用的設備完全由其自己負責,被告綜合公司對三泰公司是否使用過涉案產品,涉案產品是否侵權不知情。
原告銘星公司對被告綜合投資公司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我們認為他們共同侵權,承擔相應的責任。
卓信公司對被告綜合投資公司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真實性無異議,可證明被告卓信公司招投標,雙方簽定合同之后對后續情況不知請。
被告華廈公司、三泰公司對被告綜合投資公司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三性認可,涉案工程已分包給泓鑫公司。
泓鑫公司對被告綜合投資公司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三性認可,無異議。
法庭組織原告銘星公司與被告卓信公司、綜合投資公司、三泰公司、華廈公司、泓鑫公司進行了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涉案專利,華廈公司提交現有設計抗辯專利進行了現場比對。
原告銘星公司的比對意見為:被訴產品包括了涉案專利中的所有設計要點:設計要點在于拉筋的“X”形狀”,其區別僅僅在于條形槽和環形槽的區別。這一區別僅僅是形狀上的一種簡單替換,并不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通過簡單替換得到,如將條形槽設置成環形槽,波浪形槽等等,因此可見,被訴產品的外觀特征與涉案專利的設計特征基本不存在明顯的區別,五被告構成侵權。
ZL9524××××.1系實用新型專利,本案系外觀設計新型專利,屬于不同類別,不能達到被告證明目的。另外,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主要在主視圖和后視圖上,對于一般消費者或者大眾而言,被訴產品的“X”形狀”以及長方形的設計,與涉案專利相比,會造成視覺上的混淆,產生誤解。可以認定,被訴產品與涉案專利極其相似。
被告華廈公司的比對意見為:被控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水箱膜壓板(X型拉筋)2015302692318》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華廈公司的生產銷售行為不侵犯涉案專利權。涉案專利的整塊模壓板上設有兩個粗線條X型拉筋,且兩個X型拉筋之間設有一個水平細長直線槽;粗線條X型拉筋由內延尖狀條紋和外延分段式弧線組成,且粗線條X型拉筋四個頂角設有截斷線,截斷線與內延尖狀條紋近似直角設置。被控侵權產品在整塊模壓板上設有三個十字型凸起,且十字型凸起之間設有大型圓環加強筋,共兩個;大型圓環加強筋兩側靠近模壓板邊緣還有兩個對稱的小半圓;每個十字型凸起線條千禧,且與整塊模壓板光滑過度。上述區別設計特征對消費者具有顯著影響,被控產品的外觀設計不侵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
《多用途組合式鋼板水箱952428911》公開于1996年4月24日,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2015年7月24日。與涉案產品沒有區別,且作為設計單元同樣是按照該種類產品常規排列方式作重復排列。
《組裝式水箱板》專利號200730107192.7,公開日期為2008年9月10日,遠遠早于本專利申請日。二者區別僅在于被控產品的X型拉筋的中心設有圓形結構,該專利的X型拉筋的中心為一個更小的斜十字形結構,該區別屬公眾不易察覺的細微差別。被控產品與該專利同樣作為設計單元,是按照該種類產品常規排列方式作重復排列,因此二者屬于實質性相同。
被告卓信公司、綜合投資公司、三泰公司、泓鑫公司的比對意見為:同意被告華廈公司的比對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是名稱為“拼裝水箱模壓板(X型拉筋)”專利號為ZL20153026××××.8的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申請日是2015年7月24日,授權公告日是2015年12月9日。該專利權的授權公告簡要說明如下:1.本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拼裝水箱模壓板(X型拉筋)。2.本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本外觀設計產品用于組裝水箱。3.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設計要點在于拉筋的“X”形狀。4.最能表明本外觀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立體圖。5.本外觀設計中右視圖與左視圖對稱,仰視圖與俯視圖對稱,故省略右視圖、仰視圖。2019年9月2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本專利出具的《外觀設計專利評價報告》結論為:全部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案外人成都市武侯區世達表面工程技術研究所是名稱為“多用途組合式鋼板水箱”專利號為ZL9524××××.1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申請日是1995年3月20日,授權公告日是1996年4月24日。該專利權的授權公告簡要說明如下:1.一種水箱,由單元組裝件鋼板2、鏈接螺栓1和衛生密封橡膠件3組裝而成,其特征在于單元組裝件鋼板2表面噴涂了一層鋅或鋅合金。2.如權力要求1所述的一種水箱,其特征在于單元組裝件鋼板2表面噴涂的鋅或鋅合金層厚度不小于0.12mm。
2019年6月12日十六時三十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正春到河南省鹿邑縣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同日17:56分,公證員周某、公正助理楊彬、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正春、曾崇誠來到位于鹿邑縣金日路與吉貞路交叉口北段棟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周某、楊彬、夏正春、曾崇誠從該工地西門入口處進入,經過兩棟在建的樓房來到正在安裝泵站處。周某、楊彬、夏正春從檢修倉進入泵站內部,檢修倉上有滑動蓋板,蓋板位于檢修倉兩側的槽鋼軌道上。該圍護板安裝在混凝土上。泵房內用工字鋼制成框架結構,有側面占柱、橫梁、蓋板等組成。泵房結構外用模塊進行圍護。并與地面混凝土筏板基礎鏈接。楊彬拍攝照片16張。以上有(2019)豫鹿證內民字第545號公證書予以確認。
法庭組織原被告到綜合投資公司進行了現場調查勘驗,發現涉案泵站有兩種模壓板:一種是正方形的“X”型模壓板,“X”型中間形成交叉(交叉中央為一個向下凹陷的環形槽),四端與該板的四角相連。一種是長方形的“X”型模壓板,該板的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各有一個“X”型拉筋,上下部分的“X”型拉筋分別交叉(交叉中央為一個向下凹陷的環形槽),在上部分“X”型拉筋和下部分“X”型拉筋之間有一個環形槽。
2018年8月15日,綜合投資公司與卓信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雙方就鹿邑縣興鹿紡織創建園建設工程代理事項達成一致。
2018年9月10日,綜合投資公司、卓信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三泰公司中標鹿邑縣興鹿紡織創建園建設工程。
2018年9月16日,綜合投資公司與三泰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雙方就鹿邑縣興鹿紡織創建園建設達成一致,合同金額88073398.59元。
2019年4月30日,三泰公司與泓鑫公司簽訂抗浮式地埋箱泵一體化恒壓給水消防設備銷售安裝合同,合同金額540000元。
另查明,1.原告銘星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9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7018萬元;經營范圍為:生活給排水、消防給排水設備、水處理設備、不銹鋼水箱、泵、雨水收據、工業自動控制系統裝置制造、安裝、銷售等;法定代表人:丁巧珍。
2.被告卓信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7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233萬圓整;經營范圍為: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項目咨詢、政府采購代理等;法定代表人:白禎。
3.被告三泰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30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0127700元整;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貳級、建筑防水工程承包三級、裝飾裝修、園林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三級等;法定代表人:孫培正。
4.被告綜合投資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26日;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89095萬元整;經營范圍為: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投資融資;法定代表人:張懷杰。
5.被告華廈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208萬元整;經營范圍為:生活給排水設備、消防給排水設備研發、制造、銷售;環保設備、不銹鋼水箱、泵、金屬壓力容器等;法定代表人:夏守俊。
6.被告泓鑫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7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0萬元整;經營范圍為:銷售消防設備;機電安裝、消防工程安裝等;法定代表人:范雪梅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江蘇銘星供水設備有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江蘇銘星供水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龔磊
審判員薛永松
審判員董小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家祥
書記員高亞晶
判決日期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