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深圳泰康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居得樂實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6民初13493號
判決日期:2020-11-1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泰康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深圳居得樂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居得樂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盧芳到庭參加訴訟,兩被告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案查明的事實如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請求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間的利息經本院按照月利率1.25%的標準核算為81863.01元,對原告請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自2019年12月4日起計算的逾期還款利息,因上述借款合同已約定逾期還款利率計算標準為月1.875%,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原告請求按照月利率1.875%從2019年12月4日計算逾期還款利息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予以支持;
三、連帶責任:原告與居得樂合同簽訂的擔保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發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居得樂公司應當對上述泰康公司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的訴訟請求:兩被告連帶支付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83000元、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875%從2019年12月4日計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泰康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居得樂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償還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81863.01元、逾期還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875%自2019年12月4日計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
二、駁回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74元,由兩被告連帶承擔8168元,原告已預交的81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兩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8168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尚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彭磊磊(兼)書記員許彧燊
判決日期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