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從梅與深圳市金谷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04民初10011號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從梅訴被告深圳市金谷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依法由審判長王平、人民陪審員周偉珍、張慧英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從梅的委托代理人余國祥及被告深圳市金谷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洋、朱小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一、關于勞動關系:原告訴稱,2007年3月1日,原告入職被告公司,擔任魯班大廈門前早餐亭銷售員職務,并按被告要求與其簽署其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金穗“放心早餐”特許銷售經營協議書》。2013年3月28日,雙方按被告要求簽署《金穗放心早餐亭特許加盟協議書》,協議將原告計件工資收入調整為按銷售被告自制產品營業額的20%、銷售非被告制造產品營業額的14%計算工資;原告應向被告支付“早餐亭履約保證金12080元”、占道經營管理費1095元。2014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18日,被告拒絕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仍然按照最后一份協議約定待遇和上班時間聘用原告擔任魯班大廈早餐亭銷售員?!督鹚搿胺判脑绮汀碧卦S銷售經營協議書》和《金穗放心早餐亭特許加盟協議書》雖然名為銷售經營或特許經營關系,但協議的實際內容卻約定了原告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地點、勞動報酬(所謂銷售提成即是計件工資)、銷售定價、著裝要求,并且被告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各項要求和罰則,協議明確約定要求原告遵守被告的各項管理規定,明確把原告納入到被告公司的管理體系之下,被告在雙方關系中起主導地位,原告并無獨立自主經營權,雙方關系完全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特征。
被告辯稱,原告于2007年和被告合作經營早餐網點,2008年8月1日簽訂《金穗“放心早餐”特許銷售經營協議書》,期限為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20日,約定被告提供位于魯班大廈門前的“放心早餐工程”早餐銷售網點給原告經營,原告自行訂購被告產品進行銷售,在銷售過程中一切經營開支由原告自行負責,原告根據月銷售額享受一定比例的返利。2012年2月10日,雙方簽訂了《金穗放心早餐亭特許經營協議書》,期限一年,清晰約定了被告和原告不因合同構成任何形式的合資關系,亦不因此構成任何代理關系或用工關系。2013年3月28日雙方簽訂了《金穗放心早餐亭特許經營協議書》,期限一年,同樣約定了被告和原告不因合同構成任何形式的合資關系,亦不因此構成任何代理關系或用工關系。
原告提交了《特許銷售經營協議書》及附件《早餐工程項目管理規定》、《特許加盟協議書》及附件《早餐特許加盟管理規定》,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系勞動合同關系,且一直延續到2018年3月18日。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辯稱其證明雙方一直以來簽訂的都是關于早餐網點的合作經營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提供《金穗“放心早餐”特許銷售經營協議書》、《金穗放心早餐亭特許經營協議書》、《金穗放心早餐亭特許加盟協議書》予以證明。
經查,原、被告雙方于2008年8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分別簽訂了《金穗“放心早餐”特許銷售經營協議書》、《金穗放心早餐亭特許經營協議書》和《金穗放心早餐亭特許經營協議書》?!督鹚搿胺判脑绮汀碧卦S銷售經營協議書》約定協議有限期為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經營方式為原告無需預付購貨款、由被告提供“放心早餐工程”早餐銷售網點給原告經營,在銷售網點上原告只能銷售被告提供的產品,對產品的品種及數量原告可根據網點實際情況合理訂購,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經營開支由原告負責,原告按照當月銷售現金回款額(最高以銷售額為限)享受銷售收入。
《金穗放心早餐亭特許經營協議書》載明,l、被告愿意授予原告“放心早餐亭”早餐銷售網點經營之特許經營權;2、原告愿意接受被告授予之特許經營權,在被告統一的經營體系下從事早餐速食經營活動。該協議第一條約定雙方的法律地位:1)原、被告為各自獨立存在合法的法律關系、法律責任主體,不因本合同而構成任何形式的合資關系,亦不因此構成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何代理關系或用工關系;2)原告與被告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及開支、費用負責。第二條約定合同有效期為2012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9日。
《金穗放心早餐亭特許加盟協議書》載明,1)被告愿意授予原告“放心早餐亭”早餐銷售網點經營之特許經營權。2)原告愿意接受被告授予之特許經營,在被告統一的經營體系下從事早餐速食經營活動。該協議第一條約定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1)原、被告為各自獨立合法的法律關系、法律責任主體,不因本合同而構成任何形式的合資關系,亦不因此構成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何代理關系或用工關系;2)原、被告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債權債務及開支、費用負責。第二條約定合同有效期為2013年3月28日至2014年3月28日。
原、被告雙方確認2014年3月18日《金穗放心早餐亭特許加盟協議書》到期后,雙方沒有簽訂其他協議,工作方式也沒有發生改變。
《早餐工程項目管理規定》、《早餐特許加盟管理規定》載明,為加強雙方經營關系,規范網點管理,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制定管理規定。管理事項包括加盟協議簽定及解除流程、加盟人員獎懲制度及淘汰機制、有關城管問題的規定、產品質量與顧客投訴處理流程、協議網點退貨政策、吸管及膠袋使用政策、制服管理辦法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從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未交納),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交費通知之日起七日向該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合議庭
審判長王平
人民陪審員周偉珍
人民陪審員張慧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金春玲(代)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