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永信、黃雄華、廣西鴻安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1022民初99號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田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辛永信與被告黃雄華、廣西鴻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安公司”)、田東縣水庫和扶貧易地安置中心(以下簡稱“易地安置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辛永信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潔、被告鴻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典春、王心雨、被告易地安置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韋家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辛永信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黃雄華、鴻安公司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計54400元;2、判令被告易地安置中心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支付責任。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5日,鴻安公司與田東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現(xiàn)更名為易地安置中心)簽訂《田東縣2017大中型水庫移民村屯道路硬化項目作登鄉(xiāng)登高村至賀外屯對外道路硬化續(x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確認工程總價款為463671元。合同簽訂后,鴻安公司將該工程項目轉(zhuǎn)包給原告施工,該項目實際由原告提供和設備和組織人員負責施工,施工價格為15元/平方米。工程竣工后,被告黃雄華尚欠原告工程款54400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但其以政府未給予結(jié)算為由進行推脫。經(jīng)查,易地安置中心尚有127671元的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給鴻安公司。原告認為被告黃雄華、鴻安公司應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54400元,被告易地安置中心為建設方,應在未付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承擔支付責任,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黃雄華辯稱,作為工程項目的管理者,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54400元事實,因被告易地安置中心尚欠127671元工程款沒有支付,所以尚欠原告的工程款54400元應由易地安置中心支付給原告,而不是應由本被告支付,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對本被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鴻安公司辯稱,本公司委托黃雄華施工是事實,但本公司并不知道黃雄華將該工程交給原告施工,被告易地安置中心至今尚未向我公司結(jié)清工程款,尚欠127671元沒有支付,本被告認為欠原告的工程款54400元應由本被告和被告易地安置中心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被告易地安置中心辯稱,工程雖竣工驗收,但還未經(jīng)審計審定最終工程價款,本被告與原告及被告黃雄華不存在法律關系,本被告對黃雄華所欠原告的勞務費沒有支付義務。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綜合案件事實來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5日,被告鴻安公司與田東縣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2019年6月10日更名為田東縣水庫和扶貧易地安置中心)簽訂了《田東縣2017大中型水庫移民村屯道路硬化項目作登鄉(xiāng)登高村至賀外屯對外道路硬化續(x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鴻安公司委托被告黃雄華負責組織施工,由原告提供設備和組織人員負責澆灌水泥路面,施工價格為15/㎡。該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后,被告鴻安公司及被告黃雄華確認至今尚欠原告的人工錢54400元是事實,2019年3月21日被告黃雄華寫給原告的“借條”也確認被告黃雄華借原告的人工錢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黃雄華、廣西鴻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辛永信支付工程款54400元并互負連帶支付責任;
二、被告田東縣水庫和扶貧移民易地安置中心應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案件受理費1160元,由被告黃雄華、廣西鴻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quán)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遞交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依法預交上訴費(開戶行:農(nóng)行百色分行營業(yè)部,戶名:待結(jié)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97)
合議庭
審判長黃俊欽
人民陪審員韋彩云
人民陪審員劉建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黃明澤
判決日期
2020-11-16