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鴻凱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南京惠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1181執2354號
判決日期:2020-11-06
法院: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江蘇鴻凱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南京惠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蘇1181民初8538號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因南京惠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江蘇鴻凱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南京惠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價款158064元和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風險提示、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經本院傳票傳喚,被執行人未到庭履行義務,也未申報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7月16日,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及車輛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2020年10月14日,本院進行第二次網絡查詢,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由于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同時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執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在當地的房地產登記信息,經該院反饋,被執行人在當地無房地產登記信息。
執行中,申請執行人向本院反饋被執行人南京惠華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經營。
2020年10月14日,本院與申請執行人進行了終本約談,將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權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提出異議,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疫情期間暫不要求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蘇1181民初8538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請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虞韻
審判員沙軍榮
審判員張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雪薇
判決日期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