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與河南省鐵創鐵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1知民初1448號
判決日期:2020-11-06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路安公司)訴被告河南省鐵創鐵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創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路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成永、王彩閣,被告鐵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輝猛、尚同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即停止制造、銷售專利侵權產品;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363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是一家制作絕緣擋水板、絕緣橡膠板等產品的公司。2018年8月22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隧道與橋下防冰用的絕緣擋水板”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19年3月15日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證書號為5087857。隨后原告發現被告生產銷售的防冰用擋水板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基本一致,使用范圍一致,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專利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
被告鐵創公司答辯稱,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控侵權圖片中的產品外觀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存在根本性差異,不侵犯原告的專利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專利存在重大瑕疵。
(一)起訴狀要求保護的專利不存在。根據起訴狀記載,原告要求保護的專利證書號是5087857,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專利檢索及分析”系統,沒有此項專利。(二)原告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文件存在明顯錯誤。原告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號是CN201830466102.1,指定的產品是國際外觀分類12-03類。第12類“運輸或提升工具”中第3小類為“機車、鐵路車輛及其他全部有軌車輛”,結合產品用途說明“用于火車上擋水板”,該外觀設計的產品是火車零部件“擋水板”的外觀設計,而原告的專利產品名稱為“隧道和橋下防冰用的絕緣擋水板”。在產品名稱和外觀設計分類表之間出現沖突時,產品分類表具有決定意義,否則產品類別指定變得毫無意義。3.原告專利是否有效存疑。該專利的申請日為2018年8月22日,應該在2019年8月22日前繳納專利年費,但是未見其交費記錄,其有效性存疑。
二、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存在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一)起訴狀記載,市場上出現較多與原告外觀設計相同的防冰用擋水板,該事實無證據證明。(二)原告證明被告侵權的唯一證據是一份現場公證書。該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均存在重大瑕疵,無法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原因如下:第一,公證書屬于非法取證,應該依法排除。首先,公證書顯示取證地點是一家單位,不屬于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場所。取證時間是上班時間,單位應該有人,但是未見經過該單位同意進入該場所的記錄。其次,取證時進入了更加私密的房間而不是院落,有侵犯隱私權之嫌。侵犯他人權利而取得的證據應該依法予以排除。第二,取證的被控侵權物來源可疑。公證記錄顯示申請人與公證人員在現場長時間逗留拍照取證而未見任何人詢問或者在現場,這足以證明要么該場所管理松散,要么申請人與該單位人員熟悉。或者說,申請人能夠領著公證員自由出入,那么也不能排除該物證被他人提前放入的可能。而被告與原告屬于競爭對手,嫌疑不小。第三,公證書顯示侵權人可能另有他人。公證書顯示是在“大同西供電段店坪檢修隊”發現被控侵權物品,在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具有最大的侵權嫌疑。第四,公證書上的物品雖然有被告單位的名稱、電話等信息,但是并不能證明被告就是侵權人。因為被告生產的板材沒有邊條,只是一塊直板,與現場物品有明顯區別,公證書最多只能證明被控侵權物品的原材料來自于被告,而不能證明該物品是被告生產、銷售的。
