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深圳美福珠寶飾品投資有限公司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3民初17560號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與被告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德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深圳美福珠寶飾品投資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原告本金人民幣6317916.66元;2.判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6317916.66元為基數,從2019年10月9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計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公告費等。以上合計人民幣6317916.66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與案外人深圳市威廉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廉珠寶”)于2018年10月8日簽訂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編號:YH2018020JK-1-1)(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威廉向原告借款人民幣柒佰萬元(¥7000000),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12個月,即從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貸款利率為1.25%/月,借款按日計息,按季度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最后一月的第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結清本金。為確保上述借款合同的順利履行和原告債權的實現,2018年11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保證合同,被告就威廉珠寶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9年9月2日,原告、被告、威廉珠寶簽訂了債務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解除被告對案涉借款合同的擔保,被告承受威廉珠寶借款本金人民幣柒佰萬元(¥7000000)及截至2019年10月8日應支付的利息317916.66元,由被告向原告償還該7317916.66元,但被告在償還了1000000元后即未再償還分文,尚欠原告6317916.66元未償還。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深圳美福珠寶飾品投資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債務轉讓協議》、《借款合同》、付款憑證、保證合同。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0月8日,原告與案外人深圳市威廉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廉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威廉公司向原告借款7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12個月,利率為1.25%/月;借款按日計息,按季度結息;逾期借款罰息利率=本合同約定借款利息×150%;借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息。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約定被告為威廉公司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7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原告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2018年10月8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威廉公司支付700萬元。
2019年9月2日,原告、被告與案外人威廉公司簽訂了一份《債務轉讓協議》。約定:就上述借款合同中債務轉讓給被告達成協議;三方確認截至2019年10月8日,威廉公司剩余應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00萬元,利息317916.66元;威廉公司將借款合同項下所有權利義務轉讓給被告,被告需向原告支付73179166.66元,該債務轉讓后與威廉公司無關,借款合同項下所有事宜由原告、被告之間自行解決。
上述《債務轉讓協議》簽訂后,被告總共還款100萬元,余款至今尚未償還
判決結果
被告深圳美福珠寶飾品投資有限公司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深圳盈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本金人民幣6317916.66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幣6317916.66元為計算基數,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013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的費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受理費人民幣28013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公告費人民幣3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羅煥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廣齊(兼)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