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淮北市興華家具有限公司、郭吉文等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602執15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11
法院: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與被執行人淮北市興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華家具公司)、郭吉文、胡書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602民初235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164497.03元、相應利息273793.61元(計算至2019年8月21日),之后的相應利息按照雙方借款合同約定的計息標準計付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保全費)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和承擔本案執行費74616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后將其限制高消費、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統一向全社會公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查,目前興華家具公司名下有淮土國用(2007)字第7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位于淮北市××經濟開發區××城路××、××、××、××101廠房,郭吉文和胡書梅名下有位于淮北相山區××錦繡和××房產(以上皆有抵押),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以【(2019)皖0602執保198號】進行了輪候查封,期限各為三年。除此之外,本院已窮盡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遂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協助執行通知書、問話筆錄等附卷佐證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霍園園
審判員胡建立
審判員顧婷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逸飛
書記員魏薇
判決日期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