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8葉道明與連云港久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703民初508號
判決日期:2020-11-14
法院: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葉道明與被告連云港久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久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道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向前、史亞楠、被告久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葉道明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施工款4922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2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石膏制品安裝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為嘉瑞寶廣場五至六層室內裝修,合同價格為45000元。在施工過程中,被告變更施工量,增加施工金額54221元。后,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0元,尚欠49221元未支付。經原告催要,被告仍未支付。被告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久久公司答辯稱,2016年3月24日,原、被告簽訂石膏制品安裝承包合同,被告將嘉瑞寶廣場5-6樓的石膏制品安裝工程發包給原告,合同約定雙方結算的方式是固定合同價45000元,2016年10月份原告施工完畢,被告支付完價款5萬元,現原告又向被告主張支付4萬余元工程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查明事實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24日,原告葉道明(乙方、承包方)與被告久久公司(甲方、發包方)簽訂《石膏制品安裝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嘉瑞寶廣場五至六層室內裝修的石膏制品工程承包給乙方,合同固定價格為肆萬伍仟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材料供應的所有數量以施工圖紙為準……雙方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進場開展施工,施工過程中,2020年1月16日,原告出具嘉瑞寶KTV工程量清單,該清單顯示“六樓+5樓共計54221元”,案外人沈某中簽署“此工程量與圖紙不符,所干工程量屬實”并簽名,案外人劉某簽署“證明”并簽名。
又查明,案外人劉某、沈某中系被告公司員工。2016年7月28日,被告久久公司(甲方)、沈某中(乙方)、劉某(丙方)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約定:甲方久久公司與丙方劉某于2016年2月12日簽訂了《嘉瑞寶五至六層裝飾工程》,現因劉某個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丙協商一致,原《嘉瑞寶五至六層裝飾工程》自2016年7月28日解除……雙方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石膏制品安裝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單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明,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連云港久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葉道明共計4922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1元,由被告連云港久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因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繳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31元。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江蘇省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營業部,帳號:10×××94(上訴人將上訴費交款憑證連同上訴狀一并交與本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員顧紹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何丹紅
判決日期
20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