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同鑫熱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樺甸市樺郊英明煤礦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民申1234號
判決日期:2020-11-12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吉林同鑫熱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熱力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樺甸市樺郊英明煤礦(以下簡稱英明煤礦)、一審第三人張英甫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終15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熱力公司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投入英明煤礦的技術改造資金僅為11587846.18元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吉林市信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吉市信翔所專審字(2019)001號專項審計報告證明,熱力公司向英明煤礦的總投資為3058萬元,一審法院已對此進行了確認,二審法院未對審計報告進行重新質證,僅將技術改造工程建設(在建工程)投資11587846.18元認定為熱力公司的全部投資,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應予糾正。2.二審庭審未對熱力公司是否應當通過英明煤礦的清算程序分配煤礦關閉獎補資金及轉讓產能置換指標所得款項的問題進行審理,但卻在判決中直接以上述理由駁回熱力公司的上訴請求,剝奪了熱力公司對該理由是否成立進行辯論的權利,審判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3.二審判決認為熱力公司應在英明煤礦清算完畢后再分配去產能獎補資金及轉讓產能置換指標所得款項,屬于適用法律嚴重錯誤。熱力公司不是英明煤礦的實際投資人,不能以投資人的身份參加英明煤礦的清算;英明煤礦被關閉、應當清算不影響法院確認熱力公司的債權;即使熱力公司同意對英明煤礦進行清算,雙方之間的糾紛亦無法解決。請求法院重審并判決:1.撤銷二審判決,改判英明煤礦折價補償熱力公司的投資款8521500元;2.判令英明煤礦返還熱力公司為其繳付的安全生產保證金80萬元;3.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由英明煤礦承擔
判決結果
駁回吉林同鑫熱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楊麗娜
審判員李偉
審判員呂佳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賈云喬
書記員朱紅
判決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