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盛泰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滕來山追償權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1281執恢29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江蘇盛泰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滕來山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8)蘇1281民初899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被執行人滕來山應給付申請執行人江蘇盛泰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墊付的賠償金862318.35元。案件受理費16950元,公告費200元,合計17150元,由申請執行人盛泰公司負擔6225元,被執行人滕來山負擔10925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被執行人應向本院交納執行費11023元(未交)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下列執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被執行人未能實際履行判決義務。
2.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銀行存款、證券、網上銀行、保險、股權信息、工商登記、車輛信息,發現被執行人滕來山名下的位于泰州市××天××室不動產,本院查封后經雙方議價處置,因無人競買流拍,申請執行人不申請以物抵債;余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相關財產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11月9日多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銀行存款、證券、網上銀行、保險、股權信息、工商登記、車輛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4.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將被執行人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5.執行過程中,本院到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了實地走訪,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未發現被執行人下落,同時張貼限制高消費令于被執行人的住所。
上述執行情況及反饋信息,本院通過電話方式將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電話筆錄等證據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18)蘇1281民初8996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加防
審判員盧國祥
審判員張國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菲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