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永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繆亮亮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14執1591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無錫永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基公司)與繆亮亮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無錫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錫仲裁字第213號仲裁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仲裁裁決書:一、繆亮亮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永基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業服務費194007.24元;二、繆亮亮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永基公司支付違約金,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35%的1.3倍計算,為2604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94007.24元為基數,比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三、本案仲裁費6415元、公告費750元,由繆亮亮承擔。因繆亮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永基公司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金額為240232.24元。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指定本院執行,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裁定(2019)錫仲裁字第213號仲裁裁決書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繆亮亮名下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情況如下:繆亮亮名下有銀行存款10880元,本院已扣劃,扣除63元執行費后向永基公司發放10817元。繆亮亮名下無公積金存款。繆亮亮名下無房產登記。繆亮亮名下有號牌為閩J×××××的汽車1輛,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辦理了查封手續。本院委托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對繆亮亮居住地進行調查,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已向繆亮亮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本案經執行,尚有229415.24元未執行到位。
本院向永基公司發出執行情況告知書、風險告知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繆亮亮的其他財產線索。永基公司未能提供繆亮亮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未要求法院進行執行懸賞,同意本院按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處理。
以上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記錄等證據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無錫仲裁委員會(2019)錫仲裁字第213號仲裁裁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吳成新
審判員鄭維和
人民陪審員顧秋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楊淼偉
書記員繆文睿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