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至縣億和家電有限公司銷售門市、唐榮輝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川2022執820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樂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樂至縣億和家電有限公司銷售門市與唐榮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2022民初89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唐榮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樂至縣億和家電有限公司銷售門市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唐榮輝支付貨款2334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負責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唐榮輝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過全國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樂至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樂至縣房地產管理局查詢,被執行人唐榮輝有零星銀行存款及網絡資金,分散于多個銀行賬戶,其中單筆較高金額為224.37元;被執行人唐榮輝名下的一輛車牌號為川M×××××號“南駿牌”貨車,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此外,被執行人唐榮輝無股票證券、保險、工商登記、不動產等財產信息。本院通過被執行人戶籍地基層組織調查了解,未發現被執行人唐榮輝有可供執行財產。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上述網絡資金224.37元進行了凍結。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限制高消費。
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向申請執行人進行了通報,申請執行人對本院查控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無異議,表示現暫無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現被執行人唐榮輝仍欠申請執行人貨款23347元及利息
判決結果
本院(2020)川2022執820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恢復執行。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及時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吳國營
審判員嚴偉才
審判員張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趙萍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