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科林石材養(yǎng)護有限公司與山東全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304民初2819號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科林石材養(yǎng)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林公司)與被告山東全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泰公司)、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科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學、被告全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煥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永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科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全泰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0265.00元人民幣(其中質保金19465.00元、其他未付工程款30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暫定2000.00元人民幣;2.請求判令被告永隆公司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在2016年8月30日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全泰公司將承接的淄博市博山區(qū)龍泉大廈石材結晶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暫結算價款419350.00元人民幣,但被告拖延付款,原告在2017年8月10日起訴后,經過淄博市博山區(qū)人民法院(2017)魯0304民初2138號、(2018)魯03民終1826號判決及淄博市博山區(qū)人民法院的調解,兩被告分別支付至合同價的70%、95%,但現今質保期已過,山東全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仍未將質保金支付給原告。另外,在兩次判決中因涉及部分工程量(墻面700平米、地面100平米)驗收與否存在爭議,該爭議部分價款30800.00元人民幣。兩被告至今已享受原告該部分施工成果,卻未將款項支付原告,經協商未果,特具狀起訴,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全泰公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質保金19465.00元同意支付,對其主張的其他未付工程款30800.00元因原告未對該部分有爭議的質量問題工程進行整改、維修,雙方沒有就該部分工程進行驗收,故原告主張的該部分的工程款不應支付。對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被告認為不應當支付。雙方并沒有約定逾期利息,被告也不存在違約情形。
被告永隆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永隆公司曾用名山東省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綠城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2017)魯0304民初2138號民事判決、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3民終1826號民事判決查明,龍泉大廈裝飾工程系由永隆公司與發(fā)包方龍泉盛世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總承包工程,總承包方永隆公司將其承包的部分石材裝飾工程分包給了全泰公司。因全泰公司不符合資質要求,即借用了永隆公司資質,承包了龍泉大廈裝飾工程的石材裝飾工程。全泰公司將石材結晶工程分包給了原告科林公司。
2016年8月30日,原告科林公司與被告全泰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作出了具體約定。2017年9月6日,原、被告共同進行了驗收,并形成工程量單。生效判決對驗收合格部分工程付款至70%以及相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予以支持。駁回了原告要求支付驗收存在質量問題部分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糾正了一審判決未支持原告要求永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以永隆公司作為建筑資質的違法出借人和工程總發(fā)包人應當對驗收合格部分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由,判決永隆公司對全泰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前期,原、被告已將驗收合格部分工程,除質保金19465.00元之外的工程款處理完畢。被告全泰公司對支付質保金19465.00元的訴求無異議。關于前案中驗收不合格部分,原告未進行修理、修復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全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濟南科林石材養(yǎng)護有限公司工程款19465.00元;
二、被告山東全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濟南科林石材養(yǎng)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836.63元;
三、被告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山東全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濟南科林石材養(yǎng)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3.00元,由濟南科林石材養(yǎng)護有限公司負擔337.00元;由被告山東全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1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卜凡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張娜
書記員張蕤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