三、公證書中的被控侵權圖片不具備比對條件,而且顯示的產品外觀與原告外觀專利存在根本性差異,不是相同設計。
(一)公證書中的被控侵權產品圖片不具備侵權比對條件。首先,本案缺乏進行比對的被控侵權物,是否滿足比對的基本條件存疑。其次,公證書提供的照片模糊,無法描述該產品的外觀特征。(二)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無論是產品類別還是外觀均存在本質性差別,二者不構成相同設計。第一,被控侵權產品的類別與原告專利產品根本不同。原告的產品是火車零部件,而被告的產品是隧道上防水用的裝飾物,在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上不屬于同一類。第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存在根本性差異。首先,原告的外觀設計由兩塊不同的板子組成;而公證書中的圖片顯示只有一種形狀的板子,而不是兩種形狀的板子。其次,板子大小應該有差異,原告的產品如果用在火車上,鑒于火車的限制,其板子應該比被控侵權產品小得多。再次,兩種產品組合應該存在較大差別。原告產品是由兩塊不同的板子組成,左邊板子的背面由兩塊邊條和品字形墊片組成,右邊板子的背面由兩塊邊條和中間的兩塊墊片組成,而被控侵權產品只有一種外形,無論如何組裝,都與原告的產品外觀存在較大差別。又次,雙方產品外觀的細節存在很大差別。原告外觀設計的特征在于:無論是隔水板、墊片還是蓋板,與板材相比,比例夸張,給人強烈的視覺沖擊力;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無論是隔水板、邊條、還是蓋板、方形墊片,與板材相比,其比例都顯得很小。綜上,被控侵權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不構成相同設計。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及其享有的權利
原告安路安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8日,注冊資本1680萬元,經營范圍為絕緣擋水板、絕緣橡膠板加工、銷售、安裝等。
原告是第ZL20183046××××.1號“隧道與橋下防冰用的絕緣擋水板”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申請日為2018年8月22日,授權公告日為2019年3月15日。2019年11月19日,原告繳納專利年費及滯納金150元。
涉案專利產品為隧道與橋下防冰用的絕緣擋水板,從后視圖看,授權外觀設計分為上下兩部分,該兩部分均為長方形,均由底板、左、右隔水板、方形固定塊、貫穿通孔組成,左、右隔水板為長條形,分別位于底板表面的左右兩側,方形固定塊位于左、右隔水板之間的底板表面(上部分有三個固定塊、下部分有兩個固定塊),左、右隔水板上各均勻分布有三個貫穿通孔,每個固定塊上有一個貫穿通孔;從主視圖看,授權外觀設計整體為方形,四周和中間均勻分布有數個貫穿通孔,中間突出一長條形卡接板,將底板分隔為上下兩部分。
二、本案訴稱的侵權行為
2019年10月9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黃朝印向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2019年10月10日,兩名公證人員與黃朝印、攝像人黃森共同來到位于朔州市朔城區下團堡鄉長頭村附近的一處院落前;經觀察,該處院落為黃色圍墻,大門左側懸掛有“大同西供電段店坪檢修隊”的牌子;該處院落的西側為另一處院落,綠色圍墻,一行四人隨后共同進入該綠色圍墻的院內,院內坐北朝南有一排平房,一行人來到從東數第三個房間前,經觀察,該房間門頭上粘貼有序號①的標簽,隨后一行人進入該房間,房間內存放有部分材料。黃森采取現場拍照、攝像的方式對現場及申請人所要求保全的材料外觀進行保全,共取得照片18張,視頻一段。為此,山西省朔州市明達公證處出具(2019)晉朔明證經字第102號公證書,公證書后附圖片共18張,其中包括被訴侵權擋水板的照片10張,每塊擋水板上顯示有“河南省鐵創鐵路器材有限公司聯系電話:0372-6297888生產日期:2019年9月”字樣,被告當庭認可上述字樣與被告產品信息一致。被訴侵權擋水板為長方形,由底板、左、右隔水板、方形固定塊、貫穿通孔、卡接板組成。從背面看,底板表面的左右兩側分別有一長條形隔水板,三個方形固定塊位于左右隔水板之間的底板表面,左右隔水板上各均勻分布有三個貫穿通孔,每個固定塊上有一個貫穿通孔,底板下端連接有一長條形卡接板,卡接板表面低于底板表面;從正面看,底板為長方形,四周均勻分布有貫穿通孔,底板下側邊突出一長條形卡接板。
雖然公證書中的被控侵權產品處于未安裝狀態,顯示的是單塊絕緣擋水板的外觀,但在使用過程中,被控侵權擋水板之間必然處于拼接狀態,而涉案專利為兩塊絕緣擋水板拼接時的外觀,故相應的,應將兩塊被控侵權擋水板拼接時的外觀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經當庭比對,原告認為,兩者完全相同,均由底板、隔水板、固定塊、貫穿通孔、卡接板組成,且隔水板、固定塊、貫穿通孔的位置是一致的,外觀弧度也是一致的;被告則認為,兩者完全不同:1.前者每一塊都有卡接板,而后者的兩塊擋水板中,僅一塊有卡接板,另一塊則沒有;2.前者卡接塊所占面積比例較小,而后者比例較大。
原告向法庭提交物資采購訂單照片打印件四份,欲證明被告向大同西供電段和太原供電段供應被控侵權產品的情況。該四份物資采購訂單與下述被告提交的相應物資采購訂單一致,內容分別如下:1.2019年7月8日大同西供電段采購5塊;2.2019年12月10日大同西供電段采購400塊;3.2019年12月12日大同西供電段采購120塊;4.2019年7月8日太原供電段采購300塊。
