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縣公路管理局與孫俊杰、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526民初1769號
判決日期:2020-11-13
法院: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滑縣公路管理局與被告孫俊杰、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滑縣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西濤,被告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尤紅偉、王婷婷,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守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孫俊杰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滑縣公路管理局訴稱:2019年12月1日6時30分許,孫俊杰駕駛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重型普通半掛車沿滑縣長虹大道自西向東行駛至軍××交叉口處,與王楓駕駛魯E×××××重型半掛牽引車、魯E7971掛重型罐式半掛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和護欄損壞及王楓駕駛重型罐式半掛車上甲醇泄露,造成滑縣公路局路面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俊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方財產損失經委托進行了估價評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04022元、評估費5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孫俊杰缺席未答辯。
被告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限額為150萬的商業三責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根據保險法第64、66條之規定,本案的鑒定和訴訟費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損失評估過高,被告公司申請對原告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依據保險合同第25條第一款的約定因污染造成的財產損失被告公司不負責賠償。原告的損失是因甲醇泄露污染造成的,該損失屬于間接損失,被告公司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本案訴訟費評估費鑒定費等費用。本次事故中對其他受害人的損失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已經已用盡。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1日6時30分許,被告孫俊杰駕駛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沿滑縣長虹大道自西向東行駛至軍××交叉口處,與王楓駕駛的魯E×××××重型半掛牽引車/魯E7971掛重型罐式半掛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和護欄損壞及王楓駕駛的魯E×××××重型半掛牽引車/魯E7971掛重型罐式半掛車上的甲醇泄漏,因甲醇泄漏,造成公路路面、萬占表的樹木、土地損壞及張士強后期搶險救災所產生相關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滑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孫俊杰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孫俊杰駕駛的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掛重型普通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該車主車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1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掛車為5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另查明,被告孫俊杰是被告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雇傭的司機。事故發生后,原告的損失經原告委托河南正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定結論為:標的評估損失價值為104022元。原告支出評估鑒定費5000元。訴訟中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本院對其申請聯系評估機構未果,人民保險公司也沒有聯系到能夠受理該鑒定內容并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故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同意由法院依法處理。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事故認定書、任職證明、工作證、保單、評估鑒定費票據,被告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提交的行車證、駕駛證、營運證、資格證等,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提交的照片、(2020)豫0526民初716號判決書、(2020)豫05民終2440號判決書等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在三責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滑縣公路管理局路損104022元、評估費5000元共計10902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81元,由被告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昭
審判員閆學穩
審判員孟海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史琳
判決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