三、被告及其提交的證據
被告鐵創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4日,注冊資本3005萬元,經營范圍為鐵路器材、道岔等的研發、制造、銷售;絕緣擋水板、橡膠制品、塑料制品銷售等。
被告稱,2019年8月被告作為賣方與買方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為此,被告依約給大同西供電段和太原供電段供應了絕緣擋水板并進行安裝。被告供應的絕緣擋水板都帶有卡接板,安裝時兩塊擋水板通過卡接板進行卡接。
為了證明被告供應絕緣擋水板的情況,其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1.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西供電段供電技術科于2020年3月18日簽章的工程施工材料確認單兩份,顯示采購絕緣擋水板的數量分別為60塊、465塊,施工單位為被告,該確認單上附有擋水板圖片,其中采購數量為60塊的確認單上所附圖片系現場拍攝,被告認可該圖片顯示的擋水板與被訴侵權產品一致;采購數量為465塊的確認單上所附圖片為擋水板設計圖,圖中的擋水板沒有另設卡接塊,只有底板、左右隔水板、固定塊、貫穿通孔,被告認為該465塊擋水板與被控侵權產品有明顯區別,不構成侵權;2.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供電段供電技術科于2020年3月18日簽章的工程施工材料確認單一份,顯示采購絕緣擋水板的數量為380塊,施工單位為被告。該確認單上所附圖片與上述465塊確認單上所附圖片一致;3.收料單位為大同西供電段的物資采購訂單三份,內容分別為2019年7月8日采購5塊、2019年12月10日采購400塊、2019年12月12日采購120塊;4.收料單位為太原供電段的物資采購訂單兩份,內容分別為2019年7月8日采購300塊、2019年12月17日采購80塊。上述五份物資采購訂單顯示的物資名稱均為絕緣擋水板,規格型號均為1000mm×2000mm×10mm,單價均為2460元,供貨單位均為被告;5.被告的兩個委托訴訟代理人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尚同山陳述如下內容:“我落實了一下,我們第一批施工工藝和原告工藝一樣的是60塊。”“對方中標價應該是3800,我們的中標價是2460元。”“我們的利潤大概在每塊380左右。”
為了證明被告供應的貨大部分是自己設計的產品,其向法庭提交2020年1月19日微信群“防水板專利討論組(8)”的聊天記錄截圖。被告稱該群系其專門為本案訴訟組建,截圖中的文件“第一方案”為被告負責人出具的應訴方案,內容如下:原告公證的圖片是被告在加工研發階段的圖,被告大面積安裝的是自己設計的產品,并且被告的產品也申請了專利,被告的產品外觀談不上侵犯原告的專利權。
為了證明涉案專利系公知設計,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哈爾濱豪優絕緣制品有限公司與北京鐵路局石家莊供電段于2016年11月14日簽訂的隧道絕緣擋水板委外加工(安裝)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增值稅專用發票、隧道絕緣擋水板現場施工圖打印件、電氣化隧道防水、防冰絕緣結構使用報告、被告施工現場的截圖打印件、方墊片與龍骨為現有技術的文獻,上述證據均為復印件或打印件。由于上述證據均非原件,且均不能展現絕緣擋水板完整的技術方案,無法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為公知技術,故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事實有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專利收費收據、(2019)晉朔明證經字第102號公證書、原告提交的物資采購訂單復印件、被告提交的物資采購訂單、工程施工材料確認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屏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省鐵創鐵路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原告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名稱為“隧道與橋下防冰用的絕緣擋水板”專利號為ZL20183046××××.1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二、被告河南省鐵創鐵路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00000元;
三、駁回原告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344.5元,由原告河南安路安防腐制品有限公司負擔2144.5元,由被告河南省鐵創鐵路器材有限公司負擔4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龔磊
審判員薛永松
審判員董小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丁梅
判決日期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